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含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来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使代理权。
商铺租赁委托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行为。您作为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要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信息,明确委托事项,明确权限范围,明确委托期限等,以此确保委托的内容清晰且具体,同时要留意民法典第二十三章中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要求。
关注委托代理权限的范围。民法典有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九百二十条的规定,其表明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依然实施代理行为,并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话,就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委托人既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去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能够概括委托受托人去处理一切事务。
您在委托好友代理出租商铺时,应采用特别委托而非概括委托。要明确代理权限仅为招租谈判、合同签署、租金收取等事项。同时,对于涉及房屋改造等重大事项,需单独进行授权。这样做能尽可能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代理流程指引
您委托国内好友代理出租商铺时,能够参照以下这些步骤来规范代理操作流程。
(一)文件准备

准备好可能用到的委托书公证、产权相关证书认证等文件。
(二)委托合同订立
- 有定期报告义务,约定每月提供租赁台账及银行流水。
(三)租赁合同缔结
在缔结租赁合同时,您可以要求将签约过程进行录像并存档。同时,您要重点留意转租权限、装修条款以及优先续租权等相关内容。
(四)租赁事务管理

在租赁事务管理阶段,您要关注租金收取的处理方式,要提前约定好;要关注日常维护的处理方式,要提前约定好;要关注纠纷处理的处理方式,要提前约定好,以防止后续相关争端发生。同时,您还必须关注税务申报问题,要确保在商铺出租过程中税务行为合法合规。
律师提醒
您身处海外。在委托国内好友代理出租商铺时,应当注意委托书的公证认证问题。
2023 年,《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开始在中国生效并实施。在中国与《公约》缔约国之间,公文书进行跨境流转时,不再需要经过传统的“外交部门认证+使领馆认证”的“双认证”程序。而是在《公约》的框架下,启用了基于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新模式。
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是《公约》缔约国,那么您的委托书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如果您所在的国家不属于《公约》缔约国,那么委托书就必须在当地使领馆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杨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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