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交易二手车未能达成,买家手持先前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还双倍定金,然而,法院并未予以支持。最近,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并结案了一宗民事争议案件。
史某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进入2024年春季,周某通过微信平台,与史某先后达成了三笔重型货车的交易协议。在这过程中,周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向史某支付了总计2.7万元的定金。
在三份协议中,周某与史某虽已就购车价格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但关于车辆交付的具体时间节点仍未达成共识。

在达成交易协议后的数日里,史某未能及时完成车辆档案转移和过户手续的办理,也未将车辆交付。尽管周某通过电话和微信多次催促,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因此周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包括解除合同以及要求对方退还双倍定金。
镇原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史某在完全一致、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且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双方在车辆交付时间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基础受损。鉴于周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其理由是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否满足。要启动定金罚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与约定不符;二是该违约行为必须严重到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即构成根本违约。
由于周某与史某在协议中对履行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可以得知:若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进行履行,债权人同样可以随时提出履行要求,但双方都应确保给予对方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准备。

在此案件里,考虑到合同的本质、目的以及标的物的现状等因素,史某在交付车辆方面虽然有所延误,但并未明显超过正常期限,且他在客观上仍然在积极执行合同义务,主观上并无故意拖延或阻碍合同执行的意图。他的轻微延误并未导致对方购买车辆的目标无法实现,对合同目标的达成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此案不符合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
综合考量,镇原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终止了三份关于车辆买卖的合同,同时要求史某将周某支付的2.7万元定金全额退还。
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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