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的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务局和建设局:
依据国家政府的具体安排,现对调整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的契税及营业税的减免政策发出如下通告:
一、关于契税政策
对于个人购置家庭中的首套住房(该家庭成员涵盖购房者、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等),若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将按照1%的税率征收契税;若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则将按照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个人购置家庭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住房,若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将按照1%的税率来征收契税;而若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则将按照2%的税率来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指的是那些已经拥有一处住宅的家庭,他们所购置的第二处住房,旨在提升居住条件。
纳税人若欲申请税收减免,需经申请或授权程序,由其购房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其家庭住房状况的书面查询结果,同时应将此查询结果及住房相关资料迅速转交给税务部门。若纳税人暂时无法满足查询要求,无法获取家庭住房查询结果,则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家庭住房实际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若该诚信保证内容失实,将被视为虚假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处理,并将不诚信行为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依据便民和高效的原则,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迅速提供纳税人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的书面查询答复,同时,税务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减免申请的处理。
(四)具体实施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税务以及房地产相关部门协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若个人出售的房产购置时间未满两年,需缴纳全额营业税;而若个人出售的房产购置时间达到两年或更久,则可享受营业税的豁免。

办理免税的程序、购置房产的期限、发票的出具、通过非购买途径获得住房的行为以及相关的税收管理规范,均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强化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均未采纳本通知中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契税的优惠措施,以及第二条关于营业税的优惠条款。这些城市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将继续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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