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遇调表车纠纷,买受人如何维权?买卖合同能撤销吗?

2025-10-10 12:05:02 车辆买卖 admin

二手车交易时,买家发现车辆实际行驶公里数被调低,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还有效?近期,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买家买到经过里程数调整的二手车,并据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买协议的案件。

2022年5月,王某从非案件相关方刘某手中购买了某品牌汽车,四个月之后,王某与朋友丰某通过口头方式达成了车辆转让协议,以24万元的价格将这辆车卖给了丰某,同时保证车辆保持原厂状态和原漆,并且实际行驶里程数在4万公里左右,随后双方完成了车辆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十月份刚开始,丰某借助一家二手车查验网站,对那台小汽车实施了检查,核查结果显示该小汽车是“更换过里程数的车”,并且它的加固部件有轻微的破损,外壳部件出现了形变,还有修复过的痕迹。丰某觉得买来的车子跟王某先前说的情况不一致,于是请求终止购买合同,不过双方没能谈妥。那一年十二月,丰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针对王某提起诉讼,主张废除相关的车辆购买协议,并且请求王某退还购买车辆的款项二十四万元。

王某表示,这辆车是他买来的二手车,买的时候没检查过车况,除了常规保养,没动过里程表,也没有做过其他维修,主观客观上都没有欺诈行为,不符合民法典里合同撤销的法律条件,丰某的说法站不住脚,请求法官依法不受理丰某的诉讼请求。

丰某拿出了他在某个二手车线下检测平台上做的车辆检测单给法庭看,证明车子情况跟王某说的不一样。王某对这份检测单有不同看法,丰某就请求法院对这辆车的实际行驶距离做个评估,法院就找了个专业团队来检测,结果说这辆小轿车实际跑的路程最少有九万五千公里。

那么本案的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

临沭法院审理后确认,王某将涉案轿车卖给丰某,丰某以24万元购得,买卖双方均具备合法民事主体资格。司法鉴定意见书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依法出具,法院将其作为有效证据采纳。鉴定意见表明,该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不少于9.5万公里,与丰某购车时仪表显示的里程数存在显著差异。车辆累计的行驶距离是评估其使用状况和年龄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决定二手车价值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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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售卖相关汽车时没有做到应有的谨慎,使得丰某在购入相关汽车时无法获知该汽车的确切行驶距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内容,由于涉案汽车的行驶里程被更改,丰某因对相关汽车的真实行驶距离存在重大认识偏差而请求解除相关汽车买卖协议,这符合法规,应当批准。丰某认为王某更改了相关汽车的行驶记录,存在不诚实行为,但是没有拿出证据表明这个篡改行为是在王某掌控和使用该车辆的时候发生的,因此不能认定王某在主观上有隐藏车辆实际行驶距离的意图,不符合法律上对欺诈的定义。

因此,临沭法院裁定取消丰某和王某之间的汽车交易协议;王某在本裁定正式实施后的十天内,需要退还丰某购车款二十四万元,同时承担鉴定费一万一千元;丰某在本裁定正式实施后的十天内,应将相关轿车归还给王某,并且提供协助完成过户手续的便利。裁定公布后,双方都接受了裁定的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若民事法律行为系因重大误解所致,行为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要求撤销该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运用欺骗方法,导致对方未能依照真实意愿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此时受骗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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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若有第三方施行欺骗手段,致使某方未依本意达成民事法律行为,倘若相对方知情或理应知情此欺诈情形,受骗者便有权向司法部门或仲裁单位申请该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对方身份或交易标的的种类、优劣、规格、价值、多少等要素存在认知偏差,依照一般认知逻辑,若非出现此种认知偏差行为人便不会实施该行为,司法机构可以判定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述的重大误解情形。

若当事人可以证实其进行民事活动时存在重大认识偏差,并申请取消该民事行为的,司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批准;然而,若依照交易惯例等认定当事人无权申请取消的,则不在此列。

第二十一条 若有人故意提供不实信息,或者有义务说明情况者故意隐瞒真相,导致当事人因误解而做出决定,法院能够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所述的欺骗行为。

通讯员 蒋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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