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澳大利亚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对所有人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根据OECD [1]转让定价指南的规定,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修订了转让定价税制。在积极从经合组织的政策中学习的同时,它构成了一个独特的澳大利亚税收制度,例如澄清ATO需要交易条件。权利,实施独立的本地文件法规,实施跨国公司反避免法律以及转让利润税等。本文将概述澳大利亚转让定价税系统。
1个转让定价税法的变化
澳大利亚转让定价税制基于的基本法是《所得税评估法》第13条,该法于1982年实施,以及《所得税评估法》第815条[3],该法于2012年颁布,已于2004年追溯实施。同事,详细规则815进一步分为815-A和815-B/c/d。其中,815-A仅适用于与税收协议各方的跨境交易,而815-B/c/d适用于与所有国家/地区的跨境交易。下图总结了第13节,规则815-A和815-B/c/d的适用期间和截止日期。
从上图可以看出,从2013年6月29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转让定价基本法已从第13节和规则815-A节变为规则815-B/c/d。但是,由于第13条和规则815-A(税收协议中另有规定除外)没有限制期限,因此其生效期间发生的转让定价问题仍然有根据该法案转移定价调整的风险。
2转让定价税法的特征
像以前的税法一样,规则815-B/c/d也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但具有其自身的特征。有三件事:1)引入有关转让定价的自我评估法规; 2)澄清税务机关重新资格交易条件的权利; 3)规定,在通过立法准备转让定价文件时,企业可以减少或免除罚款。以下将按顺序解释。
引入转移定价自我评估法规
规则815-B/c/d将纳税人的自我评估和自我陈述作为基本原则。纳税人的公共代表有义务确认,根据转让定价税法计算了与公司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的与跨境相关交易有关的应税收入。此外,通过违反转让定价法规(即减少应税收入,包括增加累积损失的增加)获得的转让定价收益需要自行调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自我调整仅限于增加应纳税收入,并且不能减少应税收入。
澄清税务机关重新资格交易条件的权利
与第13节不同,规则815-B/C/D更多地关注独立公司之间的交易条件,而不是交易价格。如果纳税人的实际交易条件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不一致,因此获得了转让定价收益,则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拒绝实际交易条件并重新识别交易。尽管经合组织还承认税务机关重新表达交易的权利,但它认为仅应在特殊例外进行。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的法规更加严格。

立法规定,准备转让定价文件时企业可以减少罚款
规则284-E和规则815-B与转让定价文件有关的规则将同时颁布和实施。尽管转让定价文件不是纳税人的法律义务,但如果纳税人不准备在提交纳税之前满足要求的转让定价文件,则没有合理的可争议职位。在这种情况下,当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调整转让定价时,最低罚款10%,至少罚款相当于税额的25%。
3合规义务摘要
根据澳大利亚转让定价税制,跨国公司需要遵守各种转让定价合规义务,主要包括下表中总结的四个类别:
澳大利亚的转让定价税制要求纳税人自我评估和宣布自己的转让定价,并根据《税收征收和行政法》 284-E的要求准备转让定价文件。此外,如果与跨境相关方的交易金额超过200万澳元,则应在提交时同时填写IDS(国际交易时间表)A节(国际交易时间表)。对于相关的交易金额,转移定价方法以及是否有文档支持等。信息披露(“相关声明”)。此外,澳大利亚税务机构去年发布了一个国家报告系统。从2016年1月1日以后的财政年度开始,除了当前的合规义务外,合格的纳税人还必须为国家报告提交相关文件。在下一篇文章中,将详细解释国家报告系统的内容及其与当前合规义务的关系。
4。简单的传输定价记录
284-E中指定的转让定价文件由5个部分组成。主要包括:
1)分析报告实体的实际交易条件,
2)选择用于确定独立企业之间交易条件的转移定价方法,
3)确定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
4)分析规则815-B是否适用,并且
5)监视和更新转移定价策略的系统。

由于准备满足上述实际运营要求的转让定价文件,将为纳税人带来巨大的负担和费用,以减轻对没有主要跨境交易的小规模纳税人和纳税人的负担ATO发布的A转让定价简化记录保存法规被分为8个类别。下表显示了特定类别和实施时间:
维护转移定价简化记录的每个类别都有特定的法规,但是在所有类别中都有某些条件。它主要包括不连续损失,不会在会计年度进行业务重组,没有与特定国家的跨境相关方交易,并且根据转让定价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自我评估。同时,除小型融资交易,与无形资产和资本性质交易有关的交易以外的其他金融交易被排除在各种法规的适用对象之外。
尽管有关维护简单转让定价记录的相关规定不能免除其准备转让定价文件和相关声明(IDS)的义务。但是,当满足条件时,纳税人只需要解释以下事实:转让定价简化的记录法规符合转让定价,并对功能风险和经济分析进行简要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可以通过利用简单转让定价记录的规定来减少为转让定价文件做准备的负担。
概括
澳大利亚的转让定价税系统基本上遵循了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但从授予税务机关重新资格交易条件等方面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的转让定价税制更为严格。同时,随着经合组织税收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实施,转让定价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热门话题。在这种背景下,预计澳大利亚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的合规管理。因此,对于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活动的跨国公司,充分了解澳大利亚转让定价税系统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加强遵守转让定价合规义务是转移定价风险管理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第三部分1936年第三部分所得税评估法(ITAA 1936)
[3] 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815司(ITAA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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