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说明】
个人出售购买满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 2015年)《市国土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市〔2014〕224号)《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委托住房管理部门对个人销售的住宅和非住宅征收税款”(津税管[2005]17号)
【受理部门】

正常交易,到房屋所在地县房管部门办理;抵扣等特殊事项,可到房产所在地县局税务服务所办理。具体地址可查询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处理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的期限。纳税人应当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征收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必须在期限内提交完整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完整,受理后立即办理。
【投稿信息】

1、《纳税人减税减税登记表》2份(到房管部门办理时填写《天津市个人住房销售纳税申报表》)。 2、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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