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淑琴
维西法院立案庭三级法官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打算卖掉自己的货车,于是通过同城网站发布卖车广告,被告李某看到了这个信息,随后和余某取得了联系,双方就车辆买卖的事情谈妥了,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里面规定“余某要把这辆车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并且要协助李某完成车辆的过户手续。余某把车转让给李某之后,车辆后续产生的所有开销,从车辆转手那天算起,都与余某没有关系了,也就是说,车辆产生的所有费用都由李某负责承担,例如需缴纳的公路使用费、相关税费、运输管理费用、年度检验费、所有权转移手续费、桥梁通行费、企业注册管理费用以及车辆保险费用等等。协议书订立之后,李某结清了购车款,余某则将车辆交付给了李某。余某把货车卖给了李某,但是李某没有支付国家收取的各类费用,包括税费、停车费和违章罚金。当余某收到违章罚金通知时,他要求李某补缴这些罚金,并商量办理车辆过户的事宜。然而李某一直没有配合,余某最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发现,李某已经把车辆卖给了第三者和某某,并且已经办完了交付手续。
问题解读
原告余某要求被告李某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承担对应开销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认可?
原告余某同被告李某达成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未违背法律中的强制性条款,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需依照协议内容完整实现各自的责任。余某在协议签署后已执行了车辆交付的任务,李某则需履行支付费用以及完成车辆过户登记的工作。因此,余某请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当被批准。

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涉及相关税费及违规处罚事宜,李某未按约定及时完成过户登记,又将该车辆出售给第三方,导致车辆出现拖欠税费和违规罚款的情况,李某需对此承担相应后果。该案例中,当事人双方事先商定车辆交割之后的相关开销由被告负责,不过,由于他们没有完成所有权变更手续,原先的车辆管理归属并未改变,因此,车船使用税的缴纳责任并不会因为车辆交付就自动转移给接收方,这项费用依然需要原车主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原车主只能先向交通管理部门支付税款,随后如果因此遭受实际损失,可以再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因此,余某在缴清相关款项之后,能够请求李某支付款项给他,不可以直接要求李某把钱交给政府管理部门。
二、被告李某未曾和原告余某完成车辆过户手续,那么第三方某某以及被告李某之间的车辆交易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方与李某就汽车交易达成了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汽车属于特殊类型的动产,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并非协议生效的必备环节。车辆登记手续仅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并不构成物权法上所有权的实际转移。汽车的所有权自交付环节起便已依法确立。余某把车子交给李某手里,车子的归属就属于李某了,李某正当持有这辆车;李某作为车子的主人卖掉了车子,和某某用公平的价钱得到了车子,他们两个人的买卖协议是正当且有效的。
第三点问题在于,倘若无关人员与某特定人士驾驶的车辆遭遇意外,那么原告余某和被告李某是否需要为此负责,这种责任归属该如何界定?
最高法院在回复相关请示时明确表示,如果车辆在买卖过程中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所有权已经实际转移,原车主无法再控制车辆的行驶活动,也无法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取任何收益,因此原车主无需为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余某虽然登记为车辆车主,但是车辆已经发生了所有权转移,并且被他人实际占有,因此他不再拥有对车辆的直接管理权和使用权,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已经不在他手中,他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的管理。所以,原告余某不需要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车辆在买卖过程中未办理过户手续,若双方未事先明确约定,则自交付环节起,该车的归属权即已完成变更,完成登记过户主要目的是为了确立买卖合同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会阻碍所有权转移,也不会改变风险承担的归属,因此被告李某无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实际操作中,为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登记车主必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并非车辆的实际掌控者,这样才可以免除相应的赔偿义务。
四、买卖车辆办理过户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际操作中,机动车买卖未完成过户登记常导致责任争议频发。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车辆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现车主持有者必须在车辆交付后三十天内,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过户前,必须处理完该车涉及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问题。这项法规明确了车辆拥有者实施更名手续的责任,倘若未能执行,先前车主的责任并不会因车辆交付而移交给购买方,原车主需要继续履行缴费责任。因此,完成产权变更手续,既能维护交易双方涉及的财产权利及相关合法利益,确保车辆来源的合规性,防止买家购得已报废或被盗车辆;又能在出现争议时,无论采取行政手段还是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车辆登记资料都可作为关键依据,便于查清真相,分清责任。
法官提醒
车辆交易过程中,买方需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车辆登记资料,确认车辆归属权,查明车辆是否具备交易条件,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未处理的违章行为或事故历史,并核实相关证件是否完备。接着必须签订正式协议,协议内容要清晰界定买卖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同时保留交易凭证,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提供依据。最终,个人参与经济交往时,需提升法治观念,依照公正理念,恰当划分相关方的权益与责任;同时,要恪守诚信精神,保持真诚态度,信守约定,主动承担任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指的是卖方让渡物品归属权给买方,买方为此付出相应报酬的协议。
买卖协议通常涵盖诸多要素,诸如交易物品的类别、具体数目、品质规格、价格数额、执行时段、完成场合及具体途径,还包括包装形式、品质评定准则与流程、款项结算办法,以及文本使用规范及其法律地位等细节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如果卖方没有获得处置权导致物品所有权无法转移,买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卖方承担违反约定的后果。对于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转让的物品,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八条 卖方有责任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提供提取货物的凭证,同时要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第五百七十七条 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得不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继续完成应该做的事,想办法补救,或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零一条 卖方需依照事先商定的时刻来移交物品。若约定了移交时限,卖方则有权在该时限区间内的任意时刻完成移交。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的毁坏、消失的承担,在物品交给对方之前,由卖方负责,交给对方之后,由买方负责,不过法律上有其他规定或者双方有另外商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所有权的产生和变更,从物品交给受让人时开始生效,不过法律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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