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现辉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实践里,被告有一项抗辩原则,那就是“主张侵权诉讼的主体不适格”。其理由是,在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或者当权利人已经将自己的权利进行专用使用许可或者独占使用许可时,权利人就会丧失诉权。本文从著作权领域、商标权领域、专利权领域等各自的许可方面,分析了相同点与不同点。同时,也分析了知识产权人权利滥用时的处理方式。希望能对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下,诉权的正确实施以及如何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人权利滥用行为有所帮助。
著作权领域被许可人的称谓及含义、商标权领域被许可人的称谓及含义、专利权领域被许可人的称谓及含义,这些方面存在差异。
(一)著作权被许可人的类型及含义
著作权的被许可人,指的是依据和著作权人所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以及地域范围之内,以合同所约定的方式来对作品进行利用的人。依据《著作权》法第 24 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需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合同有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和非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之分。并且会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同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类型在称谓方面与商标权和专利权存在差异。
著作权人仅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不会再向第三人发放相同许可,并且著作权人自己也不能以已许可的那种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这就是专有使用。
著作权人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后,还能够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这就是非专有使用。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及含义
其三,普通使用许可,就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约定的方式上,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专利权许可实施的类型及含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专利权是能够被许可实施的。而专利权的实施许可可以划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独占许可
指的是在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权利人允许被许可使用人实施该专利技术,而只允许被许可方进行这一行为,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不能运用其专利技术。在这种许可的形式下,专利权人在既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也失去了自身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
2、排他许可

指在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使用人拥有使用该专利的权利,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使用该专利。同时,与独占许可使用存在差异,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依然有权使用其专利技术。
3、普通许可
权利人除了自身与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其专利外,还能够允许第三人使用其专利。这种许可在实践当中所占的比例比较大。和前两个许可模式相比,专利权人的权利相对而言更大一些,并且在约定许可费用方面会更低一些。
4、分许可
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使用其专利,并且专利权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被许可使用人也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5、交叉许可
是指两个专利权人彼此允许对方在特定的时间、地域以及范围内实施自身的专利。也就是说,甲允许乙实施甲的专利,同时乙也允许甲行使乙的专利。在司法实践里,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相互之间进行交叉许可,或者共同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时,这种联营协议的安排就构成了专利池,也被称作专利联盟。
专利许可模式中的后两种,并非本文探讨的内容。本文只是分别从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人这几个方面,来分析当他们各自的相应权利被侵害时,诉讼权利该如何行使,以及如何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人权利滥用的问题。
当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受到侵害时,被许可人具有诉讼资格,权利人也具有诉讼资格。
(一)、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的诉讼资格
非专有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无法排除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他们所获得的只是债权性质的权利,不具备对世性,他们的地位与著作权人差距很大。然而,专有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和非专有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完全不一样,他们取得的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具有对世性,专有被许可人也被当作特殊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权,被许可人能够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当第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作品时,一方面,专有使用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另一方面,若著作权人已经将专有使用权进行了许可,那么在此情况下,著作权人对于此侵权行为能否主张权利,能否主张获得损害赔偿呢?
同时,著作权人也有权禁止专有使用权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且是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使用的,这样做除了侵害了专有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之外,还构成了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即便专有使用权人没有起诉,著作权人依然有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

著作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取决于著作权人是否因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著作权人是否会因侵权行为而有损失,这与著作权人与专有使用权人在合同中对付酬办法的约定有关。
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 24 条规定,关于专有许可合同内容,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就被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同样,对于付酬办法,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应作出有利于被许可人的解释,且著作权人不应就赔偿经济损失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著作权人从授予他人专有使用权中获取报酬的方式较为多样。以图书出版为例,支付图书稿酬的方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其一为一次性付酬,出版者会依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以及经济价值等情况来计算报酬,然后一次性向作者付清,这样作者就能一次性从出版单位获得全部的利益。(2)出版者会按照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给作者支付一定报酬,这就是基本稿酬。同时,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为印数稿酬。稿酬通常在作品交付出版时就会付清,它既与出版的图书定价没有关系,也不会受到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版税是出版者按照图书定价乘以发行数再乘以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它是一种计酬方式,著作权人与出版者会按照一定比例来分享作品的销售所得。等等。因此,若著作权人的报酬形式为一次性稿酬或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且已从专有使用权人处获得全部经济利益。那么,当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后,对于侵犯专有使用权的行为,由于此时受损的是专有使用权人的利益,著作权人并未因侵权而蒙受损失,所以一般无权再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然而,在著作权人以版税方式实现经济利益时,该侵权行为不仅会侵害专有使用权人的经济利益,还会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因为侵权行为会影响图书销量,进而减少著作权人的版税,此时著作权人有权请求获得经济赔偿。[iii]
(二)、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的诉讼资格
我国《商标法》第 43 条准许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既可以与商标注册人一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自己单独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后,就可以提起诉讼。
可见,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获得了类似商标注册人的地位和权利,能够单独进行起诉。因为只有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该商标,而商标权人已经无法使用。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一同使用商标,所以,他们需要与商标注册人一起起诉,或者在商标注册人明确表示不会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取得的代价较低,并且可能存在与普通使用许可人相关的情况,所以必须获得商标注册人的特别授权才能够起诉。
综上,商标被许可人遇到侵权时,需先分清自己属于哪种许可类型,然后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若商标权存在独占使用许可,面对侵权行为,独占使用认可人和商标权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相同情形,即依据双方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来认定。约定的权利需限定在主张赔偿损失的范围内,不能对著作权人、商标权所有人、专利权人的法定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进行约定。也就是说,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剥夺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侵权的权利。
(三)独占实施其专利后专利权人的诉权
专利权人可通过自身实施来实现专利权的价值,也能通过许可他人实施来实现。同时,还可通过权利转让来实现其专利权的价值。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专利权人凭借收取使用费的方式,能够全部或部分地实现其专利的价值。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存在多种方式。其中,独占实施许可是这样一种方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之后,在相同的地域以及相同的时期内,不可以再许可其他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去实施其专利。并且,不仅专利权人自己,在同样的地域和时期内也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实施其专利。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获得的专利实施权具有独家性。这种独家性使得被许可人能够排除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在相同的地域以及相同的时期内,以相同的方式来实施该专利。
被诉侵权人超出许可实施方式实施侵权行为,被许可人不能主张诉讼权利。
在司法实践里,专利权人许可他人独占实施其专利之后,要是出现了侵权行为,那么专利权人能不能起诉侵权行为并要求损害赔偿呢?通常来讲,如果专利许可实施合同明确约定了相关事宜,并且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又或者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针对这个问题有其他专门的约定,就应当按照他们的约定来处理。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虽经一致协商。被控侵权行为未在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地域或期间发生。被控侵权行为也不同于被许可人取得的独占实施方式。比如被许可人取得的独占实施方式为制造和销售,而被控侵权行为是使用。那么被控侵权行为不应受专利独占许可实施合同的限制。此时专利权人有权起诉侵权行为并追究赔偿责任。如果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在有效期内且在有效地域内,被控侵权行为与被许可人获得独占许可的实施方式相同,同时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未就侵权行为的追究达成一致,那么被许可人拥有完整的诉权,能够独自追究侵权人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在内的全部侵权责任。并且,专利权人毫无疑问有权追究侵权行为,也有权让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专利权人能否追究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目前的判决大多持肯定态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尽快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侵权人赔偿能力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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