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相关意见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5-10-03 8:03:45 车辆买卖 admin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及《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的指导原则,为稳妥实施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倡导行业创新,推动服务升级,从而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要,现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领悟十八大及后五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国家领导人系列指示,执行国家与省级政策安排,依照“五位一体”总体框架和“四个全面”行动计划,坚定贯彻新发展思想,调动市场活力并强化政府调控,秉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发展出租车的原则,推动出租车行业体系调整,显著提高服务质量与监管效能,着力打造多元互补的出行服务网络,推动出租车行业稳健进步,更有效地满足民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

以服务旅客为核心。将确保旅客安全旅程和维护民众正当权利当作变革的立足点和目标,向社会大众给予安全、方便、舒坦、实惠的定制化交通体验。

要持续推动改革与开拓创新,把握“互联网+”计划带来的良好机遇,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推动出租车行业实现现代化转型,对网络预约车辆的经营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推动两种服务模式实现一体化发展。

注重全面协调。协调公共运输与私人营运,协调开拓进取与秩序保障,协调传统模式与新兴模式,协调乘客、车手及经营方的正当权益,逐步实施、审慎推进变革。

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妥善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增强法治观念,健全出租汽车领域的法规制度,依照法规推动行业变革,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所有相关方的正当权利。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车属于城市整体交通系统的一部分,是公共交通的辅助手段,旨在为公众提供定制化出行选择。需要协调管理传统出租车和互联网预约出租车,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和经营模式,目的是满足公众对优质多样化交通服务的需求。依据本市具体情况、市民多元出行意向和出租车行业规划方向,权衡人口规模、经济实力、道路通行压力、车辆周转效率等要素,恰当控制出租车数量及在城市整体交通中的占比,构建灵活监管和修正体系,逐步推进市场自主调节。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调整出租车经营规则。新获取的经营权期限设定为八年,完全免费且不允许更换经营者。已有经营权的年限也固定为八年。若期间需更换经营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流程申请变更,禁止买卖和私自转让。构建健全以服务品质信誉为基准的经营权授予与监管体系,对于经营期限临近结束期间,未发生重大服务品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件、严重违规经营情形,以及服务品质信誉评估未达标等状况的,授予者应优先考虑允许经营者继续使用经营许可。对于被终止的经营权,需遵循关于新增经营许可的相关流程,将其再次投放市场。车辆淘汰规范依据《机动车强制淘汰规范要求》实施。非营运性质车辆需清除行业特征标记,调整外部涂装,使其与商业服务用车显著不同。新增及更新出租车时,应优先选用清洁能源汽车。

完善收益分享机制。出租车公司需依照法规,同从业者确立劳务或经营关联。要借助网络手段,优化公司与从业者风险同担、好处公平分成的协作方式。倡导出租汽车公司、行业协会和出租车司机、工会团体进行对等沟通,依据运营开销、价格波动等要素,公正设定并持续修正出租车承包费用额度或固定工作指标。须保障司机正当权益,营造融洽的劳资氛围。禁止出租车公司向司机索要巨额保证金,已有押金过高的应予以削减。

调整价格制定办法。出租车收费由官方确定,并依法归入官方定价清单。全面权衡出租车经营开销、市民与司机收入状况、交通实况、服务品质等要素,合理拟定、定期修正出租车收费标准及构成。设立出租车收费灵活变动体系,改进计费准则,优化价格与油料成本挂钩的方案,让价格机制有效影响出租车行业供需平衡。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引导传统出租车转向网络预约出租车模式,支持出租车企业采取合并、整合、增资入股等市场手段,建立具体运营公司,推动出租车借助电话、网络等远程召唤方式开展业务,普及符合货币管理规定的电子支付手段,增强服务项目,达成新旧业务形态的有机结合。支持个人商业者联合成立规模较大的服务类企业或汽车经营场所,采用集团化运作模式,公示服务规范和品质保证,提升服务水准,减少运营开销,提升抵御风险的水平。个人商业者可以自行决定加入哪个服务型汽车经营场所。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规范网约车行业运作。平台企业作为运输服务方,需同时具备线上与线下服务功能,同时肩负起承运人义务及对应社会职责。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员与车辆,必须满足载客运营的基本要求。网约车收费采用市场自主定价机制。市一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引导全市网约车监管事务。省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监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工作。相关单位,包括发展调整、信息联络、城乡建设、公共安全、劳动人事、商业活动、货币金融、财政税收、企业登记、质量监督、网络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群众事务处理等机构,需分别承担职责,充分履行义务,共同负责完成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的监管任务。

(九)整治网络出租车行业秩序。网络出租车平台单位须借助网络科技手段,强化对运营车辆及驾驶者的管控,持续改善乘客感受,增强服务品质。出租汽车企业必须确保运营车辆拥有合法资质,车况良好,安全性能达标,配备营运相关保险,装有电子登记卡和车内监控装置,线上服务车辆与线下服务车辆、线上服务驾驶员与线下服务驾驶员必须完全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报送至服务所在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私人小客车拼车服务,这种服务也被称作顺风车,它以车主自行驾驶为基础,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在通勤高峰时段或节假日出行期间,由提供拼车服务的车主通过指定的网络预约车平台提前发布行程安排,路线一致的人可以选择搭乘该车主的车辆,共同承担部分交通费用或进行无偿互助的出行模式。拼车服务有助于减轻道路堵塞和降低大气污染,应当提倡并加以管理,制定配套措施,清楚界定拼车者、参与拼车的人以及信息发布网站等三方的职责和权利。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改进服务配套建设。把出租汽车集散地、临时停靠点、乘客等候车位等配套建设纳入市政工程规划,进行整体科学安排,严格执行落实,有效缓解出租车司机在停车方面的现实难题。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疗院所等规模较大的公共区域以及居民生活区,必须设置出租车排队等候区域,为出租车运营创造条件,从而为乘客出行给予帮助。

完善社会诚信制度。执行服务品质评价体系与司机职业资格规范,拟定网约车服务规范、商家及员工信用规范,规定合法经营、守信服务的必要条件。借助网络技术、数据收集和云端计算等手段,开发出租车业者与司机考核机制,严格记录违规失信情形、民众申诉反馈、乘客满意度以及重大安全事件等资料,此信息将作为行业者与从业者进入和离开市场的关键参考,同时上传至国家信用数据交换系统和全国公司信息登记平台。

加强市场监督,改进监管手段,精简审批流程,实施线上办理。公布出租车运营机构、车辆数量、经营权获取途径及变动情况,周期性实施出租车服务品质评估并公布结果,以此提升行业监管公开程度。构建由政府主导、各司局配合、上下级协同的协同监督执法体系与协同惩处终止体系,打造健全的监管平台,实施全方位监管,依据法规惩治出租车扰乱市场公正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非正规经营、群体性扰乱公共秩序或唆使组织破坏经营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履行政府职责,设立改革指挥中心,强化对出租汽车行业变革的统筹协调。依据本市情况,拟定详细计划,设定明确指标,分解具体工作,构建政府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团体等共同参与的合作体系,有序实施各项改革举措。促进公众交流互动,拓宽民众意见表达途径,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解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汇集各方对改革的认同,创造健康的传播氛围。针对改革过程中的关键举措,必须进行社会安定影响分析,健全应急处理方案,化解各种潜在冲突,集中力量推进本市出租车行业变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1.阜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施细则

2.关于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阜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推动出租汽车与互联网深度结合,维护运营安全,保障乘客正当权益,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参照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辖区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规定所指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建立平台,实现供需信息的匹配,采用符合标准的车辆和司机,开展非巡游性质的预约出租车业务。

该规定所指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主体,即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建立网络服务渠道,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功能设定,全面权衡本市人口规模、经济进步程度、城市道路运行情况、空气环境质量、公共客运进步程度、租车服务周转率等要素,科学设定租车在城市整体交通网络中的使用比例,构建持续监督和修正的体系。开展整体数量分析,制定出租汽车领域发展蓝图和安排,提交市政当局核准后开展执行工作。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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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全市网约车监管事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发改、通信、住建、公安、人社、商务、央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维稳、信访等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共同推进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需向相应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同时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拥有省级相关部门授予的网约车平台资格证明,同时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获取了经营许可。

拥有运行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在线服务系统,并且具备符合要求的信息数据交换及处理功能,能够满足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调取查询网络数据的需求,网络服务系统的数据库已接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服务器部署在中国大陆地区,建立了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防护技术手段,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必须为平台上的出租车提供出租车专用票据。

进行电子支付操作时,需要同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缔结有关资金清算业务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交易安全有效进行。

拥有完善的商业管理规范体系,包含严格的安全作业准则,以及周密的服务品质维护措施。

(五)设有工作区域和车辆停放点,工作区域占地面积至少一百平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的人,需要向所在城市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同时递交以下文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投资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资信证明文件,还有其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资信证明文件,同样需要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信息文件,以及其复印件,并且要附上委托书。

企业法人需要出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还要提交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外商投资公司还需附上外商投资批准文件。

(四)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拥有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文件,拥有可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法规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证明文件,数据库接入状况的说明,服务器位于中国内地的说明,依法建立并执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进行电子支付操作时,需要提交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订立的资金清算合同文本,用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管理经营方面的规则文件,管理生产安全的规则文件,管理服务质量的保障规则文件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依据第五条列明的要求完成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网约车平台授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同时清晰界定其业务范畴、服务区域以及有效时限。

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在受理申请后二十天内给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如果二十天内无法完成决定,经负责人同意可以再延长十天,同时必须把延期原因告诉申请人。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该车辆登记在本市,为七座或更少座位数的乘用车,行驶证上记录的首次登记时间,到提交申请时为止,已经过去不到三年。

安装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设备,确保其符合国家及辽宁省相关标准,同时配备能够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10万千米。

(四)五座小客车发动机排量为1.4升涡轮增压版本或1.8升自然吸气版本以及更大排量,并且车身轴距需达到2700毫米以上;七座乘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小于2.0升,车身轴距需达到3000毫米以上,同时车辆总长要超过5100毫米。

获得安全性能验证认证后,需向公安部门进行预约运营登记。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身外部干净无损,没有任何附加物品,车厢内部干净卫生,没有难闻气味;不能违规安装顶灯、空载灯等旅游出租车特有的设施设备。

清洁能源车若要用于网约车经营,其发动机排量须达到1.6升自然吸气级别或以上,同时车辆轴距需在2650毫米或更大数值;至于新能源车,只要轴距在2650毫米或更大数值,即可投入网约车经营领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凡计划开展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拥有者或网约车平台企业,需向所在城市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同时需附上以下文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

市级道路管理部门依照第八条列出的标准实施审查,通过验证的车辆,会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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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这个人没有实施过任何暴力犯罪行为,也没有卷入过交通事故犯罪或危险驾驶案件,不曾有过吸毒行为,更没有酒后驾驶的记录,在最近连续的三个记分周期里,也没有出现记满十二分的情况。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获得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授予的网约车司机资格证明书。

第十一条  想要获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需要前往城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同时需递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证明个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未曾涉及交通事故犯罪或危险驾驶违法行为,没有吸毒行为,未酒后驾驶车辆,且在最近三个记分年度内未曾记满十二分,该文件一个月内具有效力。

(四)需由公安机关提供文件,证明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等级且需要承担同等或更重责任的交通事故。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司机或网约车平台提交的申请,在通过考核之后,会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授予符合标准的司机。

如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遭到取消或收回,接下来三年的时间里将无法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确保运营车辆拥有合法资质,车况良好,安全可靠,配备营运保险,安装电子服务标识和车内监控装置,线上运营车辆需与线下实际服务车辆相符,并将车辆详情报送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网约车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提供服务,若超出该范围,则起点或终点至少有一个要位于批准的范围内。以彰武为车辆登记地的,若要申请从事网约车业务,其服务范围就是彰武的行政区域之内。

第十四条 网约车服务出现安全事件时,平台企业需对乘客遭受的损失负起预先补偿的义务。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注册一台网约车。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不能在设有流动出租车服务点的航空港、铁路枢纽等地点发布租车通知。

行车过程中,不可以向司机发送其他叫车通知,避免干扰驾驶安全。

公布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法,清楚服务项目和品质保证,恰当制定网约车价格,执行公开标价,给乘客提供本地的出租车收据,构建服务评估系统和乘客申诉解决机制,真实收集并记录司机服务状况。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不得在街上招揽顾客,网约车不允许在火车站、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人员聚集的地方停靠等待乘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行车期间务必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相关凭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应证件。

(七)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十八条  网约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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