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陈先生购车交5万定金未签合同惹麻烦,对簿公堂

2025-06-25 20:04:05 车辆买卖 admin

东莞市居民陈先生支付了五万元作为订金,向一家汽车经销商预订了一款特定型号的轿车。然而,由于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导致了一系列纠纷,最终双方不得不诉诸法律。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判定陈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经销商有权扣除其支付的5万元订金。法院强调,对于重要的合同,务必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署。

怀疑“二手车”弃购 买家和车行对簿公堂

东莞市虎门镇的居民陈先生有意购置一辆汽车以作日常出行。在2016年7月6日,他联系了当地一家车行的员工,表达了购买某进口品牌汽车的意愿。车行员工告知陈先生该车型目前无库存,需前往市场搜寻。随后,直至7月中旬,陈先生与车行员工通过微信进行了多次交流。在此过程中,陈先生对车辆的价格、颜色、型号等细节进行了详细咨询。在对方给出详尽答复之后,通过微信平台,将《车辆订购确认书》的电子版传送给陈先生。双方对车辆的挂牌价格为427000元以及定金为5万元的事实达成一致。随后,陈先生向车行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

购回该车辆并垫付资金后,我们通知陈先生前来验车。2016年7月27日,陈先生如约来到店内进行了车辆查看。翌日,陈先生向店家提出,该车辆并非新车,因而拒绝提车,并要求退还5万元定金,然而这一请求并未得到店家的同意。

2017年1月,陈先生将车行告上法庭,诉求对方退还5万元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同时要求对方赔偿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8000元。

陈先生表示,作为消费者,他有权充分了解欲购车辆的相关信息,不应在未见到实物的情况下便进行购车。他仅仅是通过微信与车行员工进行了咨询,并未与对方正式签订合同。这5万元款项属于“订金”,而非“定金”。此外,陈先生还提到,该车辆为二手车,外观显得较为陈旧脏污,因此他决定放弃购买。既然买方对车辆的品质表示不满,车行理应主动提供其他车型供其挑选,而不应采取强迫销售的做法;既然车行未能提供其他车辆供买方选择,那么双方便无法就购车事宜达成一致,车行应当退还买方所支付的预付款。

车行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据车行所述,陈先生在检视车辆时并未提出任何疑问,只是表示自己没有携带现金,需要回家筹集资金,随后又声称该车辆并非新车,而是二手的,并表示不再感兴趣,但并未提出更换车辆的要求。鉴于涉案车辆属于性能车型,市场需求相对较少,车行推测,陈先生可能已经购买了其他款式的车辆,因此不再对这款车感兴趣,于是故意找出了这样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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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甘示弱,遂提起反诉,坚持要求对方继续执行合同,陈先生需向其支付剩余的购车款项,共计37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同时还要对其他损失进行赔偿。

买家质疑无证据支持构成违约 车行有权没收定金

法院安排双方当事人前往现场对车辆进行检查。在双方均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现场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查封,并着手准备对该车辆是否为二手车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司法鉴定。

然而,新的问题再次浮现!陈先生觉得鉴定费用过重,因此迟迟未能按时缴纳鉴定费用,最终导致鉴定程序依法被中止。

法院审理后认定,通过分析双方微信对话的语境,可以认定陈先生已对《车辆订购确认书》的条款以及双方补充签署的书面合同形式予以认可。陈先生的支付行为实际上是在执行该订购书的条款,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确立。

依据民事诉讼中“主张者举证”的原则,陈先生若对涉案车辆是否为二手车持有疑虑,便需出示相应证据以证实其观点。然而,陈先生虽已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却因未能按时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工作被迫中断。因此,陈先生未能有效履行举证责任,法院据此对其主张案涉车辆非新车的事实依据不足,故不予认可。

涉案车辆属于贵重物品,非随意可得或更换的普通货物。车行已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车辆,并确保了其合法来源。然而,陈生无合理理由拒绝接收车辆,且要求车行提供其他符合约定的车辆供其审视,这一要求显然缺乏合理性。车行拒绝为其更换车辆,并无不妥。鉴于陈先生已明确表示不打算接收车辆,合同履行已无必要。因此,车行有权没收其支付的5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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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随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不仅否决了陈先生的诉讼要求,而且还拒绝了车行的反诉要求。近期,这一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建议】重要合同采用纸质签约

主审法官指出,伴随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邮件、微信、QQ等通讯工具订立合同的现象日益普遍。然而,由于实名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或是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获取对方的实名信息,当通过这些途径签订的合同出现纠纷时,往往面临举证难题。此外,聊天时的表述通常较为随意,这也常常导致对合同条款含义的解读产生分歧。建议相关人士优先选用纸质形式的协议文本,并且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详尽的明确和规定。

消费者作为合同关系的参与者,理应遵守合同条款、秉持契约精神。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然而,他们同样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不得无故违反合同规定。

【记者】陈香国

【通讯员】黄彩华 陈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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