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在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河人民法庭成功对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调解,此举有力地保障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张某在一家二手房中介的协助下,选中了李某的房产,并与之达成了购房协议。在签约过程中,张某按照中介的指示,先行支付了5000元作为定金,以及15000元作为购房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若因张某的个人信用问题导致银行贷款未能获批,那么他之前所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应当全额退还,且合同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因征信问题未能成功申请贷款,该二手房中介公司仅退还了5000元定金,而对于剩余的15000元购房款,则以种种借口予以推诿,甚至拒绝接听电话。在多次尝试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张某于2025年6月30日,将某二手房中介公司及其负责人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得知,5000元定金已由中介机构收取,15000元房款已直接转至李某账户。随后,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细致的法律法规讲解和道理阐述。经确认,三方所签订的购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特别是其中“若征信不通过或房贷未获批准,则应全额退还款项且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真实反映了各方的真实意愿,并对所有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李某作为接收款项的一方,直接掌握了15000元购房款,根据约定,在贷款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他应当履行将这笔钱退还的职责。然而,他长期拖延,拒绝归还,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合同的规定。中介机构仅收取了五千元的订金,并且根据房贷未能获批的约定条件,该订金已如约退还给了张某。因此,在涉及此部分争议的情况下,中介机构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对于剩余一万五千元购房款的退还,中介机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详细阐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合同条款及各方的权利与责任进行了明确阐述,使得李某深刻理解了自己行为的法律影响。随后,李某在法庭上向张某全额退还了15000元购房款。这一举动标志着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双方不再存在任何争执。(李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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