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区小野猫保健用品商店。
谷某娥是经营者,她为女性,出生于1979年1月15日,民族为汉族,居住在天津市某区。

执行申请人,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机构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涉及津市监津南站处〔202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构依法展开审查,该案审查工作现已完成。
经核实发现,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0年6月24日,针对天津市某区小野猫保健用品商店,颁布了津市监津南站处〔202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要点包括:2020年4月10日,该局接到举报,反映天津市某区小野猫保健用品商店售卖含有害成分的食品,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接到举报,执法部门于2020年4月10日当天依照规定,对天津市某区小站镇中山路50号的天津市某区小野猫保健用品商店实施了现场核查,核查中未发现该商铺售卖食品。调查清楚,当事人于2019年年底通过淘宝帮朋友购买了4盒精品伟哥,以及黑金刚、黄金玛卡、棒老头等口服类保健品,总计支出95元,其中精品伟哥的单价是每盒14.5元。调查时当事人表示,上述“精品伟哥”里有一盒卖给了举报人,其余的要么被朋友拿走,要么被扔掉,唯独卖出的那盒(生产批号为20160728,生产日期为2019.01.05,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8)第168号)还在,销售单价是25元每盒,但当事人拿不出买来的凭证。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检索上述精品伟哥的批准编号卫食健字(2008)第168号时,未发现该编号,根据《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方案》的说明,自2005年7月1日起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均统一使用“国食健字”作为批准编号,而上述“精品伟哥”的批准编号为卫食健字(2008)第168号,属于2005年之后,不存在“卫食健字”的批准编号,其行为有涉嫌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批准编号的保健食品之嫌。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通过调解,相关方将货款二十五元归还给了举报者,举报者将此前那件“精品伟哥”交还给了相关方,执法部门当场查获了该“精品伟哥”。整个案件涉及的交易金额为二十五元,没有产生任何非法利润。相关情况有下列材料证实:当事人的经营许可文件及负责人谷某娥的身份证明,表明其具备合法经营身份;现场记录和谈话记录,说明其购销活动详情;举报者提交的购买凭证及影像资料,以及当事人出示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其销售无批准文号的假冒保健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结果截图,确认“精品伟哥”属于无批准文号的假冒保健品。本局在2020年6月2日将津市监津南站听告【2020】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交付给了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表达自己的看法,也没有请求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售卖仿冒有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触犯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该条款明确指出,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需对产品安全负责,不能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通过认证,就必须依照法定条件、要求开展相关经营行为。[id_1985035064]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食品等物品安全监管的专门条例》第三条条款,商家必须对自身制造、售卖的商品安全状况承担责任,不允许制造、售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如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造、售卖商品必须获得许可证件或者需要通过认证,就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标准开展生产、销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开展生产运营或制造、售卖不达标产品,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相关监管部门将依照其管辖范围,查没非法所得、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施、原料等,若涉案商品价值低于五千元,将并处五万元罚金;若商品价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将并处十万元罚金;若商品价值超过一万元,将按商品价值十倍至二十倍的比例处以罚款;若引发重大问题,发证机关将收回相关执照;若涉及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罪等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相关条款要求当事人修正违规行为,针对当事人实施如下处分措施:1.查没此前违法贩卖的“精品伟哥”一盒;2.处以五万元罚金。……若未按时支付罚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条款,每日按罚金总额的百分之三追缴滞纳金,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所规定的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包括:一,对被执行人处以五万元罚款;二,追加五万元罚金,两项合计十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时提交了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定,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下津市监津南站处〔202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本院应当同意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现作出如下裁定:
依法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津市监津南站处〔2020〕6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
审判长 郭**
审判员 肖 *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董**
书记员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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