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收取全部购房款后,拖延不结清贷款,拒绝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买家被迫主动偿还贷款,但住了十几年的房产依旧登记在他人名下,这种情况令人深思。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值得我们关注,以便购房人能学会如何保护自身权益,避免重蹈类似覆辙。
二零一零年十月,陈某和张某签署了《房产购置合同》文本,合同条款明确:陈某将采用贷款方式购置的住宅转让给张某,房屋总价金额为六十一万元,张某预先支付了三万元作为订金,陈某承诺在结清银行贷款后办理过户手续给张某,等不动产登记手续完成后,张某将剩余全部款项支付给陈某。当天,张某将三万元订金转交给了陈某
刚满一个月,卖方陈某建议用买方张某的一辆车来支付还剩的房款,价值五十八万元,随后双方又签署了《车辆交易合同》。当天,陈某开具了《收款凭证》,上面写着已经收取全部房款六十万元整。

2012年5月,双方又签署了《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其中说明由于开发商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更改姓名,陈某保证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将相关房屋贷款全部结清,同时帮助卖方完成产权变更手续。
但是十余年光阴流转,原告始终没有依照约定结清房产贷款的剩余部分,因此这套房产至今无法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实在令人遗憾。原告张某只好将此事提交给绿园法院审理,恳请法官裁定被告必须全额偿还房产抵押贷款,并且请求陈某协助完成房产过户登记。
庭审期间,被告陈某提出异议,称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与买卖协议形成的债权债务毫无关联,自己打算变更车辆抵扣房产款的做法,请求张某改用货币形式支付,并且当前没有能力支付剩余的贷款本息。原告张某为了避免房产被金融机构处置,当场承诺自行承担余额高达二十四万多元的贷款。

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协议上双方均有签字,代表是各自真实意愿的体现,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需要全面执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原告已先期支付全部房款六十一万元,被告已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须完成向银行结清按揭贷款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告提出其主动缴清所有银行剩余贷款,法院表示赞同,被告需配合原告处理结清银行贷款事务,待银行贷款全部还清,房屋产权登记便更名至原告张某名下。
被告陈某在庭审时改变初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在签署协议时精神状态不清醒,或者存在其他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况,因此,他表达的个人意愿是可信的,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开具的收据都是合法且有效的,陈某与张某之间已经就房产交易问题签署了书面协议,对于购房款的支付,双方也通过开具收据的方式进行了确认,与此同时,原告张某也确实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陈某在庭审中提出要撤销之前的决定,要求原告张某重新用现金支付房款,法院对于陈某的这一诉求没有予以批准。
因此,法庭裁定被告陈某需全额支付房产抵押债务;该义务履行完成时,陈某应协助张某完成相关房产归属手续,将登记人变更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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