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赠房给弟弟住被1400万卖掉,弟弟还起诉姐姐催讨房屋解押款,法院判了

2024-11-30 0:08:08 房屋租售 admin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丹、张浩是兄妹,自幼关系密切。张丹一直非常疼爱弟弟,结婚后也经常在生活和经济上帮助弟弟。

张丹在本市拥有一套房产,长期登记为抵押。由于弟弟没有房子,张丹和丈夫决定将房产送给弟弟及其家人。于是,夫妻俩向张浩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自愿将张丹名下的财产无偿捐赠给张浩,并可以随时办理公证手续。随后,张丹夫妇委托张浩办理包括出售房产在内的权利公证事宜。张浩及其家人入住,但双方均未办理财产过户和捐赠公证手续。

张浩打算卖掉房子,于是他多次要求姐姐和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并取消抵押登记,但姐姐和姐夫都不同意。随后,张浩以1400万元将房产以张丹(甲方)名义出售给林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分三期支付购房款。其中,首期570万元存入房产担保公司指定账户,用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第二期40万元于办理抵押手续当日支付至张浩名下账户;第三期货款790万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支付至甲方业主张丹名下账户(银行卡为张浩持有)。

随后,林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第二期购房款,银行也按照约定向张丹名下账户发放了790万元购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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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弟弟多次向姐姐、姐夫索要房屋押金。两人之间产生了嫌隙,张浩将张丹夫妇告上法庭。

张浩认为,既然姐姐和姐夫都把房产捐给了他,那么这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该属于他。他们应还清该房产的570万元抵押金,并协助提取张丹银行卡内的7.90元。一万元。

张丹夫妇认为,张丹非常宠爱张浩,因为弟弟没有房子,所以把财产送给了他。原来,张浩对张丹不满,两人发生冲突,互相矛盾。他们决定撤销给张浩的礼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丹夫妇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将房屋捐赠给张浩,张浩持有《承诺书》提起诉讼,要求张丹及其妻子妻子履行约定。应视为其接受了该赠与,故双方的赠与合同关系已成立且有效。但本案的赠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房屋产权也从未转移到张浩名下。张丹夫妇有权随意行使解除权。现在张丹夫妇已经明确表示要撤销赠与,因此张浩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浩的诉讼。

(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潇湘晨报综合厦门思明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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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RedRose132025-09-15 08:41:58回复
  • 姐姐赠房给弟弟却遭高价转卖,引发法律纠纷,法院公正判决彰显道义与法理交融的重要性:亲情应让位于诚信原则和法律义务之间权衡考量的问题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