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小区公共区域
竟还出租给他人
自己美美收下租金
挣钱,有时候就是这么简单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叶某把某小区外围裙房商铺的一楼大堂公共区域进行加装卷帘门,之后安装玻璃门,随后出租给唐某用作仓储。双方商定给出的租金是3万元,然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双方并没有对租期作出约定。
然而,房屋出租后没过多久,叶某以有其他人出价更高作为理由,向唐某提出要上涨租金,唐某心里不太乐意,在双方沟通的这个过程当中,发生了争执。
叶某
现在还有人想租,愿意出的租金更高,你得加点钱啊!
唐某
你租给我的地方是开发商的!我给你3万块已经不少了!

2022年9月,物业管理公司告诉唐某,其租用的那块空间属于小区公共区域,叶某没有权力将它出租,于是通知唐某清理退出。
唐某遭清退之后,寻觅到叶某,诉求返还租金,然而叶某声称,唐某被清退乃是因其开展生意、行事过度“高调”所致,并且那3万元租金并未针对特定租期,故而不同意退还。唐某在无奈状况下,把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叶某返还已给付的租金。
法院审理
小区外围商铺大堂区域,有叶某出租给唐某的房屋,该房屋是大堂通向二楼的通道。在法院审理时知道了,这并非叶某初次占据此区域,曾经因影响大堂通行,叶某与小区业主起过矛盾,物业多次提醒督促叶某清退,然而叶某常在清退后又再次占用。
法院觉得,叶某清楚知道案涉区域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区域,然而却私自进行出租,他的这种行为有着显著的恶意。
得知在法院审理时,于叶某会同唐某的沟通期间,唐某曾讲过“你租给我的地方属于开发商,是公共部分”,据此能够晓得唐某对所租区域的性质是清楚的,处于这种情形下却依旧和叶某约定租赁并加以占用,也有显著恶意。所以,法院判定叶某与唐某针对案涉房屋租赁事项构成“恶意串通”。
那案涉房屋呢,它是作为共有部分存在的,对于此项而言,其使用方面,以及获得收益这件事,依据法规规定,是应当由业主们共同去做出决定的。唐某和叶某呢,他们擅自针对案涉房屋达成可租赁合同,如此一来,致使公共空间使用功能受到限制,使得共有财产收益被非法侵占,还造成物业安全管理风险有所提升,这一系列因素侵害了业主权益。
依靠《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同相对人间进行恶意串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法院判定案涉租赁合同关系属于无效状态,进而判决叶某朝着唐某归还所收取的租金。该判决已然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唐某可无偿使用房屋,叶某虽未因出租行为获利,然而依据判决叶某须将收取的租金全额返还唐某,如此一来受损的业主公共权益便无从弥补了。
这样一来,法院积极主动和案涉房屋所归属的社区、物业公司展开对接,鉴于案涉小区并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法院组织唐某跟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依照周边仓库的租金标准,唐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使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其金额为4000余元,此作为小区公共收益的一部分 。
因叶某存在多次侵占公共区域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法院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建议,要求其加强管理,要在日常开展对公共区域的巡查工作,对于违规占用行为,需做到及时给予提醒,还要督促进行清退,以此强化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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