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行业历经三十余年发展,销售模式迎新规,竞争激烈

2025-08-05 0:03:41 车辆买卖 admin

引 言

中国汽车产业经过三十多年的迅猛发展,已经建立起庞大的消费市场,并拥有近十亿的潜在消费者。随着消费者对新技术的热情拥抱以及对新型商业模式的积极采纳,我国正逐步崛起为全球领先的汽车制造和消费大国。目前,我国拥有完善高效的供应链体系以及日益成熟的互联网生态系统,这些因素预示着我国将成为未来全球汽车产业变革的核心战场。

2017年7月1日,商务部颁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将汽车销售模式进行了调整,由过去的品牌授权单一销售体系转变为正式认可多种符合规定的销售主体,包括普通商场、网络销售以及实体店铺等新型销售方式。此举旨在打破4S店及品牌授权经销商等销售渠道的垄断局面,从而在消费者购车时提供更多选择。

然而,汽车销售领域的竞争愈发激烈,部分销售企业为追求利润,不惜采取违规销售策略,这无疑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汽车作为大宗商品的特殊性,若企业被判定存在欺诈行为,需对消费者实施“退一赔三”的赔偿,这对汽车销售企业,尤其是豪华品牌销售企业,无疑将造成巨大的冲击。

本文将探讨汽车交易合同争议中的典型案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民法典》对欺诈行为判断的两大要点出发,结合法院在经典案例中的见解,为消费者和汽车销售企业提供实际操作建议,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在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将得到本法的保障;对于本法未涉及的内容,将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必须遵照消费者诉求,对消费者所受损失进行相应赔偿,赔偿金额应达到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赔偿金额低于500元,则按500元计算。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需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当消费者接受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因商家的欺诈行为向商家提出“退一赔三”的赔偿要求。关键在于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这主要涉及:经营者将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出售、以次充好,将二手商品当作新品销售等行为;然而,如果经营者所售商品本身存在瑕疵,且在销售过程中已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消费者明确了解该瑕疵并自愿购买,那么经营者的行为便不构成欺诈。

二、

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7条的规定,若某方当事人有意向对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作出不恰当的表示,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作欺诈。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相关问题的意见》已不再适用,相应内容现已被《民法典》具体化为第148条内容:若一方通过欺诈手段,导致对方在非真实意愿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行为的请求。

参考《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并对照已废止的条款,我们能够发现构成欺诈需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欺诈者怀有欺诈的恶意。这种恶意表现为有意向对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相,使得对方因此产生误解,而欺诈者则期待或放任这种误解的产生。欺诈的恶意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恶意;另一方面是故意诱导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恶意。卖方故意销毁了已维修的二手车的历史维修档案,将其伪装成全新车辆对外销售,同时向买家保证所售车辆为新品。

欺诈行为由欺诈者实施,比如,卖方通过误导买方,促使对方购买了其已抹去维修历史的旧车。

因此,对方陷入了错误的理解,并据此错误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比如,买方因为相信卖方所售车辆是新车,于是做出了购买的决定。

对方的误解与所表达的意思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比如,若买受人坚信自己购买的是一辆全新的车辆,一旦他了解到该车辆实际上有维修记录,乃是一辆二手或翻新车,那么他绝不会选择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卖方的欺诈行为与买方的购车决定之间便形成了因果关系。

此外,在受欺诈方行使其撤销权的过程中,必须留意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而根据第152条的规定,若受欺诈方在得知或理应得知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将不复存在。换句话说,如果商家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需在意识到或理应意识到自己遭受欺诈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未在此期限内采取行动,那么法定期间将届满,消费者的撤销权将不复存在。

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_机动车买卖合同模板_中国汽车销售欺诈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解析及法院观点

将行驶里程数隐瞒不报,将二手劳斯莱斯冒充新车出售,最终被判决“退一赔三”。该案件在第一审中,案号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37218号;在第二审中,案号为(2018)京03民终3192号。

2014年1月26日,锦麟盛泰公司作为卖方与贾女士达成协议,签署了《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贾女士需在锦麟盛泰公司购买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EWB型汽车,总价为520万元。

2015年4月,贾女士的车辆遭遇仪表系统故障,于是她将车送至维修中心。然而,维修人员却告知她,该车的行驶里程已被人为篡改。根据厂家的规定,他们将不再为贾女士的车辆提供保修服务。贾女士坚信锦麟盛泰公司涉嫌销售欺诈行为,于是同年七月,她毅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诉求法院取消与锦麟盛泰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且索要购车款520万元的全额退还,以及1300万余元的赔偿金。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贾女士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因此拒绝了她的所有诉讼要求。贾女士对此结果表示不满,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详尽调查,确认了以下事实:贾女士所购车辆系宝马公司于2013年引进广州,同年6月运抵北京。在进口阶段,宝马公司原本计划将该车辆用于自身活动,并在2013年7月支付了车辆购置税,此时车辆已使用接近5000公里。随后,在一次偶然的销售机遇中,宝马公司将该车出售给了锦麟盛泰公司。车辆在转售时已经留下了使用过的痕迹,因此宝马公司对锦麟盛泰公司给予了12万美元的优惠。随后,锦麟盛泰公司将该车辆当作新车,出售给了贾女士。

法院认定,锦麟盛泰公司在汽车销售环节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相关合同是否应当予以撤销,这两个问题构成了本案首要需要解决的争议核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相关问题的意见》(现已废止)第六十八条的说明以及民法理论中关于欺诈的基本原则,欺诈的成立条件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欺诈者的欺诈行为,其次是欺诈者的欺诈意图,再者是受欺诈者的错误表达意愿,最后是欺诈者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者的错误表达意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分析,认定锦麟盛泰公司确实实施了欺诈行为,且具有欺诈的恶意。其依据在于:车辆的行驶里程与维修记录在细节上存在差异,车辆的行驶里程信息并非秘密,而是显而易见的信息,任何潜在的买家无需专业知识,只需查看车辆上的里程表,便能直接观察到这一数据。常识告诉我们,商品价值越高,消费者通常越会小心谨慎。在本案中,涉案车辆系国际知名品牌,且合同总价已超过五百万元。令人惊讶的是,锦麟盛泰公司竟然能在车辆行驶里程超过五千公里后,仍将其当作新车顺利出售,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被买家察觉。鉴于这一情况,法院确信贾女士在购车时所见并非实际行驶超过5000公里的里程数,并且根据贾女士提供的视频资料等证据,显示该车辆在投入使用一年多后里程数仅剩1000余公里。据此,法院认定锦麟盛泰公司在持有该劳斯莱斯车辆期间,有高度可能对车辆里程进行了篡改,因此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汽车消费这一与本案紧密相关的领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7号指导案例中明确了关于汽车消费欺诈的判断准则:若汽车销售方承诺向消费者销售未曾使用或维修的新车,但消费者购买后却发现车辆已被使用或维修,且销售方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则构成销售欺诈。对于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方赔偿损失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锦麟盛泰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该公司对贾女士的购车款进行三倍赔偿,总额达到1300余万元。

该案件历经三年有余,最终在二审阶段,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锦麟盛泰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鉴于赔偿金额相当可观,此案迅速在汽车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成为了一个标志性案例。

保时捷搭载的音响并非BOSE品牌原装,这一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被判定需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因音响欺诈而引发的整车欺诈案例【一审案件编号为(2017)渝0112民初16516号;二审案件编号为(2019)渝01民终730号】。

2015年3月,重庆的陈先生以61.98万元的价格,在重庆豪大名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大公司”)购置了一辆保时捷Macan。到了2017年6月,陈先生打算将车辆出售,于是将车开至二手车市场进行检查。他发现,车辆上的“BOSE原装音响”标签不翼而飞。进一步的鉴定结果显示,陈先生所购车辆的音响并非正宗的“BOSE”品牌,而是一批假冒伪劣产品。陈先生随后与豪大公司进行了退车及赔偿的协商。然而,豪大公司并未接受陈先生关于退车和赔偿的请求。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在2017年,陈先生将此事诉诸法院。

法院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豪大公司涉嫌的音响欺诈行为,这一行为是否导致了整车欺诈的成立?

陈先生与豪大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音响的相关条款明确标注于“主要配置”一栏,并与“免钥匙进入系统”、“胎压监控”、“吸烟者套装”以及“18英寸MacanS车轮”等关键配置并列呈现。涉案车辆为原装平行进口车型,尽管“BOSE”品牌音响在车型配置中属于可选装备,但若在购车时选择安装,则由保时捷制造商在生产环节将其作为整车组成部分进行装配。这样的音响在安装路径、结构设计以及安全性能上,与普通音响或额外安装的音响必然存在差异。

再者,保时捷作为一款高端汽车品牌,其驾驶时的感受、品牌价值的提升以及乘坐的舒适度,都是消费者在购车时考虑的关键因素。换句话说,涉案车辆是否配备了“BOSE”品牌的音响系统,这一点已经足以对陈先生是否购买该车辆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

法院最终判定,豪大公司对涉案车辆音响的欺诈行为,等同于对整车的欺诈行为。据此,法院判决豪大公司须退还陈先生购车款61.89万元,并额外支付赔偿款185.94万元。

汽车销售企业存在局部欺诈行为,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要求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并额外进行赔偿【一审案件编号为(2019)粤0307民初4768号;二审案件编号为(2019)粤03民终24475号】。

2018年8月22日,孙先生与三驰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吉利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孙先生将在三驰公司购置一辆新博瑞1.8T舒适智领版汽车,该车的裸车成交价格为13.48万元。合同上特别注明,车辆为全新,未曾发生过事故,亦无水泡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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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0日,孙先生在从三驰公司取车时,发现该车的前机盖部分出现了掉漆现象,同时,螺丝上也留下了明显的拆装痕迹。

2018年9月11日,孙先生将车辆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车辆安全性能无任何异常,但右前车门漆膜的厚度数据略高于标准值,有可能是重新喷涂过漆。孙先生认为,三驰公司提供的车辆与合同中的约定存在出入。在与三驰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先生以欺诈为由,将三驰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进入了一审程序。

一审法院指出,孙先生作为购买者,在三驰公司购得车辆,其合同初衷是为了获得一辆符合大众认知标准的全新车辆。然而,三驰公司在向孙先生销售涉案车辆时,明明知晓该车辆存在损坏且已修复,却未向孙先生透露这一信息,这构成了销售欺诈行为。尽管如此,考虑到涉案车辆的维修范围并不广泛,且经过检测,其安全性能及其他性能均未发现异常,因此,该欺诈行为应被视为局部欺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量了孙先生在维权过程中所付出的经济成本以及对三驰公司实施欺诈行为的惩处程度,最终决定判决三驰公司向孙先生支付赔偿金共计6.7254万元。

四、

实务建议

观察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提出“退一赔三”诉求的关键在于商家是否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法院在判定销售欺诈时,主要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商家的欺诈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实际影响。这种影响是整体性的还是局部的,还要考虑车辆的价值和普通消费者的购买心理,然后做出相应的裁决。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障的主体为消费者,而在法律框架内,经营者通常占据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基于这一背景,作者将分别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立场出发,提出以下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一)给经营者的建议:

在进行销售活动过程中,经营者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秉持诚信原则,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隐瞒、虚假表述或可能导致误解的行为。

相关交易合同需详细注明消费者所购车辆的制造日期、制造厂家、是否为全进口或半进口、以及车辆配置(包括标准配置和额外加装配置),以及车辆交付时的实际状况;对于二手车销售,还需具体说明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车龄以及来源等信息。若车辆存在任何瑕疵,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消费者;若消费者决定接受这些瑕疵,则需签署相应的书面文件。

在进行交易的前期阶段,务必妥善保存交易活动的相关凭证,遇到需要时,相关交易协议可以提交给律师进行审核。

经营者需持续与生产商交流,一旦消费者所购车辆因形势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其与消费者需求不符,应及时与消费者进行交流,并妥善保存交流记录。

在销售价格昂贵的豪华汽车品牌时,商家在处理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以及任何对消费者的承诺时,必须格外小心,绝不能因为细节而忽视整体。

(二)给消费者的建议:

在选购汽车这类价值较高的商品时,必须比对待一般日常消费品更加慎重,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因此而放松警惕,仍需尽到必要的审查责任。

在签订购车合同的过程中,消费者需认真审阅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特别留意个人的具体需求以及销售方的相关承诺,诸如车辆的出厂时间、生产厂商、是否为全进口或半进口、车辆配置(包括标准配置和额外加装配置)以及车辆交付时的实际状况等;若购买二手车,还需关注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车龄以及来源等信息。

一旦察觉到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立即启动维权程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应做好详尽的证据收集和诉讼准备,并留意相关时效性规定。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市场秩序、提升权益保护的效果,不仅立法部门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而且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紧密协作同样不可或缺,这样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与繁荣的市场氛围。

作者简介

广信君达朱滔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律师构成,他们长期从事实务工作。该团队专注于劳动人事、建设工程、企业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以及常年法律顾问等多个领域。他们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还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团队紧密关注市场发展趋势,精通专业法律知识,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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