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单位:江苏州税收征税局
问题内容:
我可以问一下: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对无财产的出售车库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相应的费用吗?
回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回答:您好,亲爱的纳税人(提款代理,付款人)!您已经收到在线消息和咨询,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收局的第4条,涉及有关土地增值税的几个问题(Sudi税收法规[2015]第8号),涉及与车库有关的问题(公园,储藏室等)
(1)当可以分别转让可以处理所有权注册程序的车库(公园空间,储藏室等)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确认收入并根据“其他类型的房地产”来计算成本。
(ii)无法完成所有权注册程序的车库(公园空间,储藏室等)应符合“国家政府对与土地价值清算和管理有关的问题的税收通知的第4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税”(Guoshifa [2006] No. 187)实施了项目(3)的规定。
根据“有关与房地产发展企业的清算和管理税收税有关的问题的国家税收通知”(Guoshefa [2006]第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和建设的警察局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项目支持的清算项目(Guoshefa [2006]第187号)。公共设施,例如房间,俱乐部,停车场(商店),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站,水厂,文化和体育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政和电信等具有以下原则:
1。如果财产权属于所有所有者,则可以扣除其成本和费用;
2。完成后,如果将其转移给政府和公共机构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用事业,则可以扣除成本和费用;
3。如果完成后支付转移,则应计算收入,并应扣除成本和费用。
谢谢您的咨询!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果您仍然对此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国家税收政府的财产和行为税收部的意见:

“最近,纳税人咨询过,地下停车位的永久使用权是否包含在土地增值税收清算的范围中?是否分享土地成本?”
为此,国家税收管理局的财产和行为税收部明确指出:
根据第4条,国家税收管理第3段,涉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的清算和管理有关的问题(Guoshefa [2006]第187号),地下永久使用权的转移没有财产权的停车位应包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中,计算收入和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原则上,应共享地下停车位的土地成本,而无需物业权利。
因此,如果公司A的停车场(仓库)在建设完成后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则应计算收入,并应扣除成本和费用,这与所有权无关。
(iii)最后,让我们看一下相关法律的规定
1。由于未经禁止的转移,如《城市管理法》第38条所述,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转移地下停车位。
2。《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各方应签订合同,以供建立,变更,转让和灭绝不动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方同意,否则应从合同。有效的财产权转让。
3。根据“土地增值税临时法规”的第2条,众所周知,如果一个实体和个人从事房地产转让并获得收入,则土地价值纳税人应为土地价值 - 纳税纳税人。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临时法规”的第10条和第12条,可以得出结论,纳税人在签署转让合同后以及完成财产转让登记之前应作出税收声明并缴纳税款。也就是说,税法规定的税收义务是出于“转让”的经济行为而出现的,并且不需要发生财产权的法律转让。
iii。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收的第33条,发布“处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措施”(Guoshifa [2009]第31号):“企业建造的停车位应分别计算为成本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将被视为公共支持设施。”
公司A使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作为公共支持设施来处理它。换句话说,当公司A出售商业住房时,它可以直接扣除地下停车位的成本。在出售地下停车位时,没有相应的地下停车位成本。
4。印花税
它需要根据实施前后的邮票税法分别确定。

根据有关邮票税收的几个特定问题的国家税收第10条(Guosufa [1991]第155号),“财产转移文件”税项中的“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税收税款如何定义范围? “财产所有权”转让的税收范围是:为政府管理局注册的可移动财产和房地产转让的文件,以及为企业股权转移而建立的文件。
因此,由于公司A出售没有财产权的停车位,因此它不需要去政府管理局进行注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的范围,也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政府对中国人民共和国邮票税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的税法的宣布(第20222222222222222年州政府的第14号公告):有关邮票税收的具体问题(州税)(州税)(州税)FA [1991]第155号)将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废除。 2022年,它属于印花税税的范围,应按照“财产转让文件”支付5/10,000印花税。
5。财产税
实际上,有些人认为,尽管房地产公司转移具有永久使用权的停车位被认为是增值税的销售,但他们仍然是财产税的租赁业务,因此他们还应该为租赁业务缴纳财产税。
作者认为,尽管这种行为是形式的使用权转让,但它本质上是一项销售法,不需要支付租赁财产税。对于此问题,请参考2011年总统政府的问答。它已经澄清了该行为需要缴纳的税款。尽管这是在增值税改革之前的问答,但它不会影响为行为缴纳的税收的特征。
附件:“ 2011年对国家税收管理部门房地产专业税收部门的税收问题和答案”
61。如何征税房地产公司转移国防设施?该公司从整体上转移商业房地产(商业房地产上有住宅物业,不包括在转让资产中),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是民防设施,并且没有房地产证书)。是否需要从地下停车位转移的收入?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受让人会缴纳契约税吗?如果无需支付,如何确定停车位的转移收入符合税收政策,以及将涉及哪些其他税款类型?
答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税的临时法规”的第2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依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为以下是称为称为房地产的转让)并获得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的单位和个人。债务人(以下称为纳税人)应按照这些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税。
根据“商业税评论(审判草案)”:“出售建筑物或结构是指转让建筑物或结构以收费的所有权的行为。通过转让有限的财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销售建筑物的销售被认为是出售的。”
6。税款
房地产公司出售的地下停车位应被视为通过转移有限的财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来出售为建筑物。由于受让人无法完成停车场财产权程序,因此无需支付停车位税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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