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区域内治安秩序,彻底排查潜在的安全风险,预防各类事故的爆发,近期,顺义区公安部门依照法律对多起出租方未执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案例一

近期,顺义区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在对幸福东区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出租屋在租赁期间,屋主张某未对房屋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也未尽到房屋管理职责,导致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实施罚款。
在本案例中,出租人未能履行其安全职责,对出租房屋的管理疏于照看,导致房屋内存在重大的治安风险。据此,公安机关依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出租人实施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特此提示广大市民家有房出租时,一定要主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案例二

近期,顺义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的警察在巡查过程中注意到,站前北街某出租屋的治安防护设施存在破损,随后公安机关向其发放了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复。然而,期限届满后,该房屋仍未进行整改,由此产生了安全隐患。同时,出租人米某某并未对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也没有尽到房屋管理的职责。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米某某做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本案例,因为出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放任出租房屋的管理,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出租人进行处罚。
特此提示广大市民家有房出租时,一定要主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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