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按实际出租套数进行核减

2024-09-07 8:07:07 房屋租售 admin

8月30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多项房地产新政策,包括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进一步优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住房“以旧换新”等,政策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取得《不动产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在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方面,自2024年9月1日起,重庆中心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取得《不动产证》后即可上市交易。2024年9月1日前已纳入再交易管理范围的住房,仍执行原政策。

原政策包括:2023年9月1日前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取得房地产证两年后可上市交易。2023年9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两年并取得房地产证后,可上市交易;其中,2024年5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房,取得房地产证后可上市交易。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举例解释:张先生于2024年9月20日(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在中心城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商品房或二手房),并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则该套房子不再纳入限售范围,取得房产证后即可挂牌交易。

王先生于2024年6月20日购买中心城区某小区一套新建商品房(预售房),并于同日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该房屋属于限制销售范围,自2026年6月20日起,取得房产证后方可挂牌交易。

李先生于2024年6月20日在中心城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现房),并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则该房屋不再属于限售范围,取得房地产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赵先生在本通知发布前在中心城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该套房子属于限制销售范围。比如,2022年10月20日购买该套房子并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11月20日办理了不动产证,那么2024年11月20日起即可上市交易。比如,2023年10月20日购买该套房子并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11月20日办理了不动产证,那么2025年10月20日起即可上市交易。

租赁住房不得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支持商业银行按住房套数认定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常住家庭(包括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商品住房时,仅核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例如,王先生家在重庆某区(县)拥有一套住房,现因兼顾工作居住需要,计划在外区(县)购买一套新的商品住房(家中无房),则在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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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家在重庆某区(县)拥有一套住房,因改善需要,拟在该区(县)购买一套新的商品住房。如果李先生家不是大户型,则在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该套住房可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如果李先生家是大户型,则在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此外,居民将自有现有住房作为出租房屋,并取得租赁合同登记证明的,在重庆购买住房时出租的房屋可以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本次政策优化后,支持范围由2024年5月20日重庆市政府印发的渝房办[2024]2号文件中的“中心城区”扩大至“全市”,减免标准由每户1套调整为根据实际出租套数减免1套。

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由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并出具。对于住房套数认定,中心城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审核认定,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审核认定。商业银行凭住房套数认定证明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此政策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涉税套数认定及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

例如,王先生家庭在重庆两个区(县)各拥有一套住房,均作为出租用房,并已取得租赁合同登记凭证,若其再次在重庆购房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李先生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拥有两套房产,目前均已投入使用作为出租房,并已取得租赁合同登记证书。另一套房产在江北区自住,计划在江北区再购置一套改良型住房。如果李先生家不是大户型,那么在申请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该套住房将认定为第二套房产。如果李先生家是大户型,那么在申请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可以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赵先生家在重庆九龙坡区拥有两套房产,均作为出租房使用,并已取得租赁合同登记证书,另一套房产在渝北区用于自住。若其计划在九龙坡区再购买改善性住房,在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给予不低于新购住房总价0.5%的补贴,鼓励各区增加补贴

支持“以旧换新”住房计划方面,对2023年9月1日后在重庆出售自有住房,并在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网签备案时间计算)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并完成缴纳印花税的,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每套新购住房给予不低于房价总价0.5%的补贴,鼓励各区加大补贴力度。

对符合渝房市办[2024]2号规定条件,于2024年5月20日至8月31日期间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给予新建住房购房总价0.5%的补贴。

例如,王先生于2023年10月1日将重庆市(中心城区或偏远郊区县)一套自有住房出售,并于2024年9月20日在中心城区购买一套新建商品房并完成契税缴纳,则王先生可享受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给予不低于新房房价总价0.5%的补贴(具体标准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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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王先生参加重庆市“以旧换新”购房活动,于2024年8月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按新建住房购房总价0.5%给予补贴。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表示,目前,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正抓紧明确补贴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补贴标准和办理流程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布为准。

在加快推进现有商品房销售方面,重庆启动收购现有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按需订购”原则,组织区县政府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加大收购力度,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推动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落地,扎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销售工作。

鼓励区县政府将拟征收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按照不超过征收评估价、自愿的原则组织征收,并通过“以小代大”、“以旧换新”等方式,支持相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

鼓励区县政府通过产权调换或者征用城市四级危房安置等方式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解决群众住房安全问题。

支持储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在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方面,重庆进一步完善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体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2号)中明确关于租赁权益等问题的规定,逐步使租房人与购房人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支持储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储户选择按月缴纳或免缴押金,提取房租不影响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重点满足新市民和年轻人租房需求。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精神,加大对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满足批量购买租赁住房群体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完善住房租赁相关企业综合金融服务。

落实《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引导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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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1条评论
  • RedRose132025-12-29 04:14:14回复
  • 重庆的新政策体现了务实与创新精神,对于已出租的住房不计入家庭套数,既减轻了市民购房压力又鼓励租赁市场发展;按实际出租情况核减的做法更是灵活应对现实需求变化之举值得肯定与期待其后续效应和成效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