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案【2024】182
拖欠货款142万元的谢某在开庭后的第二天突然与妻子梁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规定家里的财产和车辆归妻子梁某所有。债权人王某认为谢某恶意转移财产,难以履行还款,立即将夫妇俩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财产协议。王先生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请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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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在王某与谢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判决谢某偿还货款142万元。案件执行后,法院查封了谢前妻梁名下的一处房产和一辆车辆。梁某则于2023年9月20日提出执行异议,并以王某诉称的债务是谢某的债务、自己与谢某已离婚、房屋、车辆等为由申请解封。是个人财产。王某得知两人的离婚财产协议后,认为谢某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他还于2023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撤销谢某、梁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处理协议的一部分。经查,涉案房产、车辆系谢某、梁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2022年11月16日,即法院审理王某与谢某买卖合同案的第二天,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财产部分规定,两人名下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债务由谢某偿还。
法庭听证会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财产、车辆系谢、梁结婚期间购买,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当谢某欠王某巨额债务时,为了逃避执行,他与梁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并放弃了自己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属于梁某。该行为属于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王某的债权可能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导致王某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王某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而且,他的诉讼请求仅涉及两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并不涉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个人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谢某、梁某于2022年11月16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宣判后,两人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陈述
离婚协议具有双重属性。协议中关于婚姻、子女抚养的条款具有个人属性,而涉及财产、债权、债务的部分则具有财产属性。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部分,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但财产部分本质上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享有撤销权。因此,当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全部财产交给一方以避免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处分财产前,债权人已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时,债权尚未成立或者债权已经消灭,则无偿处分对债权人影响不大。
2、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无偿处分不利于债权的实现。所谓损害债权实现,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面临难以实现的危险,或者使债权人无法完全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无偿处分显然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则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成立。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权利,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应当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谢某欠王某债务142万元,数额巨大,且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恶意处分财产逃避执行,将使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法院的判决有力地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 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项。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或者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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