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之争:谁来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商誉?

2025-01-03 8:10:07 转让出兑 admin

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裁决,将“红牛”这个中国家喻户晓的名字带到了命运的十字路口。

长达18页的终审判决驳回红牛维生素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的上诉,维持原判;其澄清,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是“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者。

判决一出,“红牛商标权属案”、“50年协议”、“红牛是中国人还是泰国人”等关键词登上网络热搜,也引发法律界热议。有人支持泰国的天丝,也有人支持中国红牛。

然而,随着舆论逐渐发酵,一些疑问也引发思考:“红牛”商标案背后,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如何保护?近年来,知名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频发。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商标权属诉讼4年,二审判决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的“双牛大战”可以追溯到七年前。

2014年,泰国天丝公司向中国红牛湖北咸宁等生产基地发出律师函,声称对方使用“红牛”商标侵权。当时,中国红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商标授权尚未到期。泰国天丝的举动引起了中国红牛的注意。

此后三年的谈判无果而终,双方在商业、法律等领域展开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除近期二审宣判的“红牛系列商标”纠纷案外,目前双方围绕合资期限、股权、合同、破产清算等诉讼案件已达20余起。

2018年4月,中国红牛及其运营方华彬集团表示,早在1995年公司成立时,双方就有明确约定,中国红牛将在中国独家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50年。该协议已由相关部门公布。还有备案。两家公司的“跨世纪之战”正式打响。

此次“红牛系列商标”归属权纠纷是双方众多纠纷中最为激烈的一场争斗,也是双方四年多来博弈的缩影。

四年前,泰国天丝公司认为中国红牛继续使用“红牛”商标生产、销售产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正式发起侵权诉讼。作为反击,中国红牛将天丝告上法庭,争夺商标权。在北京高院一审中,主要提出两点主张:

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拥有合法权利。原因在于中国红牛在该系列商标的设计、策划、申请、注册、商业价值形成和品牌维护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实质性的、决定性的贡献。

要求天丝泰国向其支付37.53亿元广告费。中国红牛表示,泰国天丝多年来一直享受“红牛系列商标”带来的好处。基于公平原则,应合理承担中国红牛的广告费用。

泰国天丝公司对上述主张主张:第一,天丝公司自始至终对“红牛系列商标”拥有明确、完整、独立的所有权;其次,中国红牛公司声称对“红牛系列商标”有贡献,缺乏事实依据。第三,试图以“公平原则”来夺取商标权和广告费缺乏法律依据。

2019年11月,北京高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国红牛的诉讼,中国红牛提起上诉。

2020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商标许可的。因此,许可关系结束后,中国红牛不能因其广告投入和对商誉增加的贡献而成为商标所有人,也无权主张在使用过程中为自身商业利益所花费的品牌推广费用。商标,维持原判。

虽然判决已经结束,但无论“红牛系列纠纷”中其他仍在审理中的案件结果如何,例如双方纠纷的核心仍然是“50年协议”,华彬集团与泰国天丝公司之间的商标权属仲裁仍在进行中。庭审期间,红牛小金罐包装装潢纠纷尚未判决。现实中,像“中国红牛”这样的商标的使用者还有很多。他们为提高商标商誉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股东纠纷,他们不得不在注册商标期限届满时归还商标。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通过什么方式才能保护“中国红牛”的利益?法律专家对此有何评论?

如何保护商标实际使用者的利益?

纵观目前法律界的主流观点,有支持二审判决的,也有对判决持不同看法的。我们只是在双方观点趋同的基础上,为减少和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提供一些参考。

有学者认为,中国红牛无法依靠所谓“贡献论”获得商标权,主要原因有二:

首先,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注册专用权,因此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相应的权益。根据“二审”判决,“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关系明确。中国红牛公司使用该商标是基于泰国天丝公司的授权,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商标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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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除非双方明确同意,在商标许可过程中设计商标或提供商标注册协助并不是获得商标权的法律要求。

对此,有专家表示,对于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参考适用民法中的附加制度来明确和评估商标附加商誉部分的价值。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何鹏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判决内容,分析了中国红牛因商誉增值贡献获得补偿的可行性。他表示,民法典第322条规定了“附加”,但是否可以适用于无形财产领域存在争议。一审中,中国红牛以公平为由主张泰国天丝支付37.53亿元广告费。由于北京高院认定无形财产不适用查封取得,本案适用衡平法原则就成了白费力气、毫无根据的结局。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某些专利侵权案件中,存在适用附加规则的情况。无形财产。此外,法院在本案中认为,中国红牛通过广告投入增加了“红牛”商标的商誉。由于商誉的增值部分离不开“红牛”商标,故本着充分发挥该物效力的原则确定。它们均归天丝所有,这也是无形财产附加规则适用的体现。

因此,何鹏律师认为,泰国天丝公司作为增值商誉和商标作为不可分割附着物的收购方,应基于公平原则,对中国红牛应得的商业增值贡献给予一定的补偿。广告。

“具体赔偿范围仅限于与‘红牛’商标商誉增加相关的广告费用。与‘华彬集团’名义发生的广告费用等无关费用,不能计入赔偿范围。”赔偿责任范围”。何鹏律师补充道。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从民法理论角度阐释了商标作为财产权适用附加规则的可行性。

他表示,虽然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即其所指的商誉)在商标权许可过程中动态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商誉的增值部分属于被许可人。这就好比商品房的市值会增加,但市值的增加不能归因于长租客。

商标被许可人主张其长期使用、经营形成了许可标的物(注册商标)以外的新的未注册商标(新财产)的,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公众涉案商品或者服务似乎与涉案商业标识完全指向自身商誉,具有唯一对应联系。

熊文聪教授也表示,这一点很难成功证明,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类:主观要件是被许可人在长期履行许可的过程中是否主动、主动地与许可保持距离。期限许可合同。个人关系,持有独立的技术配方、商业秘密、经营战略或其他直接促进特定商誉产生和维持的重大贡献;客观要求,即在相关公众眼中,涉案商标是否唯一指向被许可人的商誉。只有满足这两点,商标被许可人才能主张商誉增值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教授从商标、商誉等基本概念的角度点评了该案。

他表示,商誉的概念多用于会计领域,反映商业实体除资产和负债之外的账面价值,通常用于企业收购安排中。例如,A公司原值为100万,B公司以150万收购A公司,则多出的50万将作为商誉记入会计账簿。与商标等无形资产相比,商誉不仅更加“无形”,而且具有不可识别性。它的价值不能通过定价、参股等形式来确定,实际上只能通过合同等方式来确定。

此外,张楚教授认为,如何保护商标被许可人的权益,必须依靠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因此,为了避免被许可人的利益受损,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设计。

尽管受访专家学者的观点和观点各有不同,但至少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商标权人与使用者之间会形成一套利益平衡机制,让商标的真正创造者商誉可以公平分享商誉的附加值,激励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才是促进各方共赢的解决之道。

商标纠纷频发,如何防范风险?

20世纪90年代,市场环境和商业行为还不够规范,企业家的口头协议和道德契约更为普遍。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业务合作、合资过程中忙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抢占市场。分享并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但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更注重生产、销售等传统资产的回报,而对商标权、商誉等考虑较少,导致合作后纠纷不断。曾经引起广泛讨论的案例也是如此,比如达能诉娃哈哈案、广州王老吉诉加多宝案、泰国天丝诉中国红牛案等。

此类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商标与商誉、侵权责任与赔偿、续约等核心利益界定不清。在业务发展初期签订合同时,存在含糊不清的情况。如果不及时修订或完善,也会给未来的经营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此外,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商标转让与商标使用许可有明确区分,适用不同的规则体系。商标许可包括三类:排他性、排他性和一般性。 “很多企业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一般将其描述为某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事实上,在这三种类型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这样的关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连峰表示:“知识产权不同,也可能产生纠纷隐患。”

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专家学者根据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特点,建议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明确商标权属,通过多种方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首先,在合资或合作之前,应了解相关规定,并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相关合同文件称,泰国天丝公司向中国红牛“提供商标”,但“提供”并没有明确表明双方的所有权和授权类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制度、目的、习惯、善意等因素对合同进行解释,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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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专家建议,企业在签订协议时,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的归属、类型和授权期限,还要考虑权利的缺陷或限制、限制权利行使的因素、侵权风险等问题。 。另外,在形式上,合同中应使用清晰、明确的法律术语,避免因语义模糊而引发纠纷。

此外,合资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广告费用的投入、审计、分摊等,都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协助下提前考虑。

其次,从防控角度,在商业运营过程中灵活调整知识产权策略。

中泰“红牛”的合作始于1995年,双方紧密合作20年,没有任何分歧。直到泰国天丝创始人徐树标去世后,双方才就商标、商誉增值分配等事宜达成明确协议。商标纠纷留下隐患。

因此,作为商标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提前考虑商标许可合同的终止等情况可能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 “例如,经营活动中产生新的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可以选择及时与商标权人沟通,通过变更、补充协议等方式增加对自身有利的条款。”王连峰教授说。

当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被许可人不得注册与被许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这也可以避免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张楚教授从知识产权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给出了建议,“作为商标的使用者,可以根据商标许可的类型和期限来选择进行投资决策。当商标生命周期即将结束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规划自有品牌的发展。”

第三,纠纷发生后,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有效解决纠纷。

诉讼作为维权手段,应用于企业商标战略中,主要包括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商标异议、商标撤销等类型。有影响力的诉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净化市场,提高商标知名度。

然而,诉讼也被视为解决此类纠纷的最后手段。与商标权相关的诉讼往往耗时耗力,有的甚至持续数年。可能对各方的长期合作、市场开拓、品牌声誉和行业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红牛等商标纠纷的背后,不仅是双方重大商业利益的纠纷,更是中国市场消费者权益的纠纷。

因此,受访专家建议企业应从事前预防、事中解决、事后补救等角度,保护商标许可双方的权益,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后,中国红牛表示不能认同判决结果,将认真研究二审判决,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济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50年协议”等相关案件仍在审理中。

与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不同,双方不仅涉及商标权属、包装装潢等纠纷,还涉及合资企业控制权、股东资格、合同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民商法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法律领域纠纷。

无论“红牛”之争最终结果如何,我们看到,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创新的环境下,商标等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载体和核心要素。许多企业的成功不仅依赖于专利、专有技术、知名品牌的数量,更依赖于无形资产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视,以及长期的培育和提高。知识产权战略。

商标很容易理解,但利益却很难区分。二审“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中包括中国市场众多经销商、合作伙伴以及消费者。尽管此案的结果尚未对双方当事人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但可能对“红牛”品牌在中国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红牛案对于中国企业和商业机构来说无疑是一个宝贵而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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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红牛之争:谁来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商誉?,评论如下:红牛的商战凸显了维护品牌信誉的重要性,应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不受损害。这不仅关乎企业利益也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值得重视和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