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二手车交易日趋活跃,随之而来的是,因二手车交易不规范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仅极大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改装车纠纷案。

张先生想购买一辆自卸车从事煤炭运输业务。 2020年3月,他经人介绍向彭某购买了一辆重型厢式半挂车。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交付车辆,并支付价款。该车辆由厢式半挂车改装而成。 2020年5月,张某驾驶涉案车辆时因非法改装被交警抓获。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彭某返还张某6万元购车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装机动车或者变更登记注册信息的;未经授权擅自调整机动车结构、结构或特征;……”涉案车辆登记证书注明,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半挂车。张某想购买一辆自卸车,他与彭某的通话录音中提到,涉案车辆是一辆由厢式半挂车改装而成的自卸车。车牌不符,彭某并未反驳。该车辆应已非法改装为机动车。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彭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因此,张某应归还彭某涉案车辆及证件、手续,彭某应将购买价款6万元退还给张某。
彭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涉案车辆牌照一致,年审状态正常,应允许交易,张某也了解车辆改装情况。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彭某约定买卖的车辆为厢式半挂车改装的自卸车。该车辆属于非法改装车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涉案车辆转让协议无效。关于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与彭某签订涉案车辆转让协议时,彭某将涉案车辆、车辆登记证、操作规程等交付给张某。在那一天;张某购车款为6万元,对车辆与登记证不符未提出异议。涉案车辆登记证书显示,该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半挂车,张某应知车辆被非法改装。根据交易习惯,可以推断,张某明知涉案车辆被非法改装,但仍继续履行销售合同,且在合同履行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张某在买卖涉案车辆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错误,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彭某明知该车辆为改装车辆,且该车辆未按正常程序取得年检。其在签订涉案车辆销售合同时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比张更大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车辆折旧、当事人合同过错责任程度等因素,判决彭某将购买价款4万元返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担2万元并返还涉案车辆。就彭的情况而言。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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