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国务院优化汽车外资政策,新能源汽车有何新待遇?

2025-08-30 8:12:13 转让出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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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七日,国家层面明确要改进针对汽车的引进外资相关措施,同时确保国内外汽车制造厂商生产的新能源车拥有相同的市场进入条件。具体包括调整了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油用量和新能源车积分相结合的管理规定,准许外资在中国投资的整车公司之间进行积分的流转。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外资在我国经济进步中展现了特殊且关键的贡献,促进经济高品质发展、实现现代化进程必须持续重视吸引外资。现阶段,全球投资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遭遇了新的状况、新的特征、新的困难。从刺激经济活跃、增强投资意愿的角度出发,以确保外资企业享有同等国民待遇为关键,以构建公平、公开、可信赖的外资经营场景为关键环节,不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加周全地开展吸引外资工作,稳定外资总量,调整外资布局,现公布以下措施。

一、深化对外开放

推动外来资本进入新增范畴。不断压缩全国及自贸区外资进入限制清单,彻底清除未列入限制的阻碍,确保开放政策落实到位,不断加强对外合作程度。(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负责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及省级政府依据职责合作执行)

迅速推进金融领域拓展步伐,彻底取消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机构等金融主体的业务领域约束,增加市场产品种类,提升市场活跃程度。降低外资参与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设立及运营的业务门槛,去除外资银行成立中国法人银行或分支机构的总资产限制,废除外资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年限和资产门槛。拓宽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投资者群体,不再限定合资银行中方股东只能是金融机构,可以由外国保险集团投资创办保险性质的公司。持续推动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等行政手续,遵循内外资相同标准办理。2020年废除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企业、期货经营机构以及人寿保险公司外国资本持股不得超过半数的约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依据各自职能进行管理)

改进汽车行业的外资相关措施。各地方需要确保国内外汽车制造厂商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获得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修改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分的联合管理规定,当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与外方伙伴达成共识时,应准许外方在中国投资的整车公司相互转手积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级政府依据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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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创设公正的营商条件。各区域、各单位须着力增强市场的公正程度,迅速纠正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着力清除危害公平竞争的体制性阻碍。规范内外资建筑企业承接业务的领域。健全外国经营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运营等事务的规程。严格遵循内外机构平等对待的方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资格审核。扩充化学品物理风险判定机构规模,禁止对外商投资单位施加任何限制性条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省级政府依据职责划分执行)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提升对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强化对申请高新技术企认证的协助,举办政策专项教育,扩大政策信息传播,推动外资增加对高新产业的资金投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级政府依据职能划分负责)

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运作层次。鼓励地方和单位围绕企业需求,制定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创新发展的具体办法,推动涉及深层次变革的项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凸显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改革开放试验基地的功能。对基础较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赋予更多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特别是涉及投资许可、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权力。商务部负责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承担任务,各省级政府按分工落实责任。

优化对外开放平台吸引外资的效能。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对具备条件且能形成优势产业集群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域给予扶持,构建具有影响力的投资促进体系。设立重点公司对接机制,给予细致全面的服务支持,着重培养具有强大带动作用和广泛辐射能力的杰出企业和产业关键企业。针对中部和西部地区确有发展要求且满足设立标准的区域,优先增设部分综合性保税区域。着力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项目全程办结”、“线上政务一体化”和“材料一次提交”的优化举措,积极研发更加周全的企业服务机制,努力营造极优的营商条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各省级政府依据职能分担任务)

要推动各地增强吸引外资的工作强度,促使地方政府依据当地招商活动的具体情况,拟定评估奖励的方案,针对招商机构及团队中的非行政人员岗位,推行更为弹性的奖励手段,同时,支持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恰当确立招商引资活动的经费界限与规范,对走出国门开展招商、团队组建等事项给予扶持。相关部委及各省当局依据各自任务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要着力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各地区和相关部门需设立投资服务窗口,并开设政策咨询点,主动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到企业中去讲解政策,掌握政策落实中的困难与阻碍,全面回应企业的需求,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获取配套的优惠措施,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各项政策。(各有关单位、各省级政府根据职责划分负责)

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

要减少资本跨国流动的花费。需要迅速制定详细办法,帮助外资公司增加人民币在国际间的运用。要扩大关于资本项目进项支付方便化的实验区域。要推动公司发行外债的登记制度变革,健全全面跨境融资的宏观审慎调控策略,让外资公司能自行决定借债方式,从而降低借款费用。应当支持外资公司依照法规把资本金投向国内的股份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在华职业便利条件。各区域依据地方经济成长状况,针对迫切需求且稀缺的创新创业专才、技术型人才就业,能够适度解除年龄、学位或从业履历等门槛。有意在中国创业的外国学子,持中国大学学历证明,可申请两年期的私人事务性停留许可。已申请过两次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在申请第三次时,可以依照规定获得五年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此举旨在改善外国人来华工作的审批程序,同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并研究将工作许可证与居留许可合并的可能性。(外交部、科技部、人社部、移民局及各省级政府依照职责分别承担任务)

改进外资项目选址用地审批流程。不断加强规划用地“放管服”措施,迅速促进外资项目实施。融合规划确定位置和用地预先审查,融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核准,推动多种测量合并、多项验收统一,推动信息互通,减少申报审批材料。(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机构及各省级政府按职能划分执行)

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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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外商投资法,该法及其相关法规生效之后,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实施,继续清除不合规定的条款,迅速拟定并健全具体执行方案和相关法律解释,加强说明和指导,保证外商投资法所有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牵头,其他部门及省级政府按任务分配执行)

维护海外商号正当权利。各地方须成立海外商号申诉接收单位,优化应对机制,明确应对步骤,提升应对速度。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依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规对外商投资行使审批权,不得随意更改审批的界限、步骤和条件等,政府机关及其人员不得借助审批、检查、强制手段等,迫使或变相迫使外国投资方、外资企业转让技术。(商务部负责牵头,各单位、各省级政府按职责划分负责)

提升监管政策的落实标准。改进监管方法,依据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监管执法检查次数,减少外资公司遵守规定的经济负担。地方政府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实施重污染天气的紧急应对方案。引导各区域在市场管理方面明确、具体地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相关机构依据各自任务进行管理,各省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公开性。各地域、各单位拟定并发布关于外商投资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强化合法合规性审查。凡与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活动关联紧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立足现实状况,科学设定自公布至实施的时间间隔,以提升政策的前瞻性和公开度。(各单位、各省级政府依据职责划分承担相应任务)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显著效果。运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制度,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速度和便捷程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应简化证据形式要求,采用事实推定方法,适当降低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压力。商业秘密保护需依法加强,同时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增强民事和刑事保护力度。依照法规,把专利无效与侵权上诉案件集中处理,并统一审理,以此提高审判的水平和效率。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主动采用惩罚性赔偿手段,增强对故意侵犯权利行为、反复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需要健全技术调查官的制度,强化技术性案件里多方面事实查明的机制。要重视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审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最大限度利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多种调解方式,有效化解矛盾。需要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材料使用和司法判定依据,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解释,公布典型案例,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国际化程度。

优化知识产权维护体系。设立知识产权迅速合作保障及信誉共同惩处机制,持续推动知识产权争议仲裁与调解事务,建立全面知识产权争议多种处理途径。改进注册商标取消流程。增强地理标志维护规范。健全网络交易知识产权保障体系,健全网络平台专利权纠纷处理流程和移除标准,健全网络空间专利执法协助联动体系。大力推广规范化手段,强化知识产权安全防范。(商业事务部、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行政局、各省级政府依据职能划分负责)

促进加入规范拟定过程。通知各区域、各单位完全实施内外经济体单位平等参与我国规范拟定作业,推动外商投资单位加入我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产品等规范拟定,增强行业规范和技术准则的修订与拟定合理性与公开性。(市场监督机构主持,各单位、各省级政府按职务划分任务负责)

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确定供应商资格、制定评标规则时,不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不公平的对待,也不应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类型、组织形态、股权构造或投资来源国,以及产品和服务商标等。此项工作由财政部负责牵头,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各地区、各单位必须深刻领会中央及国家关于稳定外来投资的工作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必要性,提升思想高度,积极采取行动,力求取得实际成果,严格执行各项政策举措的落实。如需修订或废除相关行政法规、国家文件、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部门规章,应由原主要负责制定部门或商务部联合其他相关机构,向国家提出修订或废除的申请。商务部需联合相关单位强化引导与联络,遇关键事务即时向国家行政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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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SunnyDay552026-01-12 00:12:55回复
  • 国务院优化汽车外资政策,新能源汽车迎来新机遇,政策的调整将加速新能源车的研发与创新步伐提升产业竞争力水平推动绿色出行发展取得更大成果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