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精品二手车不料故障频发,背后猫腻究竟几何?

2025-09-25 20:03:04 二手交易 admin

旧车因为价位较低,吸引了很多购买者,不过,在买卖过程中,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消息不对等,这种情况也很容易产生交易风险。

赵先生看中了一辆贴有“优质”标签的二手电动汽车,动用了四万多元钱买了下来,可半年多以来,车子总是出毛病,最终竟然完全不能发动了。这么一个表面看起来很合算的买卖,其中究竟暗藏着哪些问题呢?

购买“精品”二手车

不料车辆故障不断

赵先生向来留意某品牌的新能源旧车,无意间他在网络发现一则二手车转让广告,广告里清楚列出了车辆种类、行驶距离等数据,标价四十七万六千元,车主要求于先生。广告中“状态极佳”这一描述使赵先生十分感兴趣,他便自行联系了于先生的联络方法,双方商定当面查验车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他实地考察后,买家赵先生认为商品外观与卖家于先生所述大体一致,经过初步了解,他试了试车,便决定购买了。

买车时,于先生向赵先生说明,这辆车有些许缺点,右后方曾经遭受过撞击,不过整体状况相当不错。双方在价格上进行了协商,最后商定成交金额为四十七万两千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赵先生最初驾驶车辆时,存在一些轻微缺陷,时常出现小故障,不过这些都不算什么大碍,他自行进行了处理。

糟心!汽车毛病不断最终无法启动

赵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所谓“车况精品”的二手车,刚买回来就问题频出,先是摄像设备坏了,导致自动驾驶系统无法启动,接着电动尾门又被卡住,不能正常打开,车底板还时常发出怪声,更让人心烦的是,经过好几次修理,这辆车最终直接停摆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从于先生处购得该车辆,同年11月,车子突然失去动力,随即拨打了救援电话,最终由拖车运至汽车维修中心进行检修。

车辆有过严重交通事故

被推定全损

4S店检查后告诉赵先生,车子的毛病来自电池,换个电池要花二十万以上。更让他意想不到的是:这辆车曾经出过重大事故,保险公司已经判定为“全损”,根据厂家保修条款,这种“全损车”不能获得免费保修。也就是说,这次修电池的所有钱都需要赵先生自己掏。

承诺的“优质二手车”实际是“重大事故车”,赵先生认定于先生有意隐瞒车辆实况,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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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田子阳表示,赵先生指出对方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正当权利,致使合同预定目标无法达成,因此他申请终止双方之间达成的车辆购置协议,并且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作为惩罚性补偿。

出售时是否隐瞒车况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一起涉及“报废车辆退换补偿”的诉讼由此启动,该案先后经过初步审理和再次审理,争议双方观点对立,彼此不肯让步。赵先生坚称于先生有意隐瞒车辆真实状况属于欺骗,于先生则辩解自己对于“完全报废”的情况并不清楚,也从未有过欺诈意图。这场纠纷中,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补偿责任呢?

赵先生认为,于先生从一开始就有所隐瞒,先是线上宣传时用“车况精品”来吸引眼球,等交易进行到实际环节,却只说有“轻微瑕疵”,始终不透露车子曾被保险公司判定为全损的重要信息,直到把车开到4S店检查,赵先生才明白实际情况。赵先生觉得,车子被判定为全部损毁和存在小毛病,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异,于先生没有透露实情直接造成赵先生做出了不恰当的购买选择,这明显属于欺骗行为,理应被要求赔偿额外的损失。但是,于先生对此并不表示同意,他辩称,对于这辆车是全损车的情况,自己也是毫不知情的。

卖家辩称不知是“全损”

且已告知有瑕疵

于先生声称,那辆被卷入纠纷的汽车,是他从某个拍卖机构的网络平台购置的,当时网页上仅陈列了十多张车辆受损的照片,他无从得知其他具体情况。他还表示,与赵先生磋商时,他已向对方说明车辆存在“小毛病”。在二手车交易领域,“小毛病”一般是指存在缺陷但不会干扰车辆整体功能与安全,他的说法遵循了行业规范。于先生还提出,被调查的汽车标价需低于当前市场行情,而赵先生在购买时,应当明白所谓“低价”即暗示该车辆经历过碰撞。

如何明晰责任

三倍赔偿规则是否适用

对方声称自己“毫不知情”,这个说法真的可信吗?他同时辩称,自己并非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商家,所以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经营者”,也就不用承担三倍赔偿等责任。那么,审判人员会从哪些方面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首先是需要确认卖家于某是否属于经营者范畴,这关系到是否能够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其次是审查于某在销售车辆环节有无欺诈情形,进而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款。

案涉车辆维修项目达275项

买家20万元竞拍获得

为了弄清真相,司法机构查明了于先生取得并转手该涉案汽车的全部环节。调查发现,该涉案汽车于2021年7月遭遇严重意外,维修内容多达275项,预计修理开支超过76万元。同年9月,保险公司判定该涉案汽车全损之后,便移交给了某拍卖机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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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得知,该企业专门从事报废车辆残值拍卖业务,拍卖成交的车辆都是未修复的事故车。于先生经由拍卖公司的网络平台,运用朋友姜先生的账号参与竞标,最终以二十万余元拍下这辆涉案汽车。并且法院深入核查发现,于先生与朋友姜先生之间的联手行为并非仅此一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已从拍卖平台获取姜先生账号的交易记录,于先生在某个阶段大约拍卖了二十辆车,这些车辆均通过姜某的拍卖账号完成,随后被转手卖出。此外,于先生与朋友姜某多次合作,他们掌握着相关的维修资源,购入事故车后自行修复,再行转售。

卖家存在多次购买事故车维修后

再次出售情形

法院审理后确认,于先生曾通过事故车拍卖平台买入事故车辆,经过维修后又再次卖出,或者从其他途径回收二手车再行转售,他在某个阶段内售卖二手车的数量,远超普通人处理自用闲置物品的常规范围,足以认定其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二手车买卖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于先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定义的“经营者”范畴,需要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此处亦可协助判断其是否属于欺诈行为。于先生所作说明,以及其App账号、社交动态,还有在拍卖平台多次竞购车辆等情况,都显示其熟悉该品牌汽车。他作为二手车商,我们认为他清楚或理应清楚涉案车辆的真实事故状况,且有义务进行坦诚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商家在告知顾客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特性、功能、保质期等内容时,必须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且完整,禁止发布不实或容易让人产生歧义的言论。

第五十五条有明确条款,若商家售卖物品或提供服务时存在欺骗情形,就必须依照购买者的要求补偿其遭受的损害,补偿金额应为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数额,这个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倍补偿措施。

法庭审理后确认,二手车发生的事故状况、车辆受损程度、保险理赔流程以及维修记录等资料,对购买者的选择有重大作用,是商家必须真实完整告知的重要细节。而在此案里,于先生清楚涉案车有多处损坏,买下后自己动手修补,并且故意不提车辆被判定报废的情况,用“车况良好”“小毛病”等说法欺骗赵先生决定买车,于先生的做法已经属于欺骗行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他清楚或者理应清楚车辆并非仅有轻微问题,因此以车况优良为噱头进行宣传,可以视作欺诈行为。

“退一赔三”!

判定赔偿买家百万元

一审法庭裁定,终止赵先生与于先生之间达成的车辆购置协议,于先生须将购车款四十六万二千元交还赵先生,另需赔偿九倍金额一百三十八万六千元,赵先生则应将相关汽车归还于先生。于先生对一审裁决持有异议,向更高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宣判最终裁决,否决了于先生的申诉,确认原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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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GoodVibes482025-09-26 01:42:23回复
  • 购买精品二手车需谨慎,故障频发背后可能隐藏猫腻重重,建议消费者深入了解车辆历史、技术状况及卖家信誉度等信息以避免风险损失过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