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交通堵塞的压力,部分大都市采取了摇号等手段来控制购车配额,导致购车配额的获取变得相当困难,甚至催生了相关的灰色产业链。在实施限购政策的城市中,个人购车配额能否进行转手?近期,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北京市个人购车配额转让的合同效力争议案作出判决,法院依照法律判定该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退还购车款项。
2016年1月,王某与齐某达成一项协议,内容涉及北京市小客车购置指标的转让。根据协议,王某同意将个人拥有的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以6.5万元的价格转售给齐某。
2016年9月,齐某与刘某达成一项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转让的协议,该协议规定齐某将从王某手中购得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指标以8.5万元的价格转售给刘某。刘某按照约定支付了8.5万元,而齐某则向刘某交付了王某名下的京牌车辆以及王某的身份证原件、暂住证原件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此后,齐某持续占有并使用该京牌车辆。

2024年4月25日,王某将京牌车辆移走,随后在2024年5月22日将该车辆转移至山东省某市的车管所进行登记。在腾出京牌指标之后,王某于2024年6月20日为新车办理了车牌注册,并且更换了车牌号码。
刘某在涉案车辆被拖走之后选择了报警,然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刘某决定将齐某和王某告上法庭,目的是要法院判定其与齐某签订的关于北京市小客车购置指标转让的协议无效,同时要求齐某和王某退还8.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通过和齐某达成北京市小客车购买指标转让的协议,并在支付了相应的转让费用后,获得了涉案的京牌车辆及其车牌的使用权。然而,刘某此举对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公共秩序造成了扰乱,因此,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被视为无效。
刘某在签署车辆指标转让合同时,清楚意识到此举违背了相关政策的明文规定,双方均存在过错,理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齐某所收取的8.5万元款项需退还给刘某,同时,刘某也需将京牌车辆归还给齐某。鉴于涉案车辆已被王某移走,京牌车牌已重新登记至新车名下,同时王某与齐某签订的北京市小客车购买指标转让协议亦属无效,且王某需退还齐某6.5万元,为减轻双方诉讼负担,法院裁定刘某与齐某签订的北京市小客车购买指标转让协议无效,并裁决齐某需退还刘某2万元,王某需退还刘某6.5万元。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客车购车指标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授权,其性质独特,不得随意买卖或出租。此类行为会破坏小客车数量的调控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影响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买卖购车指标的做法是无效的,而租赁或借用他人的购车指标,则可能遭遇车辆被擅自转卖、质押,甚至面临强制拍卖的后果。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进行购车指标的交易,任何违法行为都应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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