赵某一直渴望得到某品牌的新能源二手车,终于在某平台上看到了于某发布的符合心意的车辆信息,信息中清楚地标注着“车况良好,车辆在北京”。2022 年 2 月,赵某急切地联系了于某的微信,仔细询问了车辆的具体状况。于某郑重说明,这辆车有些许小毛病,右后方曾遭遇撞击,车身整体状态良好,并无其他损伤。
后来,赵某特地和于某一起实地察看了车子。经过一番对车况的审视,他感觉车辆确实跟于某说的一样。想到马上就能得到梦寐以求的座驾,赵某欣喜若狂,立刻决定买下,并且爽快地交了四十六万二千元的购车钱。他那时完全没料到,一场令人不快的麻烦正不知不觉地向着他涌来。
时日流转,到了 2022 年 11 月某日,赵某像平时那样打算驾车外出,可车辆却突然无法发动。他只好将车子送去了 4S 店进行修理。这一查,如同平地起惊雷,4S 店说明他的车电池出了毛病,而且,这辆车出过重大事故,保险公司判定为“全损”,按照该品牌售后条款,“全损的车辆”不能获得有限品质担保,车的直流快速充电也被禁止,修理或者换电池都要自己掏钱,而这笔修理开销,高达20万元以上!

赵某一时不知所措,他百思不得其解,自己费心挑选的车辆,怎么会变成这样。强烈的不满和愤懑充斥着他的内心,他立刻找到于某,试图商讨一个补偿办法。不过,于某对赵某的要求充耳不闻,沟通因此落空。赵某越想越来气,实在无法释怀的他,果断选择运用法律途径,将于某告上法庭。
调查逐步深入,诸多令人震惊的情况相继暴露出来。据悉,该涉案车辆在 2021 年 7 月遭遇了重大事故,维修过程中更换了零件、进行了维修,总计多达 275 项,再加上喷漆、人工等费用,维修总花费高达 76 万多元。虽然当时并未涉及动力电池,但这次事故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到了 2021 年 9 月,该涉案车辆便按照全损状态进行了处理。后来,这辆车移交给了某信公司去拍卖,最后被姜某用 20 多万元的价格竞得。而于某,其实是通过朋友姜某的账号,在拍卖平台上完成了这辆车的购买。
法庭上,于某表示自己见识过许多事故车辆,因此认为涉案车辆只是小问题。但法院通过深入调查发现,于某多次从拍卖平台购入事故车,经过修理后再转卖,同时他也通过其他途径回收旧车并再次出售。他的这些做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定义的“经营者”角色。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确认,该涉案车辆曾遭遇重大事故,保险公司据此判定为全损状态,同时某汽车企业的内部系统亦显示此车属于全损车辆,故不能获得免费保修服务。其次,于某清楚车辆前方、后方、车底等处均有损伤,却在买入后动手修补,还对外宣称“车况良好”招徕赵某前来观车,仅用“些微毛病”并配上一张车辆右后部破损的影像来介绍车况,这种不全面、不清晰的说明方式,显然属于隐藏实情。某作为经营方,以较低价格竞得该涉案车辆,随后以较高价格转售给赵某,但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全面披露车辆的所有相关情况,明显是清楚车辆已被评定为全损,却故意不告知。
最终,于某的刻意隐瞒,导致赵某形成错误认知,因此实施了不恰当的购买行为。于某的行为,极大损害了赵某作为购买者的了解真实情况和自由挑选的权利,已经属于欺骗性质,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商品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补偿责任。另外,因为于某隐瞒车子是全损状态的情况,造成赵某在车辆电池出现问题时,不能获得某品牌汽车电池的保修权利,而电动汽车的电池是核心部件,拥有电池保修对购买者非常关键。于某的不实行为,让赵某的合同目标无法达成,赵某要求终止相关合同、退还购车金额的请求,理应被接受。
法院依据相关法规裁定终止赵某与于某的汽车买卖协议,于某需将四十六万二千元购车款归还给赵某,赵某要把该车辆交还给于某,于某另需补偿赵某一百三十八万六千元,此起二手车买卖争议在法律公正判决下宣告终结,赵某总算获得了应有的补偿,这起案件也为二手车交易行业带来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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