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大新县法院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解析

2025-03-27 0:18:49 车辆买卖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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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就是需要赔付的金额呢?违约方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就可以进行调整呢?大新县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的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大家表明:违约金的约定是有规定的,并非想赔付多少就可以赔付多少。

01车辆交易后约定按年利率20%计算违约金

孟利宁从事客车运营行业。2020 年 11 月 30 日,孟利宁把车牌号为桂 F8****的客车以及天等至崇左的运营线路,以 9.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林琉丽和伍健。双方约定在 2021 年 1 月 12 日前付清款项。林琉丽和伍健支付了 8 万元,然而剩余的 1.8 万元尾款一直未付。

2022 年 2 月 5 日,孟利宁与林琉丽、伍健进行了再次协商。之后,他们签订了欠款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林琉丽和伍健要支付给孟利宁未付的购车款 1.8 万元,还有利息 1800 元。同时,要支付孟利宁代付的客车相关欠款 2880 元,总共是 2.2 万余元。并且,上述款项应在 2022 年 3 月 11 日前还清。如果没有按时还款,就需要以 2.2 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0%来支付违约金。

然而,还款期限到了。林琉丽和伍健仅在 2024 年 1 月 12 日向孟利宁的儿子孟荷支付了 1000 元。而剩余的欠款一直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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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之后,孟利宁把林琉丽和伍健告到了大新县法院。他请求法院判决他们偿还 2.1 万余元的欠款,并且按照欠款协议所约定的年利率 20%,支付从 2022 年 2 月 5 日开始到清偿欠款本金那天为止的利息。

案件审理期间,林琉丽和伍健没有出庭应诉。然而,在与法官进行电话沟通时,他们承认了欠款的事实。并且,他们以经济困难为理由,希望能够分期还款。此外,他们还提出孟利宁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免部分。

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所以将其调整为按年利率 6%来计算。

在欠款数额方面,双方没有不同意见,法院支持孟利宁要求偿还 2.1 万余元欠款的请求。

大新县法院提及违约金一事。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且兼具惩罚性。守约方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需以自身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孟利宁除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经济损失。孟利宁主张按照约定的年利率 20%来计算违约金,这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进行裁量时,把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年利率 6%来进行计算。

大新县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林琉丽需要偿还孟利宁欠款 2.1 万余元,伍健也需要共同偿还。同时,他们还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计算,一直计算到欠款清偿之日为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03案后释法

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若违反合同约定且未履行合同义务,就需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此货币即为违约金。在这起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里,违约金的认定成为了争议的关键所在。法院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了细致且慎重的裁决,其目的是维护公平与正义,同时平衡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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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0 条作出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之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然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 585 条第 2 款的规定来进行处理。民法典第 585 条作出规定:当事人有权利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依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增加;倘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则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当当事人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之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是为了避免违约金被当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保证违约金主要能够发挥补偿损失的功能。

孟利宁与林琉丽、伍健达成约定,违约金按年利率 20%来计算。这种计算方式与孟利宁因林琉丽和伍健欠款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相比,明显过高。因此,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年利率 6%。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然而,它并非不受约束。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会依据法律规定。同时,会综合考量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会公平合理地判定违约金,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4法条链接

当事人一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 584 条规定的损失作为基础。同时,要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履约背景等因素。并且要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最后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若超过造成损失的 30%,人民法院通常可以认定其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于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大新县人民法院、“广西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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