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车在出售4年多后,曾两次自燃。损失谁来承担?法院判决
该车出售四年多,转手两次,行驶里程超过7万公里。汽车自燃后谁来负责?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判决汽车生产企业承担90%的责任,车主刘某承担10%的责任。
刘某以29.68万元从何某处购买了一辆只开了半年的二手车。车开了近四年,行驶中突然起火,行驶里程7万公里。从刘先生购买汽车到起火,该车在汽修店进行了九次维修保养。
消防部门确定火灾是从车辆引擎盖开始的。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不小心吸烟等。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路故障、油路故障等。

经评估,涉案车辆起火造成损失20.76万元。刘某将汽车销售商和汽车生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某品牌召回公告的系列车辆,结合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可初步确定该车辆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某品牌召回公告的系列车辆。证明涉诉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生产公司随后没有召回该车辆。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案件,法院将依法推定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因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汽车维修时的行驶里程、项目内容、维修材料等完全符合维修手册的规定,法院认定刘某对汽车维修存在疏忽,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汽车自燃造成的损失。责任。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产品质量缺陷,法院判决销售公司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关汽车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从女车主哭诉维权,到某品牌刹车片频繁失灵,一些消费者因使用寿命长而维权遇到实际困难。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如果是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是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由销售者追偿”的规定,既避免了销售者、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极端拉扯”,又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然何某从销售公司购买车辆后转售给刘某,但这并不影响刘某作为汽车消费者在汽车自燃并遭受财产损失后向特定人付款的能力。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有权要求赔偿。
通讯员 刘伟 龚娟 潇湘晨报记者 周玲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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