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房东需要交供热费吗?

2024-11-12 20:10:45 房屋租售 admin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 饶俊华 黄璐

一家投资公司作为房东,出租了一栋商业办公楼。其认为,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不应该支付取暖费,而租客也没有支付这笔费用。供热公司无奈,只好将作为业主的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费用。那么,这笔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

“作为房子的主人,投资公司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取暖费用。” 11月11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阿提坎·阿不都·日伊木介绍,他正在缴纳上述取暖费。之后,您可以向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主张权利。

某投资公司拥有一栋办公楼,并出租部分办公空间。为该写字楼供暖的公司发现,其按时提供服务,但部分写字楼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拖欠供暖费33600余元,经与楼宇实际用户多次沟通,收款失败。

近日,供热公司将房屋业主投资公司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承担费用。

“房子是我租的,我不是实际使用人,我不应该交暖气费,谁用热气就跟我没有关系!”庭审中,该投资公司表示,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上述办公楼出租。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供暖费由承租人承担。它没有义务支付供暖费。供热企业应当向实际用户(热用户户)缴纳供热费。

供热公司表示:“我们按时供热,作为房子的主人,我们向你们索要取暖费没有问题。”

法院认为,供热公司在2022年至2023年供热期内为办公楼提供供暖服务。投资公司作为产权登记人,未与供热企业签订书面供热服务合同,但由于投资公司未与供热企业签订书面供热服务合同,故投资公司作为产权登记人,未与供热企业签订书面供热服务合同。事实供热行为,双方即成立供热合同法律关系。

虽然投资公司与承租人约定取暖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相对的,投资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协议对承租人不具有约束力。供热公司。另外,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热用户”是指利用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生活用热及相关用热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服务。

本案中,投资公司作为产权所有人,具备与供热公司建立供热合同关系的事实和法律条件,也符合《条例》中的“热力使用者”。因此,投资公司实际上并没有用热。户方拒付取暖费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供热公司作为能源供应单位,业主作为第一支付供暖费义务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投资公司向供热公司支付未缴纳的供热费33600余元。支付上述供暖费用后,投资公司可以向房屋实际使用人主张权利。

继续阅读——

法官称:不能以出租房屋为由拒绝支付取暖费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东和业主不得以房屋已出租且未实际使用为由拒绝支付取暖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阿提坎·阿不都日依木介绍。供热费的收取应当按照供热合同执行,供热公司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书面供热合同。

当供热单位与用电单位之间没有书面采暖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人是缴纳采暖费的义务人。

当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承租人未缴纳采暖费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供热单位有权催告业主缴纳采暖费,业主应当支付它。至于业主与承租人之间关于支付供热费的相关协议,仅对业主与承租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供热单位仍有权向业主索赔。

Atikan Abdurimu 表示,因此,在本案中,投资公司充当了房东的角色。如果承租人未缴纳取暖费,供热公司有权向房东要求承担取暖费。投资公司称,合同中与承租人有约定,在缴纳供热费后,可凭合同及相关票据向承租人索取费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654条规定: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协议,及时缴纳电费。用电人逾期不缴纳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提醒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电。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水、供气、供热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阿提坎·阿不都日伊木介绍,此外,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热力用户,是指供热企业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有偿用户。供热及相关服务。 (记者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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