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遇蹊跷,未配电池引纠纷,朝阳法院如何判?

2025-08-15 0:03:12 车辆买卖 admin

姚先生通过某二手车网站购入一款特定品牌电动车,领取车辆时发现没有安装电池组。他认为销售方和平台方没有披露车辆准确状况,要求退款退货却遭到拒绝,于是将销售者王女士以及相关汽车服务企业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最近,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姚先生签订合同时存在显著认知偏差,裁定解除该二手车交易协议。

姚先生借助一家汽车服务商搭建的二手车竞拍网站购入了一辆特定品牌的电动汽车,最终以17万8千2百元的价格成功拍得,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均通过该网站签署了车辆转让协议,姚先生将8万9千1百元的车款转给了卖方王女士,同时向平台支付了总额达1万2千多元的服务费用等相关款项,随后姚先生从平台指定的运输代理处领取了车辆,但发现此车缺少电池组件经过平台确认,姚先生了解到他买到的车子用的是租赁电池方案,每月需要多付1560元的费用,要是想把电池买下来,还得再掏10万元。姚先生重新在交易网站上查找同款车,发现卖的车子都有“电池租赁”或“电池买断”的说明,而且价格差别很大。他向平台客服咨询,客服表示没听说过这个牌子的车有租赁电池的业务。

姚先生觉得这关乎重大的车辆资料,平台事先没有进行核实并通知,导致他对交易形成了严重的认识偏差而达成了协议,主张取消协议并退款归还车辆。

法庭审理期间,卖方王女士陈述,她已向平台说明租赁车辆电池状况,并无隐藏实情的故意,因此不赞成解除契约。

王女士讲述车辆租赁状况,对方并不认同,单独展示电池状况也不是行业常规做法,姚先生在购车环节没有尽到应有的关注,后果应由他个人承担。

法庭审理后发现,平台相关人员在与王女士交流时提到评估师知晓车辆电瓶系租赁所得,评估师在检查单上确认了“电瓶租赁”选项,但网站上的检查单未显示该内容。法庭确认王女士已向平台说明电瓶租赁情况,已经完成了卖方的告知责任。

电池是新能源车动力系统的关键构成,直接影响车辆表现、行驶距离及安全等重要方面,平台作为中介需履行相应责任,促使卖家提交交易资料并加以核实、确保信息透明。该车辆在相关网站页面或协议文件中未说明电池租赁状况,且按照该平台对车辆资料的一般披露规则,若未注明则应视为电池非租赁性质。姚先生当时以十七万八千二百元的价格将那辆车拍卖出去,成交后马上联系了平台的人,确认电池的具体情况,并表示他是根据包含电池在内的整车价格来出价的,交易时对有关车辆价格的关键信息存在严重认识不清,所以二手车买卖的合同应该被取消。

王女士已经向平台说明租赁电池的情况,王女士因此没有违反约定。平台作为中介,没有把相关情况告诉买方,也没有如实反映与签订合同有关的信息,平台对于合同被取消负有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法庭裁定取消二手车交易协议,王女士需将购车金额退还给姚先生,姚先生应将电动汽车归还给王女士,那家汽车经营机构须向姚先生退还服务开支,并补偿车辆运送成本,同时法院驳回了姚先生提出的其他所有要求。

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现重大认识偏差而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组织申请使其无效。这种可变更的合同旨在维护受损者的正当权益,或给予意思表示有缺陷的一方改正的机会。确保交易稳固,细微的差错不会干扰法律行为的实效,只有在涉及合同成立的基本前提或预期效果实现的关键环节时,这种差错才具有法律层面的重要性。同时,遭遇重大差错的当事人,必须在察觉或理应察觉可撤销情形后九十天内,采取行使撤销的措施。

新能源车的独特属性导致其交易与传统燃油车存在差异,电池是影响新能源车表现、续航能力、运行安全等核心要素的关键部分,对交易定价具有决定性作用,买家在交易过程中对电池租赁情况并不知情,以此价格购入车辆,对车辆关键信息存在严重认知偏差,因此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车辆信息由卖家直接给出,交易开始前,卖家需对电池状态进行阐述,供买家在评估车辆价格和电池租赁成本时使用。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同样要履行必要的监督责任,促使卖家提供准确信息,并仔细核查确保信息真实呈现。此案判决意在强调,卖家与平台对于车辆关键信息,特别是电池情况,都负有相应的告知责任。

法官提出,购买二手新能源车时需全面掌握车辆资料,清楚电池性能及使用状况,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在交易前与销售方或平台沟通,防止因沟通不畅引发争议。平台上的商家要仔细确认车辆情况,在介绍信息时必须真实准确,尤其要详细说明电池状况、是否发生过事故、维修过的部位等特殊情况,以此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推动二手车辆交易市场良好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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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GreenLeaf122026-01-25 05:56:02回复
  • 朝阳法院在处理二手车交易纠纷时,针对未配电池引发的争议展现了公正与智慧,判决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兼顾市场公平性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