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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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被告付某某作为甲方与原告尹某某(二手车交易经营者)作为乙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约定:1、甲方于3月18日, 2021年 一辆大众车牌号变更为湖南NE A2XX,发动机号A80XXX,车架号LFV3A23C8D31XXXX转让给甲方B; 2、双方约定车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万元; 3、甲方保证车辆来源合法、合法。车辆随车的所有文件、证件齐全、真实、有效,并在相关车辆部门有档案; 4、甲方保证车辆不存在财务债务纠纷,不被法院扣押,且车辆可以过户登记,否则甲方将退还全部车款及相关费用给乙方; 5、如经查实该车辆在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档案存在不规范、违法、不完整等情况,甲方将全部购货款退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甲方乙方交易成功后,如需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须提供车辆相关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转让费用由乙方承担; 7、2021年3月18日21点50分后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法律责任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8、2021年3月18日21点50分之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9、随车证件包括:驾驶证、车辆登记证、购车证明、保险单、车钥匙; 10、甲乙双方单方违约的,须向对方支付车价的10%; 11、签字即表示双方同意并了解旧机动车的现状及相关手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 12、注:该车辆有1次违规,扣2分,罚款100元。其他违规行为与乙方无关。该车已出售后(重新)转让。
2021年3月17日协议签订前,被告曾某某向原告尹某某收取购车定金5288元,翔NEA2XX车辆最终成交价格为75288元。 《车辆转让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与被告立即办理了车辆交付手续,原告殷某某从被告付某某处取走了湖南NEA2XX车辆。 2021年3月22日,涉案车辆被转售给某市城郊乡车站社区四组自然人胡某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当天受理了胡某某的移出登记(移出管理辖区)。提出申请,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填写《机动车检验记录表》。检查结论为“合格”。随后,胡某某驾驶涉案车辆前往长沙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21年4月9日,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对涉案车辆办理了移/注销、追回手续。胡某某随后将车辆返还给原告尹某某。 2021年5月17日,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向原告尹某某发出《机动车登记/营业通知书(退回单)》,其中有专门的手写内容告知:不应雕刻车辆识别号码 车辆经过抛光、修补、衬垫、凿刻和重新喷漆。通过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OBD检查,发现车辆数据异常与登记的车辆识别码不符。尹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销售合同。
【代理意见】
被告人付某某的代理律师出具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已充分履行其义务,本案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本案被告已完成涉案车辆的交付。
2021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75288元购买被告拥有的涉案车辆。在原告开走涉案车辆前,被告与原告已前往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查,未发现车辆识别号异常,也未发现磨、挖、敲、喷漆等所谓人工加工痕迹。而且,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将车辆卖给胡某某并缴纳税款。随后,原告于当天将涉案车辆开走。此时,涉案车辆已交付原告或第三方控制,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其次,原告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他应该意识到,与涉案车辆类似的二手车交易,都是将车辆直接过户登记到最终买家名下,而不是先过户登记到二手车名下。汽车交易从业者再过户登记至最终购买者名下的交易习惯,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登记受理证明等相关证明,涉案车辆已移交登记至最终买家胡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名下。综上,被告已将涉案车辆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二)原告应当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声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涉案车辆销售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重大违约行为,且因被告原因导致车辆未能转让。原告称,“在向交警车管所咨询时获悉,涉案车辆数据异常,与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不符。”涉案车辆于2021年3月22日交付原告前未检测出任何异常,原告将车辆带走。此时车辆的风险应由原告承担。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首先,涉案车辆为二手车,二手车购买者应仔细审查所购车辆的状况,充分了解车辆的状况,并有一定的把握。心理预期;其次,原告从事二手车经销商应该比普通人更专业、更擅长二手车交易和车况检查。原告购买被告车辆时,已在充分了解车辆状况后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刚刚决定买它。考虑到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车辆的对价、占有、使用期限以及被告支付的转让价款,原告主张被告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法转让所有权,也不会出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这种情况不是被告原因造成的。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2、被告无需将车款退还原告。
被告已于2021年3月22日完成合同义务。3月22日至今,涉案车辆已完全由原告占用和控制。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车款,显然有失公平。
【判定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二)原被告双方是否履行转让协议中的义务; (三)原、被告是否符合转让协议解除条件; (四)交易标的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五)买卖车辆识别码是否存在异常,数据异常风险由谁承担; (六)原、被告在履行车辆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机动车辆在法律上是动产。我国民法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依据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物产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在法律(而非法规、(条例、司法解释或判例)规定)且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权将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特殊动产,例如汽车、船舶、飞机等,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让也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方式转让所有权,而不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汽车登记等重要事项买卖中的交通工具是对抗的要求,而不是所有权转让的有效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注册,你就不能对抗第三方,而不是不注册,不转让。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现任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转让登记申请表》,并自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机动车辆的。合法证件、凭证、机动车报验。
“从这一法律规定也可以看出,机动车的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进行的。《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复函》中也明确规定:“根据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机动车登记是批准或者不批准上道路行驶的登记,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适应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时,应当凭车辆购置发票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认机动车所有人。板集合。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不应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由此可见,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不仅仅发生在过户登记之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有效条件是‘交付’,而不是‘登记’。”原、被告购销标的物——湖南NEA2XX小型车,至少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检查涉案车辆时已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和结论是“合格”,交易已经顺利完成,被告付某某作为卖方,不仅将车辆交付给了作为买方的原告尹某某,而且还提供了驾驶证、车辆登记证、购车凭证、保险单、车钥匙也交付给买方尹某某;合同中附有被告付某某、曾某某的义务只是协助原告尹某某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原告尹某于2021年3月18日将被告付某某的湖南NEA2XX小型车开走后,途中被胡某某控制,后又返还给原告尹某某。被告付某某、曾某某从未控制过该车辆。
正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大队指出,“车辆识别代号的雕刻不宜采用打磨、挖坑、垫片、凿刻、重新喷漆等方式”,“OBD检查发现车辆数据异常与注册车辆识别码不符”,与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对涉案车辆“通过”的检查结论相矛盾2021年3月22日,未提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对湖南NEA2XX小型车的检查、检测流程、数据及分析评价意见,会同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处县公安局向原告殷某某开具了《机动车登记/营业通知书(退费单)》。相关事实存疑。原告尹某某应就未向机动车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问题充分说明意见。他无法确定湖南NEA2XX小型车不能凭《机动车登记/营业通知书(退票单)》过户登记。事实上,湖南NEA2XX小型车在公安机关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的档案均齐全、合法,不存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登记的情况。车辆登记管理规定”。综上,原告尹某某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法院认为尹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了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买卖双方均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原告和被告是否均履行了转让协议中的义务?
原告已支付汽车货款,被告已交付汽车并已交车管所检验。没有问题。虽然转让尚未登记,但双方均已履行合同义务。
3、原、被告是否符合转让协议解除条件?
被告已履行交付义务,未移交非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是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因此,合同的解除明显不公平,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交易标的物存在重大缺陷,车辆识别码也存在异常。但数据异常的风险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已履行交付义务。
【结论与建议】
在这种情况下,二手车购买者由于非专业知识,对二手车的状况缺乏了解。他们在购买时往往是根据汽车的外观来购买。使用后,他们发现车况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引发诉讼。因此,二手车买家在买车时可以考虑在专业人士的陪同下购买。二手车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购买者充分告知车辆的车况信息。
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1. 不可撤销的要约包括:

(一)以确认承诺期或者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已经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并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
(三)其他不可撤销的要约。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向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确定内容;
(2) 如果表明要约人接受,则要约人受该意向书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合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撤销要约意思表示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应当知悉该意思表示的内容;以非对话方式表示撤销要约的,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当知悉该表示的内容。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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