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市场矛盾多&维权难,此案例裁判思路有何作用?

2025-10-04 12:04:09 车辆买卖 admin

案件背景

近些年二手车买卖过程中问题频发且寻求补偿很难。处理相关争议时法律实践中的判决方法五花八门,法律倾向的强调方面也不尽相同,没有形成一致标准。今日要分析的实例,审判机构提出了一种将契约属性和效力进行整合的审理原则,这种原则对于处理相关争议颇具意义,既有助于维护购买车辆的最终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也能促使借助此类手段破坏市场环境的行为得到遏制,对于二手车交易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能够体现司法判决的指导性和示范效应。

案件经过

简要案情:

原告钟某提出诉讼请求:首先终止双方签署的《车辆转(质)押合同》,其次要求被告王某马上退还八万八千元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事实与缘由:2018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车辆转让(质押)合同》,明确被告将豫RKD915号凯迪拉克汽车出售给原告。2020年7月21日,河南吉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吉驰汽贸)取走了该车辆,并留置了《通知书》,原告立刻向警方报案。该公司表示,此举是依据法院裁决书,在执行对车主马某的债权追偿程序。第三方要求原车主偿还债务的行为,已经使原告损失全部财产,合同上的目标也无法达成。

被告王念军提出,他与原告签署的合同确实存在,本质上是将车辆作为质押物交给原告,并非进行买卖交易。签约过程中已经通知原告该车是按揭车辆,关联到吉驰汽贸,同时将相关凭证递交给了原告。车辆被取走的事件发生在质押行为完成之后,不属于先前的法律争议范畴。

经审理确认:王某与钟某在2018年3月签署了《车辆转(质)押合同》一份,其中明确“王某将车辆豫RKD915作为质物押给钟某,押金为88000元,该车辆可用于抵押或使用。押后,王某需确保钟某是该车的唯一所有人,钟某有权处置该车辆,包括出售或转押给其他人或企业”。合同生效之后,被告把豫RKD915车辆、车钥匙、行驶证件等交给原告,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八万八千元整,同时提交了债权转让文件、汽车质押借款文书、借款凭证、收款确认单、网络平台车辆抵押登记表以及质物交接凭证等材料。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二日,当事人朋友张明驾驶该车辆外出时车辆失窃,吉驰汽车销售中心留下书面通知,说明车主马金亮在该处办理的分期付款业务存在拖欠,因此将车辆暂时扣留。张华向三台县公安局提出报案请求,但公安局以无法证明其对该车拥有所有权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再查得豫RKD915号车辆的所有权人姓马,该车主于2016年12月19日完成了抵押手续,设定抵押权的一方是工商银行郑州未来支行。2018年3月22日,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同张浩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中仅“车牌号”栏填入了豫RKD915以及车架号、发动机号,其余合同条款,例如“债权转让价款”等,均未填写任何内容。2018年8月2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吉驰汽贸与马某之间的追偿权案件,并作出裁决,要求马某支付吉驰汽贸作为担保人垫付的贷款138958.89元,以及违约补偿13895.89元。由于马某没有执行裁决结果,该院于2019年5月21日对涉案车辆实施了查封程序。

裁判结果:

二手车交易纠纷_车辆转质协议效力_车辆买卖协议合同书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4日下发了(2020)川0322民初2439号民事裁决文书,其中规定被告王某需要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天内,将88000元购车款退还给原告钟某,同时对于钟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确定协议类型时,不能只凭名称判断,必须结合具体条款来分析,标题仅作为辅助参考。当协议属性引发纠纷时,需仔细研读全部内容,参照法规条文,同时考察缔约时双方行为及市场通行做法,以此探明协议订立时的真实意图,进而做出契合当事人意愿的判定。

确认交易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双方意愿,同时必须重视卖方权利的合法性。若卖方无法提供合法权利证明,或者证明不充分,该交易协议就违反法律规定而自然失去效力。

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与第二百零八条,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三十条,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理由:

就《车辆转(质)押协议》的属性而言,首先,质押合同是出质方与质权方依据主要债务契约就质押标的物提供的担保事项所签订的书面担保性文件,其合同属性属于辅助性合同,其存在需要以出质方与质权方之间存在主要债务为前提条件,在质押物发生转移之际,主要债务也应当同步转移。双方虽然签署的是《车辆转(质)押合同》,但双方都声称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联,除了这份合同之外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的让渡,因此这份合同不应当被视为转质押合同;再者,依据合同条款,原告获得车辆后可以自主处置,原被告之间实际上发生了交易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的转移以及相应价款的结算,具备买卖合同的法律属性。故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质)押协议》实质为买卖合同。

就《车辆转(质)押协议》的法律地位而言,豫RKD915号车的登记车主确实是马某,即便被告呈交了一批注明的“微贷网”提供的、借款人是马某的借款及质押文件,但相关合同里涉及债权过户和车辆质押的部分均未填写,仅有车主马某提供的《借条》能够证实马某经由微贷网平台获得了贷款,却不能证明真正的债权人已经将债权过户给微贷网,也无法证明车主与微贷网达成了有效的车辆质押合同;再者,马某提供的《质押物交付证明》上质押权方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同张浩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方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质押权方与转让债权给张浩的方不一致,并且被告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声称的和张某之间的合伙性质;总而言之,被告王某关于其交给原告钟某的车辆是车主质押给微贷网,微贷网又转让给其合伙人张某的主张缺乏依据。王某无法提供足够证明车辆出处,他既非豫RKD915号车的真正主人,也无法证明自己对该车拥有合法的质押权利或其他权益,因此王某将这辆车交给钟坤时属于无权处置他人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条款,王某至今没有提交过权利人允许或承认的证据,他与钟某签订的《车辆转(质)押协议》从订立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没有任何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内容,合同若无效或被撤销,由此得来的财产需予以归还,因此被告王某须退还其通过该合同获得的88000元给原告钟坤,不过因为相关车辆已被法院实施查封,故此案件无法处理车辆归还事宜。依据钟某在法庭上的说法,《车辆转(质)押协议》系钟某所提供,且钟某作为二手车商在购车时未检车仅凭车型谈价有悖于二手车交易常规,因此法院认定,钟某钟坤明知王某非车辆产权人仍与其签约并使用车辆,交易成立方面钟某亦有责任,故对其要求王某支付车辆使用期间资金收益的诉求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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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琨律的创始合伙人兼主任朱界平律师指出:近期二手车交易领域中,以抵押形式进行的车辆买卖非常普遍,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平台,充斥着大量以极低价格出售豪华车的信息,并且确实有不少人通过这种方式,以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至少一半的价格购得了自己想要的汽车。在这些顾客里面,还有一部分人清楚这类车辆交易或许伴随问题,他们为能以较低价格购入,再以较高价格卖出赚取利润,因而热衷于参与此类车辆的交易活动。因此就出现一种情况,最初的担保人通常就是车辆的出售者,在帮车主偿还银行贷款之后,为了行使自己的索债权利,借助GPS设备等工具将已经流转多次的车辆收回,使得最终的购买者支付款项后却无法获得车辆所有权。为了躲避法律上的麻烦,这类车辆的交易大多采用《车辆转质押协议》作为交易凭证。

针对依据《车辆转质押协议》产生的法律纠纷,审判活动中通常存在几种解决途径:首先,若认定该协议为有效的质押合同或买卖合同,鉴于买卖双方已经实现车辆与款项的交接,合同解除的必要前提未能满足,因此转让人无需对车辆交付后的遗失负责;其次,若判定该协议为无效的质押合同或买卖合同,转让人须将非法获取的购车款退还,但购车人需承担车辆使用期间的费用。

这个案例表面上似乎有特殊性,就是卖车人没有提交完整的车辆文件,因此法院觉得他关于车辆来历的证据不够充分,但实际上,这种交易中真正能提供齐全过户材料的非常少,这个案例和其他因为这类问题打官司的案件本质上没有区别。认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属于买卖协议,首先质押或转质押的存在都必须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认定质押或转质押协议明显违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其次真正的消费者内心期望获得的是车辆完全的支配权,而不是受制于主债权的质押权利,并且无论从协议的性质还是实际交易的情况来看,此类车辆的转让方在转移车辆后并没有赎回车辆的行为,因此将此类协议认定为买卖协议,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际交易效果来看,都更为恰当。

本案审判员司小丽:涉及协议有效性问题,由于车辆经过多次流通,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常无法提交齐全的过户材料,尤其是辗转多次的车辆,司法机关通常难以查清确切的交易脉络。针对特定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假如仅从出让程序进行核查,无法提供齐全且合法的出让程序证明的,就应界定为车辆出处不清,这样可以在一定层面统一此类争议的裁决标准,对于出处不明的,可看作是无权处置他人财物,依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将其认定为无效。无效协议的互相退还办法,能够让购方在车辆被取回时,获得款项的索回权利,至于售方因为协议无效而应有的车辆索回权利,则要看实际上是否能够取回,以及法律上是否准许。这种做法能够切实维护正当买方的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那些借助此类手段,在法律界限附近打转,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买卖活动。本案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主张原告使用车辆的费用,因此法院没有审理此项请求。如果将来有类似案件涉及此类诉求,被告应当另行提起反诉,不能在一审中将其作为抗辩理由要求退还车款。这种抗辩虽然与原告要求返还车款的诉求有关联,但它本身已经构成一个独立的请求。由于它与本诉存在关联性,可以合并审理。

汽车是当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为人们提供了日常移动的便利,然而它也是价值不菲且容易贬值的商品,因此旧车的交易在车辆交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前融资渠道日益丰富,借贷领域开始关注以车辆作为担保的信贷业务,尤其是部分线上信贷平台,仅需完成简便的交接流程,客户便可通过把车辆交由平台来获得所需资金。许多抵押或质押车辆因还贷困难而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这类车由于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售价仅为同款二手车的一半,对于购车意愿强烈却经济能力有限的人群来说,具备明显的价格吸引力。这类车辆在申请信贷时大多会配备定位监控设备,并且常常因为借款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交易环节存在瑕疵、多次过户涉及借贷、担保权人行使权利等情况,导致过户手续难以完成,任何一个步骤出错,最终购车者都可能遭遇车辆被盗而无法追责卖家,造成财产损失。为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二手车购买者应当仔细核查车子的注册文件,尤其对于价格远低于正常水平的车辆,需要做更全面的检查,切勿购置没有明确出处或合法文件的车辆,同时也不宜抱着转手再卖的想法去买已经抵押或质押的车辆。进行车辆抵押或质押借款时,也要留意贷款方是否变相增加借款条件,导致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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