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交易车辆两年后竟成被盗车,车主收到法院传票一脸懵?

2025-10-10 12:04:50 车辆买卖 admin

这辆车一直用得很好,可是在转让给别人的两年时间里,竟然出了法律纠纷,今年法院还判定它是被盗车辆,自己也被牵连成买卖赃车的相关人员……最近,面对这份让人摸不着头脑的判决书,一头蒙的舒先生向媒体表达了他的不解。

正常车辆交易 不料收到法院传票

2019年9月21日,舒先生向一位姓廖的车主买入云KGXXXX号的本田歌诗图二手车,同时获得了这辆车的质押债权。购车前,舒先生在车管所核实了车辆有无抵押或涉案记录,结果显示除了部分违章未处理外,该车状况正常。转让车辆完成交接手续时,我既在云南省公安部门处理过违规记录,又在重庆公安部门办理过车辆年检手续,可以顺利购买强制保险。2020年1月16日,舒先生以6万元金额将此车卖给了张某龙。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舒先生于重庆渝北区蜀都汽车检测站完成了车辆年检手续,相关情况来源于重庆法治报

原先以为车辆转手只是普通的买卖活动,没想到今年2月8日,舒先生收到了张某龙告他的法律文书。原因是张某龙买了这辆车,又把车辆的担保权利卖给了闫某鹏。这辆车在闫某鹏手里时,2021年8月9日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给扣下了。过了9天,这辆有问题的车又被发还给最初的车主刀某某。

为了保障自身利益,闫某鹏在2022年3月7日将张某龙告上法庭,主张终止双方之间的质押债权过户合同,接着闫和张两人在法庭上进行了和解。紧接着,张某龙反过来起诉舒先生,指责他卖的车是偷来的。舒先生谈及此事时,显得十分困惑。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舒先生在平安保险公司为这辆车购置了保险,相关资料来源于重庆法治报

一审法院:双方车辆买卖合同成立

被盗车辆认定_车辆交易纠纷_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图片

今年3月,张某龙在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了舒先生。

庭审时,张某龙提出车辆被扣留的问题,称此情况导致他无法达成购车协议,因此请求终止他与舒先生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在这个事件中,双方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辩论,最后法院作出如下认定,原告张某龙购得该汽车后转手卖给他人闫某鹏,闫某鹏购得车辆后遭遇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的扣押,但该局给闫某鹏的扣押文书上没有写清楚扣押的缘由,也没有说明该车属于被盗抢物品,更没有提及该车将面临没收或追缴的后果,文书上仅简单记录涉案车辆“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责的依据”。原告同样缺乏依据证明涉案车辆遭受相关机构处罚没收、强制征缴等处置,导致其购车意图无法达成。

原告张某龙曾与被告舒先生用微信沟通汽车买卖,并经微信转给对方两千元作定金,后续尾款依照被告要求转交,被告收足款项后将车交付原告,最后法院确认双方间的车辆交易协议有效成立。

涉案车辆返还现场/图源 重庆法治报

二审: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判决认定被盗车辆

一审判决公布后,张某龙对判决内容表示不认可,随后提交了额外的证明文件,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阶段,张某龙提交了若干关键新证据,包括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6月14日签发的调查令,该文书旨在证实张某龙的律师已将调查令寄送给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的李某警官;四张微信对话截图,意图表明李某警官在收到调查令后,已将有关被扣押车辆(车牌云KGXXXX)最终处理档案材料发送给张某龙的律师;此外还有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提供的归还凭证、领取单据、车辆接收照片以及机动车登记证明,这些材料旨在证明该车辆属于被盗物品。

针对张某龙提出的新材料,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其可信度、合规性及关联性,判定那台涉案汽车系被盗物品,当天便裁定张某龙同舒先生的车辆交易协议作废。

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图片_车辆交易纠纷_被盗车辆认定

车主刀某某于“领条”上表明,交还的车辆是失窃车辆,消息源自重庆法治报

舒先生对二审法院的裁决持有异议,他提出,倘若涉案车辆确实是失窃车辆,公安机关在归还被盗抢车辆时,理应具备车主报案、公安机关立案、法院裁决等关键材料,然而这些至关重要的证据却全然缺失;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提交的《扣押决定书》既未明确标注具体案件信息,也未说明该车涉及盗抢问题,更未界定属于行政扣押还是刑事扣押;该部门提供的4份发还凭证均未加盖单位负责人和制作人员的签章,这明显违反了证据的相关规定。舒先生还提出,若是车辆确实被盗,法院应当依照“先解决刑事再处理民事”的规则,按照法律规定暂停审理,等刑事案件处理完毕,根据刑案判决结果,再对相关民事问题进行审理。张某龙接着在第二次二审庭审时,把他的诉讼要求改成“请求判定车辆买卖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二审法院针对上诉人这个请求展开审理,没有依照“先让双方尝试调解,调解不成功再单独提起诉讼”的规则来处理。对此,舒先生认为极大损害了其利益。

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的《扣押决定书》没有写明正在调查的案件信息,这一消息来源于重庆法治报

二审法院:本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此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指出,该案判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涉案车辆被确认为被盗抢车辆,但当事人并未实施盗窃抢劫行为,因此无需遵循“先刑后民”的办案思路。上诉人提供的材料,其上加盖了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的印章,这些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另外,这辆车的真正拥有者是刀某某,舒先生和张某龙签署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涉及这辆车,本质上是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在交易过程中,车辆登记的归属并非舒先生,而且车辆已经设定了质押,考虑到车辆被扣押后又发还给了失主的情况,可以确认这辆车是被盗的。此外,该机构指出,依照相关制度,当事人当场申请终止协议,司法机构必须核实契约的有效性,所以本案裁定协议作废,符合法规,不违背司法准则。

就这情况,记者去往重庆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了解,那边查过,没查到车牌是云KGXXXX的本田歌诗图轿车有被盗抢的记录。车管所的民警说,这辆车有可能是在某些案件办完了之后给撤案了,所以系统里找不到这辆车被偷或被抢的记录,车主还是可以正常给车办年检的。

对于此事最终结果,重庆法治报将持续关注。

重庆法治报记者 黄娟 周喜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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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WildFire772025-11-25 02:37:59回复

  • 正常交易车辆两年后竟成被盗车,车主收到法院传票一脸懵?——令人震惊的事件揭示出制度漏洞与权益保障的矛盾,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维护正义#呼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