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花了46万元买下标有“轻微瑕疵”的新能源二手车,结果发现车况极差,属于“推定全损”级别,后续质保服务完全无法享受,赵某对此十分不满,于是将卖车人于某告上法庭。
最新消息来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他们透露了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法院裁定终止这桩车辆交易,赵某需把车交还给于某,同时于某要退还46.2万元购车费用,并且要补偿赵某138.6万元。
46万元买的二手车维修需花20万元
赵某一直希望购入某品牌的新能源二手车,在某应用平台上发现了于某刊登的某新能源二手车广告,内容写着“车况优良,车辆存放于北京”。
二零二二年二月,赵某通过微信联系于某,询问车辆情况,于某表示该车有轻微问题,接着两人见面察看车辆,赵某检查了车的外表,觉得车辆和于某说的差不多,就决定买下,并且支付了四十六万二千元的购车钱。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赵某发觉车子启动不了,于是把车子送去了汽车特约维修店。检查表明电池存在问题,4S店指出车子曾经遭遇过交通事故,并且保险公司判定为“全车损”,按照这个品牌新能源汽车的全新品质担保条款,被判定为“全车损”的车辆将无法获得品质担保服务,同时会远程禁止直流快充功能,公司也不再对车辆安全作出任何承诺,电池的修理或更换需要车主自行承担费用,修理费用超过二十万元。

赵某和于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双方的买卖协议,判令于某退还购车的费用四十六万二千元,同时需赔偿购车费用总额的三倍即一百三十八万六千元,外加其他相关损失。
庭审过程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容侵害
经核实,该车辆在2021年7月遭遇过一次事故,维修所产生的费用高达七十六万元,不过事故并未波及动力电池部分。到了2021年9月,这辆车被按照全损状态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当时向原车主支付了四十七万余元作为赔偿。此后,这辆车被委托给某企业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姜某在同年九月成功竞得,成交价格为二十余万元。据于某所述,他是通过使用朋友姜某的账号,在某个在线拍卖平台上购得了这辆车。因见过的事故比较多,故其认为涉案车辆属于轻微瑕疵。
经进一步核实,于某曾屡次从在线竞拍平台购入受损车辆,经过整备后又转手卖出,或者从不同途径收罗旧车再行贩卖,其售卖二手车的频次远超普通人处理自用闲置物品的常规行为,该人以获取利润为宗旨从事二手车流通业务,于某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经营者”资格。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定,于某清楚车辆多处存在损伤,但在购入后自行修补,还宣传“车况良好”来吸引赵某看车,又用“轻微问题”和一张车辆右后方破损的照片向赵某说明车况,这种不全面、含糊的说明行为已经属于隐瞒。
于某是个商人,用二十万多元钱拍卖买了那辆车,后来又以四十六万二的价格卖给了赵某,考虑到他没把某网站展示的所有车辆信息都告诉人,于某显然知道那车被定成全损了,但他故意不透露这个情况。

某人对某消费者隐瞒了真实情况,剥夺了其了解信息和自由选择的权利,导致该消费者产生误解并做出了决定,某人实施了欺骗行为,需要承担商品价格三倍的赔偿义务。
法院判退款并三倍惩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条款,法庭裁定终止赵某同于某达成的汽车购置协议,于某需将四十六万二千元购车款归还赵某,赵某要交还相关汽车给于某,于某还需给予赵某十三万八千六百元补偿款。
法官提示
审判者提醒商贩,作为二手车流通环节的信息掌握者,需认真执行信息公开的责任。特别是车辆是否遭遇过严重碰撞、是否属于推定全损、保险赔付情况、维修位置及质保状态等核心内容,必须向购买者坦率、完整、精确地说明,不可用“状况优良”“细微缺陷”等含糊说法掩饰实际状况,更不能蓄意隐瞒会损害车辆价值与功能的重大情节。
买车时需小心谨慎,可向保险公司核实事故赔偿情况,去汽车品牌特约维修点获取保养记录,或者请权威机构对车况做彻底检查,同时保存好买卖环节的往来信息、协议、付款单据等材料,万一遇到纠纷可据此成功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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