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失效或被取消,或者从法律上讲根本不会生效,那么参与者通过这个行为获得的财物,就必须退还;如果无法退还或者没有必要退还,就应当进行货币补偿。如果有一方存在过失,那么应当补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失,那么各自要承担应负的责任。合同一旦无效或者被取消,被告方通过这个合同得到的财物,也应当退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果有人用欺骗方法,导致另一方违背自己真实想法做了民事行为,那么受损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把这个行为取消。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无效,或者被撤销,又或者最终确认无效,那么行为人通过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就必须归还;如果无法归还,或者没有必要归还,就应当进行价值补偿。如果其中一方存在过错,那么这一方需要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双方各自要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一家二手车经营单位(后文称甲公司)在抖音网站放置了宣传影片,内容是推销一辆大众品牌的旧车,标价两万元。武某看到了这个广告,就通过微信和甲公司职员取得了联系,打算购买。4月26日当天,武某把一千元定金转给了甲公司。6月5日那天,武某向甲公司员工打听“车子是不是存在故障,比如机油消耗过快之类的”,对方表示“不必担心,有问题的车辆怎能出售”。6月11日,武某补足了购车尾款19000元,甲公司随即交付了车辆,并附送了购车合同一份。6月18日,武某取走了这辆车,另外支付了运输费2500元。武某在合同文本上留下名章后,把该合同文本寄往了甲企业。2021年6月21日,武某通过微信向甲企业职员询问“这辆车是营运转非营运的车辆,还是已经下线的车辆”,但对方没有回应。2021年6月25日,甲企业把涉案车辆的行驶许可证明和车辆登记凭证寄给了武某,2021年6月27日,武某收到了这两份文件。
再作确认,该涉案车辆首次注册登记于2016年3月12日,最初登记的车辆所有单位是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时该车的用途是提供出租服务,后来该车辆的用途改成了非营运。

武某于2021年6月11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剩余的19000元车款,此后双方就车辆买卖的核心条款达成了一致,他们之间的车辆交易合同从那时起正式成立并开始生效。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武某的这项二手车辆购买交易,是否受到了甲公司欺骗行为的影响而达成。
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涉案车辆原本是小型的出租客运汽车,后来转变成了非营业性质用车,因此它的报废期限是8年。这辆车最初登记的时间是2016年3月12日,按照规定,它应当在2024年3月份被报废。考虑到这辆车是在2021年6月18日交付的,从交车那天开始算起,它实际的使用时间只有2年3个月。因此车辆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对武某作为买受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商,本应在交易洽谈及合同生效前,通过直接说明或其他途径,向武某揭示该信息及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但公司不仅没有完成这项告知责任,而且在武某要求通过视频验证文件时,也找各种借口不配合展示。武某作为普通购车者,对于车辆用途从营运转为非营运的法律影响缺乏了解,从其2021年6月21日午间通过微信询问“这辆车是否属于营运转非营运类型,即已经停运的车辆”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他实际表达的是希望购买非营运性质的车辆。甲公司清楚那辆车是“营转非”类型的,却故意不告诉武某这个情况,导致武某在不是自己真实想法的情况下,提出了那个不恰当的表示,甲公司的做法属于欺骗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内容,“如果有人用欺骗的方法,让另一个人在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了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把这个行为取消掉。本院赞同武某要求解除他与甲公司之间购销协议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无效、被取消或确认无效,当事人基于该行为获得的财产,需要归还;若无法归还或没有必要归还,则应作价补偿。犯错的一方需要补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各方都有过失,那么各自要担负应负的义务,所以甲公司应该退还武某付出的购车费用两万元,并且补偿其付出的运输成本两千五百元。
裁判结果
利津县人民法院裁定,首先,终止武某同甲公司达成的车辆购置协议,其次,宣告该协议无效。
二、甲公司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退还武某购买车辆的款项两万元,同时补偿其运输费用的损失两千五百元,两项合计为两万二千五百元。
三、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被告蓄意隐瞒涉案车辆属于“营转非”车辆这一关键信息,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不正确的决定,被告的这种做法显然属于欺骗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内容,如果有人用欺骗方法,导致另一方违背自己真实想法做了民事行为,那么受损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把这个行为取消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阐释,若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或、遭到撤销,抑或确认不会生效,那么行为者基于该行为所获取的财物,就必须归还;倘若无法归还,或者没有归还的必要,就应当进行作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要补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各方都有过错,则应分别承担应负的义务合同一旦无效或被取消,被告通过该合同获得的财物,必须归还
法官简介
王强儒是男性,1977年诞生,中国共产党党员,目前担任利津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庭的负责人,具有一级法官的头衔,曾经负责过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以及行政案件的审判等多个领域。王强儒同志是一名长期在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法官,他经常负责处理案情错综的案件和法律适用存在难点的案件,并且刻苦钻研,擅长学习,是民事审判领域经验丰富、法律知识扎实、审判技能高超的专家型、研究型法官。
审判员:王强儒
案例编写人:郭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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