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二手车以及宠物等领域,还有网络购物等方面。3 月 15 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辖区两级法院审结的、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能引导消费者进行合法维权;以案释法,也能警示经营者要合规经营;通过这样的方式,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而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又能持续激发消费活力。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案例一:
婚礼布置被二次使用
2022 年 10 月,蔡甲和蔡乙因为举办婚礼有此需求。他们与李某某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委托李某某提供诸如婚礼主持人、录像摄影、舞蹈节目、婚车装束以及婚礼场地布置等服务项目。这些服务项目的总费用达到了 3.9 万余元。
同月,李某某按照约定为二人提供婚礼现场服务。婚礼结束后,李某某没有拆除婚礼现场的布置。接着,李某某擅自同意第三方将婚礼现场稍作修改,然后给另一对新人举行婚礼使用。并且,李某某还将现场的有关视频发到了网络上。
蔡甲和蔡乙得知后不肯支付婚庆服务费用,李某某因这一情况拒绝交付婚礼影像资料。之后,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蔡甲和蔡乙归还 3.9 万余元的婚庆服务费。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未得到蔡甲、蔡乙的同意,就擅自把婚礼布置方案进行二次使用。这样一来,在同一天同一场地的另一对新人,基本上沿用了该婚礼布置现场的主要设计元素以及个性化审美表达的细节。这显然破坏了蔡甲、蔡乙对婚礼的美好回忆,也破坏了他们为婚礼布置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同时,这违背了蔡甲、蔡乙对拥有独特专属婚礼的预期,所以李某某构成了违约。
李某某存在违约情形,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实际费用支出。基于此,酌定李某某与蔡甲、蔡乙双方各自承担婚礼布置现场费用的一半。同时,将服务费减少 5000 元,以此作为李某某对蔡甲、蔡乙二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
二手车行出售“调表车”
2023 年 7 月,徐某让刘某帮忙出售他名下的一辆客车。刘某接着就把这辆车的销售信息发布到了朋友圈。在那个时候,显示这辆车的行程里数是 8.3 万公里。
之后,刘某联系二手车行让其帮忙寻找买家。接着,车行依据刘某在朋友圈发布的车况介绍,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车辆信息。之后,张某得知此事并与该车行取得了联系。经过检测和试驾,张某最终买下了该车辆。
张某在车辆使用期间,通过品牌官方 APP 绑定了案涉车辆信息,接着他查询到案涉车辆在 2023 年 5 月送修时的里程数为 21.2 万公里。随后,张某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车辆转让协议,并赔偿购车款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最先发布了案涉车辆的转让信息,当时就显示车辆里程数为 8 万多公里,所以应当认定二手车行没有进行调表行为。从张某与车行负责人的沟通情形来看,也不能够推断出二手车行有隐瞒车辆里程表不实的故意,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二手车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机动车的里程数可作为车辆报废的参考标准,同时也是判断机动车损耗程度的重要因素。案涉车辆的实际里程数与显示里程数差异极大,这种差异足以影响购买意愿以及车辆成交价格。二手车行在出售车辆前,未用尽各种手段对车辆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和检测,也未将核查检测结果告知消费者,因此可以认定二手车行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判决将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同时,二手车行需返还张某 16 万元购车款。
案例三:
“刷单”费用能否受法律保护?
2021 年到 2023 年这段时间里,郑某某想要提升他网店的销售排名并且增加销量。他多次拜托王某去刷单,然后王某就联系“买手”,让这些“买手”在郑某某经营的网店上下单,并且垫付订单的费用。
郑某某在期间返回了王某部分款项。2023 年 10 月,郑某某通过微信与王某进行了确认,表明结欠王某 9.2 万余元。此后,郑某某先后向王某付还了共计 3000 元,而余下的款项一直未再归还,于是王某将其诉至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八条有这样的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不能够违反法律,也不能够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王某与郑某某的行为,是想要通过非法手段(刷单),特意制造出网店销量虚假增加的假象,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案涉款项的性质属于不法给付,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纯白”狮头鹅变“灰白”
刘某经由“拼多多”平台向某养殖场询问狮头鹅的购买事宜。在沟通的过程中,某养殖场表明,“白色狮头鹅属于纯种”并且“本店仅仅出售正品纯种大种狮头……若为假货则赔偿十倍”。
之后,刘某下单购买了 2 只白色狮头鹅,每只价格是 1500 元,还购买了 1 只灰色狮头鹅,每只价格为 700 元。然而,刘某收到货之后,发现白色狮头鹅的背部多出了灰色毛羽,并非完全的纯白狮头鹅。于是,刘某要求某养殖场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进行赔付。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养殖场所作出的“假一赔十”承诺主要是针对其出售的狮头鹅为正品纯种大种狮头鹅这一情况。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购买的涉案三只狮头鹅不是正品纯种大种狮头鹅。因此,刘某仅仅凭借狮头鹅外观不是“纯白”这一点来要求十倍赔偿,其依据是不够充分的。
依据案件事实,刘某所购买的三只狮头鹅里,有两只不符合“纯白”的约定。某养殖场的这种行为既构成了违约,又构成了欺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有权利获得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综上所述,判决某养殖场向刘某支付 9000 元。
案例五:
购买宠物未经检疫
2024 年 1 月,张某某在某家宠物店购买了一只柴犬宠物狗。他支付了 2200 元的价款,还购买了 150 元的狗粮,总共花费 2350 元。张某某把柴犬带回家后,察觉到柴犬出现拉稀且没有食欲的情况,于是就把柴犬送到宠物医院去就医。
医院进行检查后诊断为:“急性肠胃炎?腹股沟疝”。经调查得知,这只柴犬是宠物店自养的柴犬所生,并且没有经过检疫。

张某某觉得,这家宠物店违背了国家对于在售动物必须完成检疫的规定,售卖了患有严重疾病的疝气犬只,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在进行动物出售之前,货主有义务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法律禁止经营那些依法应当接受检疫但却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本案中,宠物店将未取得检疫合格证且禁止流入市场的宠物狗出售给了张某某,并且隐瞒了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这一真实情况,应当认定其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宠物店赔偿宠物狗价款的三倍,也就是 6600 元。
案例六:
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林某某为汕头市某健身有限公司的会员。2024 年 3 月,林某某在该健身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里游泳。他在 1.5 米深的泳池中行走时,突然沉入水面并溺水。在溺水前后,他都没有发出求救信号或进行挣扎动作。而现场的救生员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察觉到这一情况。
其他在游泳池的会员发现后开始大声呼救,接着把他带到池边进行心肺复苏,之后林某被送往医院,然而经抢救还是无效身亡。
病案材料有记载,林某的死亡原因是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其死亡诊断包含“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心跳骤停、肺水肿、溺水”等 19 种原因。林某某的家属因此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健身公司以及健身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溺水前在泳池中行走,其胸部及以上部位露在水面之上。之后,不知因何缘故没入水面而溺水。不能排除是其自身身体状况致使晕厥后入水的这种可能性。家属不同意鉴定机构对尸体进行解剖,就将死亡结果完全归结于溺水,这在理由和依据方面是不够充分的。
健身公司在泳池开放时段管理松懈,没能即刻察觉处于昏厥且无法自主呼吸状态的林某。发现林某后,既没有专业医务人员参与施救,也未配备必需的急救设备,这既影响了救援的及时性,又影响了救援的有效性。健身公司未充分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这些情况,判定健身公司需对林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南方+记者 杨立轩
通讯员 邱梓喆
点击图片,一键报料↓↓↓
【作者】 杨立轩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家长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但不少家庭...
你是否曾在计划港澳之行时,为办理港澳通行证而感到困扰?别担心,专家/...
电视机出现花屏是怎么回事?1、液晶屏故障:一般原因都是屏幕受到敲击...
怎么正确使用发光化妆镜?局部放大:利用化妆镜的放大功能仔细观察眼部...
它们在内蒙古自治区共同设立了国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公司于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