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如何保护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
出租用的住房,要符合建筑相关规定,要符合消防相关规定,要符合强制性标准,不能危及人身安全,不能危及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以及车库等这些非居住空间,是不可以单独进行出租从而用于居住的。
租赁住房单间,其租住人数上限,以及人均最低租住面积,要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标准。
加强合同管理
出租人需使用实名去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同样应当如此,住房租赁合同要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针对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
《条例》作出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对押金的数额,是必须明确进行约定的,返还的时间,同样要明确约定,扣减押金的情形等相关事项,也都要明确约定,出租人要是没有正当理由,那是不可以扣减押金的。

若出租人要解除住房租赁合同,那么首先应当通知承租人,向其告知此事,接着还要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期限,并且绝对不可以采取暴力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不可以施加威胁进而促使承租人解除合同,也不可以运用其他非法的方式来迫使承租人腾退住房。
在引导和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面
《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是那种以自有住房,或者是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来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条例》明确作出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需具备自有资金,该自有资金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还要有从业人员,并且其从业人员也应与经营规模适配,同时要有管理能力,且管理能力也要和经营规模相符,之后要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要发布的房源信息,理应真实,应准确,应完整,不可以去发布虚假的房源信息,或者发布误导性的房源信息,也不可以隐瞒,不可以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的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要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起内部管理制度,不可以非法去收集,不可以非法去使用,不可以非法去加工,不可以非法去传输,也不得非法买卖,不得提供,更不得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
对于从事转租经营这项活动的主体而言,要按照规定去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且借助该账户相关操作来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除此之外,鉴于在实践期间,有着自然人从事转租业务,并且规模较大这样的情形,《条例》另外作出规定,自然人将他人住房进行转租,以此来展开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当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时,便适用本条例里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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