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月供车后朋友未如约付款,还款责任与损失究竟谁来承担?

2025-09-28 0:06:45 车辆买卖 admin

出售“分期付款车辆”给朋友之后,朋友没有依照事先的承诺支付月款,那么还款的义务和可能出现的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来负责?前些日子,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桩由车辆转让所引起的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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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孟立涛购置了轻型仓栅式货车,同时为这辆车完成了登记注册流程。这辆车属于分期付款类型,每个月的还款金额是三千八百一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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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孟立涛和朱杰签署了相关文件,商定把还有27笔月供未付的汽车转让给朱杰,朱杰需要在每月三十号之前把当月的还款交给孟立涛;如果朱杰没有准时还钱,就要把收到的车和行驶证原样归还给孟立涛,同时要赔偿两万多的钱,而且已经交的月供不会退还。

签完合同,朱杰只给了孟立涛五个月的租金,从二零二五年一月开始,朱杰就没有再交租金,是孟立涛帮忙把这笔钱付了。孟立涛好几次让朱杰把车还回来,或者追讨租金,但朱杰都没办到,于是孟立涛就到法院打官司,想让法院判朱杰付清租金和违约金,一共四万多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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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确认,孟立涛与朱杰签订的协议书确实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具备法律效力。孟立涛已经完全完成了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而朱杰没有按照约定逐月支付月供,明显构成了违约行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孟立涛代替朱杰支付了本应由朱杰支付的2025年1月至6月的月供款,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朱杰有义务将这笔钱退还给孟立涛。因朱杰违约,孟立涛请求朱杰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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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朱杰需向孟立涛偿付汽车按月分期付款及违约补偿金,两项费用总和达四万多元。(文中涉及的个人姓名均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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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诚实是交易的根本。双方都必须依照协议内容完全实现各自的承诺。孟立涛依照契约规定转交了车子以及行驶证明,朱杰却缺乏守信,给孟立涛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使自己承担了法律后果,导致个人名誉下降,最终得不偿失。

出售分期付款中的汽车,不仅带有法律上的隐患,还容易让自己陷入失去钱财又失去车辆的窘境。在还款期间,车辆无法直接转手,若中途停止付款,转让人仍需负责偿还剩余车贷,否则不仅会损害个人信用记录,车辆还可能被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收回。如果确实需要转让,双方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清楚界定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并且妥善保管所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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