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张桂华)2015年7月15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案。卖方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导致所有权无法过户。买家随后将案件告上法庭,由法官做出最终判决。销售合同无效,卖方退回收到的车辆货款,买方退回车辆。
2014年11月9日,王某与马某签订车辆购销协议,马某将某运输公司拥有的前、四、后货车全部以7.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余妈在交付车辆的同时支付了购车款。王某收到车辆后,前往所属运输公司办理车辆过户等手续时,得知该车辆是马某私自改装的车辆。原来的后八轮改装成了前四轮后八轮的卡车。作业证和维修卡未经过正常年审,因此公司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认为,因马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非法改装,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给自己造成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必须取得临时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登记的机动车结构、构造、特性的……。被告马某擅自组装其实际拥有的车辆并转让给原告王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财产应当归还给对方。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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