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转让定价的调整准则和计算方式,分析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适用性,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方式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方式、再销售价格方式、成本加成方式、交易净利润方式、利润分割方式等。APA律师经过研究指出,再销售价格法一般只适用于那些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重要改进的简单加工或者只是进行买入卖出业务的情形,并且企业需要有向非关联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而JM公司的经营状况与此明显不一致,因此可以首先不予考虑。成本加成计算方式能否实施,取决于能否明确关联业务的真实花费以及参照类似非关联业务的加价幅度,鉴于JM公司购入与售出商品均未遵循独立交易准则,其关联业务的合理花费无法确认,此种计算方式亦不可采用,那么,此案是否能够采用参照非受控价格计算方法、交易利润率计算方法、利润分配计算方法呢?调查得知,APA律师发现JM公司存在若干弊端:首先,该公司制造的物品和所用的直接物料,其种类与型号众多,难以依据这些物料与型号来分别找到可以比较的交易价格;其次,JM公司的产品具备核心技术优势,导致市场上难以寻获高度相似的产品;再者,JM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由于独占使用和不可替代的特性,无法参照独立企业间可能同意的价格进行可比分析;最后,JM公司表现出资本弱化的情况。所以,针对这个案件,难以寻找到合适的参照非关联交易案例,即便能够找到,这些案例同JM公司的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方面、交易资产或劳务的属性方面、合同条件方面、经济环境方面以及经营策略方面,都会存在显著不同点。因此,参照非受控价格的方法、交易净利润的方法都不适用。APA律师指出,在此案中,鉴于各参与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紧密交织且难以分别评估各方交易成果,采用利润分割法具有显著优点,该方法最适合作为本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手段。运用利润分割法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核心,在于明确关联交易各方在整个交易中所产生的利润应占的比例。APA律师运用对比性研究,审视了JM企业与JM集团在相关业务往来中所发挥的作用,涉及承担的义务,占有的资源,以及财务核算方法等层面。APA律师指出,JM集团掌握着关联业务核心制造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对于维持产品市场领先地位并获取额外收益具有决定性影响,试图将该影响进行量化评估,存在主观臆断且缺乏精确性。因此,借助常规的岗位风险评估方式难以公正地衡量相关参与者的责任程度。根据JM集团披露的信息,香港BVL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1月运用收益评估法,核定了JM集团自有资产的真实价值为12289万港币,并据此进行了账目调整。APA律师指出,由专业机构合理评估的资产当前价值能够准确体现关联方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资产回报率能够作为利润基准,合理衡量关联交易中各方对整体利润实现的贡献程度。APA律师通过多次推演和论证,最终明确了JM公司采用利润分配方式的具体算法:JM公司的合理收益,等于所有关联业务产生的总收益乘以JM公司的收益参与比例,再加上JM公司非关联业务创造的其他收益。关联交易整体收益,等于JM企业已经卖掉的关联产品最后获得的销售金额,减去JM企业已经卖掉的关联产品能够分摊出去的直接物料,当初JM集团买进这些物料时的成本,再减去JM企业产品销售所花费的成本,其中还要扣除JM企业已经卖掉的关联产品能够分摊的直接物料成本,接着再减去关联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最后还要减去关联交易需要缴纳的全部税款。JM公司出售给JM集团的关联产品最终获得的收入,等于JM集团卖掉这些产品后得到的钱,再加上JM集团没有卖掉的那些产品数量,乘以JM集团已经卖掉部分产品的平均价格。关联交易总费用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JM公司除支付JM集团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之外的期间费用合计,第二部分是JM集团可配比关联交易产品销售收入的期间费用合计。JM集团配比关联交易产品销售产生的期间费用总额,等于JM集团期间费用总额,乘以JM公司销售给JM集团的关联交易产品经JM集团销售后实现的最终销售收入,再加上JM公司支付给JM集团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再加上JM公司代扣代缴给JM集团的关联交易预提税,然后除以JM集团收入总额,再加上JM公司代扣代缴给JM集团的关联交易预提税。关联交易整体税费等于JM公司与JM集团之间关联交易产生的全部流转税费再加上JM公司代扣代缴给JM集团的关联交易预提税。JM公司所创利润占比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计算,即JM公司平均拥有的资产总价值除以,JM公司平均资产总值加上JM集团平均资产总值再减去JM集团对JM公司长期投入的净金额。平均资产总值是通过将年初的资产总值与年末的资产总值相加然后除以二来确定的。需要明确核心前提,所涉及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案和核算方式,均以特定条件下未来的关联业务为基础,因此,必须针对可能影响业务的经营状况和经济环境设定相应前提。一旦交易实际执行时的情况与预设的前提存在出入,那么按照选定方案计算得出的收益状况,就很难满足公正交易的要求。此时就必须对协议进行修正或终止。为提升上述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计算方法的可信度,APA律师对涉及交易的经营环境及经济条件设定了前提条件:首先,JM公司及JM集团的实际经营模式将维持现状;其次,JM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完全来源于关联产品销售,非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三;再者,JM公司的关联交易产品生产所用的直接材料全部由JM集团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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