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著作权涉及哪些税费?

2024-11-03 0:04:57 转让出兑 admin

个人转让版权涉及哪些税费?

回答: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可转让的版权主要是指财产权,而人身权则不可转让。

个人转让著作权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

《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财税[2016] ] 36号)规定,出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活动。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版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主要有三类:(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工资、薪金所得”。 (三)财产转让所得。

1. 著作权使用权个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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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作者稿酬所得,是指个人以图书、报纸、期刊等形式出版或者出版作品取得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提供版权使用权的收入不包括特许权使用费。

但也有特殊情况:

(一)关于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出版物上出版作品、图书取得的收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

1、在报纸、杂志等单位工作或者受聘的新闻工作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其在本单位报纸、杂志等单位发表作品的收入,是其职务收入和受雇收入,应当相等到他们的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报刊、报纸上发表作品的收入,按照“稿酬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专业作者撰写、编辑、翻译的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的稿酬收入,按照“稿酬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剧本使用费不再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发表的作品或者向作者支付的报酬,向作者征集稿件被视为版权的一项规定。电影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图书、报纸、期刊形式出版、发行电影、文学剧本取得的收入,按照“作者稿酬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使用取得剧本使用费的,影视制作单位的剧本作者,不再区分剧本使用者是否是其工作单位,对稿酬使用费统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影视剧本使用费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3. 印花税

根据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印花税法》,著作权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格的十分之三。

然而,在实践中,虽然图书出版合同或报纸出版协议(协议)本质上是版权(出版权)的转让,但由于合同名称与税法不一致,几乎从未缴纳印花税。 (这个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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