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涉风险,债权转让纠纷咋回事?快来看看这案例

2025-12-25 20:09:52 车辆买卖 admin

2011年起,北京市开始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借助摇号、竞拍等办法,来分配车辆指标,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指标。可是,部分交易者借助“背户车”,也就是车辆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样,这样来规避监管。而此类交易,既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更有可能引发权属纠纷、抵押追偿等多种风险。本案就是该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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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于2020年4月19日,原告张某和被告林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此协议约定,林某要把自己所持有“债权”以及担保物,也就是一辆登记在何某名下的车辆,转让给张某,转让款是54.7万元。协议签完之后,张某给了全部款项,还实际取得并使用了该车辆。在2023年11月的时候,案涉车辆停在地下停车场时被第三方拖走了。于是张某起诉了向他出卖车辆的林某以及车主何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且让林某、何某一起返还购车款54.7万元。

经调查,涉案的那辆车登记在为某这个人的名下,为某在买下车辆的时候向银行去办理了抵押贷款这个事儿,与此同时还约定了某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为某没有按照期限去偿还贷款之后,担保公司进行了代偿,然后还把债权转让了,而拖走车辆的那些人就是受让债权的那个公司的员工。为某因为刑事犯罪正处在服刑的期间,他表示因为有借款的需求就把车辆交给了案外人王某,但是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且还否认认识张某、林某。林某称,其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其是经由中介从王某那里取得车辆的,其不认识何某,之后又借助中介把车辆卖给了张某,其名下存在诸多借款,并无履行能力。张某讲,其名下没有北京小客车指标,为了出行能更便利些准备购置一辆京牌小客车,鉴于林某占有车辆、行驶本以及钥匙,并且车辆价格比较低,所以才从林某处购买了车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有关合同性质的认定,《债权转让协议》尽管名称叫做债权转让,然而协议内容欠缺具体的债权信息,像是债务人、金额、履行期限这些,并且林某和何某都否认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协议实际上是围绕车辆权属、交付、风险承担等方面来展开的,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是转让车辆而并非债权。所以该协议实际上是以债权转让的形式来掩盖车辆买卖的实质,应当认定为车辆买卖合同。

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及实施细则,北京市针对小客车指标实施总量控制,禁止进行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指标的行为。张某并未获取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借助“背户车”交易来规避政策,这种行为扰乱了调控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要是涉及到法律后果的处理,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在合同被判定无效之后,林某是应该把购车款返还回去的,不过这其中得扣除张某使用车辆那段时间的合理费用才行。张某明明知道这个交易是违法的情况之下,还继续参与其中了,而且还没有去核实车辆的权属以及抵押方面存在的风险;林某通过虚假的债权转让这种方式来掩盖非法交易,这样一来双方都是存在过错的。法院经过斟酌之后确定林某返还剩下的44.7万元,何某因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处在于,“债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质是什么,以及其是否具备合法性,法院经由审查协议的内容,还有交易的过程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双方真实的意图是车辆买卖,而并非债权转让,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背户车”交易不但违反了政策,而且更有可能引发权属纠纷、抵押追偿等多种风险,当事人以“债权转让”等名义来规避监管,法院将会依法进行穿透审查,认定交易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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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若无效,或被撤销,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个案件当中,林某以及张某对于合同无效这一情况都存在着过错,张某明明知道北京小客车指标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却还是选择了借着债权转让的形式去购买“背户车”,而且林某并不是涉案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张某在明明知道车辆有着多重法律风险的状况下,依旧是通过中介去购买车辆的,没有去核实车辆实际的权属以及债务纠纷,同时也没有针对车辆被抵押的法律后果开展风险评估,他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林某是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去掩盖车辆买卖行为的,他获取涉案车辆以及向张某转让车辆的行为都规避了政策监管,他的这种行为不但破坏了政策执行的效果,还对交易安全造成了威胁,所以林某同样存在着主观过错。在这个案件当中,涉及到的那辆车已经被第三方给取走了,就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而言是没办法返还的,然而林某需要向张某返还买车的钱,与此同时还要扣除张某使用这辆涉及案件车辆期间所产生的使用费用。法院全面考虑了双方过错的程度、张某使用这辆涉及案件车辆的时长等诸多因素,经过斟酌判定张某应该支付十万元的使用费用,林某需要把扣除使用费用之后剩下的金额四十四点七万元归还给张某。林某跟向他出售车辆的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能够另外去解决。

法官提示

第一,“背户车”进行买卖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且所存在的风险是极其高的。北京市针对小客车指标实施的是严格的调控举措,“背户车”交易没办法达成车辆过户,而且它是违背政策规定的,倘若如此做,还有可能致使车辆被第三方取走,抵押权人会进行追偿,车辆还会被法院查封而后拍卖等一系列后果。

其次,要对“债权转让”这类虚假交易形式保持警觉。在这个案件当中,当事人借助债权转让来掩饰车辆买卖行为,实际上是为了规避监管。广大公众应当提升警惕意识,防止参与类似的交易,以此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其三,在进行交易之前,务必要去核实权属状况以及法律方面的风险。去购车的时候,应当去查验车辆登记的相关信息,还有抵押的状态,以及查封的记录等等,以此来确保所进行的交易是合法且有效的那种。要是发现车辆存在权利方面的瑕疵,那就应当马上终止交易。

其四,借助合法路径去解决用车方面的需求。存在实际需求的人,需要经由摇号、竞拍,或者朝着车辆出租公司租赁车辆这般的合法形式,千万不可因为短期的便利进而触碰法律的红线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事法律行为若违反法律,还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此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不过呢,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该强制性规定不会致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这种情况除外。要是民事法律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那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当民事法律行为呈现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会发生效力的状况之后,行为人凭借该行为而获取到的财产,是应当予以返还的;要是没办法返还回去或者不存在返还的必要的话,那就应当进行折价补偿。存在过错的一方,理应赔偿对方因为这个而遭受的损失;要是各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形,那就应当各自负担相应的责任。要是法律另外还有规定的话,那就依照其规定来执行 。

供稿:民三庭 田静霆、朱凌军

制作:杜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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