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房屋出租纠纷:签合同后发现房东无权出租

2026-02-18 12:14:15 房屋租售 墨染流年

今年六月,有一位化名杨先生的人,和另一位化名郎先生的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这份合同约定,由杨先生向郎先生租赁一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屋,租赁期限总共是十年,租金是一次性支付的,十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15万元,因为房屋状态是毛坯的,所以杨先生能够进行装修,合同签订之后,杨先生就一次性把十年的租金付给了郎先生。

正当杨先生进入场地准备着手进行房屋装修之际,却发觉该房屋已然处于装修状态,装修之人乃是郎先生的孙子,且从其口中获悉的情况是,郎先生实际上早在2020年时就已经与自己的儿子、孙子一同签署过一份《调解协议》,此协议里明确规定了郎先生放弃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归属于孙子,郎先生仅仅拥有居住权。只是因为此房屋属于动迁安置房,现今尚未获取相关的产权证。

所以,郎先生的孙子持有这样的一种看法,那就是爷爷跟杨先生所签订的那份《房屋租赁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处于没有办法的状况之下,双方去到了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找援助。

受理此次调解的,是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为宋惠芳的那位专职调解员,且其还是那个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宋惠芳呀,宋惠芳觉得该起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

1.郎先生作为居住权人是否有权将孙子的房屋对外出租?

在房屋所有权人即郎先生孙子坚决要求收回房屋时,而承租人杨某坚称自己已支付租金的情形下,怎样维护双方权利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 ,在这起调解案例中。

出租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居住权 房屋出租

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1. 杨先生已支付给郎先生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5万元,郎先生返还回去,与此同时,依据租赁合同补充条款,郎先生支付违约金3万元,如此一来,这两笔款项一共是18万元。

1. 杨先生于收到全部款项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自行把放置在该房屋里面的设备及设施移除掉。2. 要是杨先生不进行拆除的话,那么郎先生的孙子就拥有拆除的权利,并且不需要担当任何责任。

宋惠芳向广大市民进行提醒,对于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能够出租给他人,法律存在明确规定,即除非当事人另外有约定,否则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可以出租给他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居住权的设立初衷能够达成,避免居住权人借着出租来获取利益而致使偏离居住权的本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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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称,自己把车停在了小区自家的车位上面,就在昨天下午,当这个人准备去开车时,却发现车子右侧自车头至车尾被划了一条长长的线,一眼就能看出这是人故意弄出来的,当时这人去到物业那里,想要调取监控查看究竟是谁所为,结果却发现监控是坏的,最终没能得以查到究竟是谁弄的,那么这个人究竟该采取怎样的方式来寻求损失赔偿呢?

宋惠芳称,业主把车辆停于自家车位,且缴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理应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提供物业服务,要对停车场所进行有效管理,维持停车位的正常停车秩序。业主已依照要求,把车辆停在停车场所内,其对车辆受损并无过错。物业虽在停车场所安装了部分摄像头,然而因监控设备缺失致使监控存在盲区,进而导致业主无法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侵权责任人,所以业主对其车辆受损无法获取相应赔偿。物业服务合同之中的对方是物业公司,它需要依据合同里的约定,将物业服务管理义务全面履行到位,还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对业主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予以保护。

这位咨询者的车辆,正常停在了,由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内,却被剐蹭受损,这是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按理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过,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行为,存在履行方面的瑕疵,并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对于业主的车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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