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党员干部能否参与股票交易?答案是允许的。不过,必须坚守行为界限。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信息表明,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关键构成,公职人员将其合法财产通过合法途径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贡献。党员干部能够进行合理的证券买卖行为,但前提是不能违背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法规,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设定了七项禁止行为,具体涵盖:收受或赠送证券、股权,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到国外投资办企业,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消息,动用公款或违规借款炒股,不申报个人持股状况,特定身份人员买卖股票。文中同时列举了大量案例,点名多个省部级官员。
红线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和八十九条详细规定了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及各类金融产品的违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内容是条例最新修订时补充的条款。
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前负责人李镭,以不收现金而收股权的方式,多次借助职务之便,协助企业成功申请政府资助金和政府投资项目,随后从相关公司那里以低价购入原始股份,或者直接获取干股,并且巧妙安排由行贿者或其亲属朋友代为持有,最终赚取了数百万元人民币的非法利益。李镭因构成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以八十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红线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通常情况下,持有非公开企业(公司)的股份或证券,从本质上讲就是参与商业经营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这种行为界定为违反相关法规从事盈利活动,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近些年查处的案件表明,一些失职官员乃至高级别的腐败分子,都涉及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例如四川省前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前副省长季缃绮,还包括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前党委书记兼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前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前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前常委兼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前党组书记兼主任肖振宇等人。
红线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部分身居要职的党员干部,意图绕开国家及党对领导干部从事商业活动的限制,选择在海外成立公司或参与投资,目的是谋取私利。例如,绍兴市中医院的前任院长张居适,从2007年到2015年,凭借其职务之便,违规从事商业经营、交易股票,并在国外进行投资。张居适被取消党籍,也被解除了公职,随后被移交给司法机构,依照法律接受审判。
红线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补充了关于“通过掌握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环节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等行为的惩治措施,这项规定源自于党的十八大后查处的典型案件分析。一旦涉及刑法中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情况,则按照总则中的纪法对应条款执行处理。
到目前为止,已有数名省部级官员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等罪名被提起公诉或判刑,其中包括证监会前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前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前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前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前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前副主席白向群等人。
部分人利用本机构的公共款项,或挪用服务对象的经济资源,或动用其管辖领域内及其他与其职务关联的团体或个人的资金,用于购置股票和基金产品。
涉事人员“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在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期间,凭借工作之便,将单位款项共计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移至其个人名下的证券账户,用于股票交易活动,目前仍有人民币1802.72万元尚未归还。孙新在2008年3月选择流亡海外,到了2015年6月才被成功抓获并送回国内接受审判,法院最终认定他犯下了挪用公款和贪污两大罪行,决定合并审理,对他判处了14年又6个月的监禁期限,同时还要缴纳20万元的罚金作为处罚。
红线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
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公布消息,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触犯组织规定,于2017年和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期间,未如实申报个人及配偶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财产状况。冯某某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惩罚。
红线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清楚说明了四个群体禁止参与股票交易:这些群体包括负责监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单位的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这些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和配偶,他们不能买卖其监管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票。国家证券监管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交易场所和期货交易场所的职员以及他们的双亲、妻子、孩子和对方的配偶,不可以交易股份。本人直系亲属及配偶的亲属,若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或者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资信评估公司任职,那么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禁止购买与这些机构有业务往来的上市公司股票。掌握内部消息的公务员,离职三个月内依然要遵守相关规定。新岗位带来内部消息的公务员,任职前持有的股票和基金必须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不能继续保留。
中纪委多次提醒党员合法炒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早前屡次刊文涉及党员交易证券事宜,比如今年五月二十九日该网站曾发文研究干部购入“新三板”股份是否属于违规行为。对于这个情况,存在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是,持有“新三板”股票相当于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可能触犯廉洁规定;第二种看法是,“新三板”股票虽然不是上市公司股票,但它面向的是广泛公众,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其交易场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与证券交易所类似,因此不应把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看作是违反廉洁规定。
这篇文章阐明,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核心精神在于禁止公职人员投资非上市公司,成为其股份所有者,借助职务之便或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获取个人利益,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当事人身为公职人员或国企高管,若未借助职权攫取该“新三板”公司的非公开情报,与该公司在职务层面毫无牵连,既未动用职务资源干预交易,也未采用非法途径强迫交易,且其所属国企与该“新三板”公司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那么当事人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不应视为违规,其持股状况与持有普通上市公司股票并无本质区别。
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四月十八日发布通告,告诫公务员群体,存在六种不得触碰的股权收益情形,具体涵盖:为黑恶势力充当靠山,获取非法股份回报;凭借职权便利帮助他人,接受他人赠送的干股收益;纵容配偶在其主管领域内经营企业、参与分红;在组织委派任职期间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投资公司并获得分红;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利用未公开信息直接或间接交易股票和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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