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关注新能源二手车,现场看车后因轻微瑕疵仍买下

2025-09-28 8:08:15 车辆买卖 admin

赵先生向来留意某个品牌的新能源旧车,一次偶然,他在网上发现一则二手车售卖资讯,里面列明了车子型号、行驶距离等数据,标价四十七万六千元,发布者姓于。其中“车况上乘”这句描述,让赵先生心生兴趣,他便自行联系了于先生的联络途径,双方商定当面查验车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他到现场查看后,买家赵先生认为商品的外表和卖家于先生所说的基本一致,经过简单询问,他试了试车,然后就购买了这件商品。

看车期间,于先生向赵先生说明,这辆车存在细微毛病,右后方有过相撞记录,不过车辆整体状态相当不错。双方在价格上经过一番协商,最终商定成交金额为四十七万两千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赵先生最初驾驶车辆时,存在一些轻微缺陷,时常出现小故障,不过这些都不严重,赵先生已自行进行了处理。

糟心!汽车毛病不断最终无法启动

赵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所谓“车况精品”的二手车,刚买回来就问题频出,先是摄像设备失灵,导致自动驾驶系统无法启动,接着电动尾门又卡住,无法正常开启,车底还时常发出奇怪的声响,更让人头疼的是,经过多次修理,这辆车最终彻底无法运行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该车辆于2022年2月从于先生处购得,同年11月突然出现无法启动的情况,随后联系了救援服务,并使用拖车将车辆运往4S店进行维修。

车辆有过严重交通事故

被推定全损

4S店检查后发现,赵先生的汽车毛病来自电瓶,换电瓶要花二十万以上。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这辆车出过重大事故,保险公司已经判定为全损。根据品牌保修条款,这种全损车不能享受免费保修。也就是说,这次修电瓶的全部钱都要赵先生自己掏。

承诺的“优质二手车”变成了“重大事故车”,赵先生觉得于先生有意隐瞒车辆实际情况,属于欺骗行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田子阳表示,赵先生称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致使合同预定目标无法达成,因此申请终止双方之间关于汽车的购置协议,并且要求获得全额退款外加三倍赔偿金作为惩罚性补偿。

出售时是否隐瞒车况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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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涉及“报废车辆退款”的诉讼由此启动,此案先后经过初级和高级法院审理,双方立场鲜明、互不妥协。赵先生坚称于先生故意隐瞒车辆状况属于欺骗,于先生则辩解自己对于“完全报废”的情况一无所知,并且从未有过欺诈意图。究竟应当如何判定责任归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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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认为,于先生从一开始就有所欺骗,在网络上宣传时使用“车况精品”来吸引注意力,但在实际交易中只提到“轻微瑕疵”,一直隐瞒了车辆曾被保险公司判定为全损的重要信息,直到把车送去4S店检查,赵先生才发现了这个实情。赵先生觉得,车子被评定为全部损毁和存在轻微问题,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异,于先生隐藏了真相,直接造成赵先生做出了不恰当的购买选择,这明显属于欺骗行为,理当被要求赔偿额外的损失。但是,于先生对此持有不同看法,他辩称,对于这辆车属于全损车的情况,他本人也是毫不知情的。

卖家辩称不知是“全损”

且已告知有瑕疵

于先生声称,这辆车是从某个拍卖机构的网页上买来的,当时网页上仅展示了十多张车辆受损的照片,他无从得知其他情况。他还表示,在与赵先生谈交易时,已经告知对方车辆存在“小毛病”。在二手车交易中,“小毛病”一般是指存在一些问题但不会影响车辆的整体性能和安全,他的说法符合行业规矩。于先生还提出,涉案车辆的销售价格要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赵先生作为购买方,应当明白“低价”通常暗示车辆曾经发生过事故。

如何明晰责任

三倍赔偿规则是否适用

卖家声称自己“毫不知情”,这个借口真的可靠吗?他同时强调,自己并非做二手车的,所以不算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也就不该按照三倍赔偿等条款来处理。那么,法官会从哪些方面去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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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首要有关于卖家于某是否属于经营者身份的问题,这属于主体认定范畴,因为它关系到是否能够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其次,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条款适用,需要查明于某在车辆销售环节是否存在欺诈情形。

案涉车辆维修项目达275项

买家20万元竞拍获得

为了弄清真相,司法机关查明了于先生取得并出售该涉案车的完整情形。经过核实,该涉案车在2021年7月遭遇严重事故,修理项目多达275项,预计修理开销超过76万元。同年9月,该涉案车经保险公司评定为全损后,移交某拍卖机构进行处置。

法官得知,该企业专门从事报废车辆残值拍卖业务,拍卖成交的车辆都是未进行修复的事故车。于先生经由拍卖公司网站,运用朋友姜先生的账号参与竞拍,最终以二十万元多的价格购得涉案车辆。并且法院深入核查发现,于先生与朋友姜先生之间的“联手”并非仅此一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已从拍卖平台获取姜先生账号的交易记录,于先生在某个阶段大约处理了二十台车辆拍卖,这些车辆均是通过于先生使用姜某的拍卖账号完成拍卖,随后转手卖出。此外,于先生与朋友姜某存在多次合作,他们掌握相关维修资源,购买事故车辆后自行修复,再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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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存在多次购买事故车维修后

再次出售情形

法院审理后确认,于先生不仅多次在事故车拍卖平台上购入事故车辆,而且将维修后的车辆再次转卖,或者从其他途径回收二手车进行销售,他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二手车数量,远超普通人处理自用闲置物品的常规范围,可以认定其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于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资格,理应承担经营者的相关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此处能帮助确认他是否属于欺诈行为。于先生所做说明,以及他的App账号、朋友圈内容,还有他在拍卖网站出售多辆车的记录,都显示他清楚这个品牌车辆的情况。他作为二手车商,我们认为他清楚或者理应清楚涉案车辆的真实事故状况,理应如实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项规定,商家在告知顾客物品或服务的品质、特性、用途、保质期等资讯时,必须保证内容准确,信息完整,禁止发布不实或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的言论。

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若商家售卖物品或提供服务时存在欺骗行为,则需依据顾客的诉求补偿其遭受的损失,补偿金额应为顾客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三倍补偿。

法院审理认定,二手车发生的事故状况、存在的损伤情形、保险报销情形以及维修状况等资料,对购买者的选择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是商家必须真实具体说明的关键内容。在本案中,于先生清楚涉案车辆多处受损,但购入后自行处理了损伤,并且故意掩盖车辆被判定为全损的情况,用“车况良好”“小问题”等说法欺骗赵先生决定购买,于先生的做法已经属于欺骗行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现有材料可以确认他清楚或者理应清楚车子并非仅有小毛病,因此以优质车况为卖点,我们能够判定这是欺骗行为。

“退一赔三”!

判定赔偿买家百万元

一审法庭裁定,终止赵先生与于先生之间达成的汽车购置协议,于先生须将购车款四十六万二千元归还给赵先生,另需赔偿九倍金额一百三十八万六千元,赵先生则要交还该涉案汽车给于先生,于先生对一审裁决持有异议,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零二五年六月宣判最终裁决,未予支持于先生的申诉,决定维持原裁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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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SilverMoon002025-10-03 01:49:40回复
  • 赵先生对新能源二手车展现浓厚兴趣,现场仔细审视车辆后虽有轻微瑕疵仍果断购买,显示出他对环保出行的坚定决心和对细节问题的理性考量值得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