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政法委联合广仲发布5个房屋交易经典案例,提醒市民慎之又慎

2025-09-19 12:04:14 房屋租售 admin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罗阳辉 通讯员 政法宣 刘强 郝飞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陆明杰

没有购房条件,通过他人名义购房?看到房价上涨就反悔提价,进行一房卖出两份?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一个人签字就能出售?……这些行为潜藏巨大的法律隐患。近期,广州市政法委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简称“广仲”)共同举办第三场“类案通报”会议,从中挑选了五个典型案例进行说明,告诫市民在房产交易时必须谨慎对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据了解,广仲机构自建立以来,案件受理数量和争议金额总额,从1995年的31宗、300万元,增长至2016年的27383宗,其中传统案件15762宗,网络案件11621宗,总金额达到436亿元,持续位居全国领先水平,案件类别主要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股权转让、商事贸易等主要领域。

案例

1 借名买房

办理收楼生分歧 出名人赔违约金

张某打算在广州购置房产,不过他没有购房的资格,于是联系了朋友李某,商量由张某出资,以李某的名义来购房,房子未来产生的收益按照七三的比例进行分配,李某与某开发商在2013年6月签订合同,购置了萝岗区的一套商品房,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和各项费用,并且每个月都负责偿还银行的贷款

2015年开春时节,开发商告知李某可以搬入新居了。李某却提出,必须先由张某支付10万元,他才会去办理相关手续。这两个人谈不拢,因此闹起了矛盾。张某最终将此事提交给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李某退还首付款32万元,赔偿各项开支3万元,并且承担按揭贷款的8万元。

李某无法支付银行的后续按揭款项,开发商作为共同担保人,替李某向银行支付了78万元贷款。接着,开发商提起仲裁,请求终止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违约金30多万元,最终仲裁机构同意了开发商的请求。

提醒:出名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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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飞副会长指出,以他人名义购房蕴含显著法律隐患,虽然名人并非真正买方,却要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倘若出现违约情形,名人须对违约后果负责。

郝飞指出,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容易导致争议,出资者或许遭遇“劳而无功”的结局,而房产登记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违背约定的后果。

一房二卖

见房价涨就反水 房子没了还赔钱

2016年1月,刘某卖掉了天河区自己的房子给雷某,价格是200万,他们签了合同,也做了网上签约。雷某给了刘某10万定金。合同签完后,房价涨了很多。刘某想赚更多钱,2016年6月,他又把房子以260万卖给了丁某。该房产已完成网络备案,因此刘某和丁某签署的购销合同不能进行网络备案,后续的买卖流程也无法推进。

丁某于是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买卖合约》,并要求刘某支付违约补偿金。因为相关房产已经被查封,雷某也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刘某退还预付款项并赔偿房屋价值差额损失。由于丁某和雷某都是守约方,而刘某是违约方,他们的请求得到了仲裁机构的认可。

提醒:卖方两头违约受双重惩罚

郝飞说明,依照合同法条款,若没有事先商定或法律规定的理由,合同是不能被终止的。刘某在未与雷某结束《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又把房产卖给了丁某,这就形成了违背约定。雷某有权利要求刘某补偿房产价值的差额。另外,刘某由于没有依照《买卖合约》的承诺将相关房产卖给丁某,也形成了违背承诺,他需要向丁某担负违背责任。

广仲提醒市民,一房二卖,卖方往往两头违约,受到双重惩罚。

3共有房屋出售

一人签名不算数 违约了仍要赔偿

李某和杨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共同拥有一套位于海珠区某小区的房产。2015年底,李某与张某商议,打算以23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他。2015年12月2日,李某和张某签订了买卖协议,由李某代替杨某在合同上签字。当天,张某支付了20万元定金,并且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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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末,李某表示,他正和杨某进行离婚诉讼,杨某反对出售房产,因此无法继续与张某完成交易。到了同年5月,张某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希望李某和杨某能够执行原合同。考虑到杨某作为房产的共同所有者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张某调整了仲裁诉求,要求终止他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李某退还支付的20万元定金,并且赔偿房价10%的违约金,共计23万元,这一要求最终得到了仲裁机构的批准。

提醒:要求给书面文件和委托书

郝飞指出,依照《物权法》条款,转让共有不动产或动产需获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是全部共同共有人的一致许可。因此,在二手房交易环节,若未取得共有人许可,交易另一方便无权处置共有房产。

广仲告诫民众,签约时买家须认真核对房产证所载产权人信息,务必索要卖家配偶准许处置房产的正式文书,以及其授予代理权限的委托凭证。

4 中介隐瞒事实

促成被查封房出售 中介担责赔了10万

刘某欠下他人两百多万的借款和利息没有还清,法院因此查封了他白云区某小区的房产。后来,刘某请在中介公司工作的朋友黄某帮忙卖房来还债。2016年8月12日,黄某联系到买家钟某,并撮合钟某和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商定房屋售价为一百五十万,钟某采用贷款方式支付房款。钟某于签订合同当天,即向刘某支付定金10万元。

2016年9月,刘某因触犯刑事法律而被限制人身自由。钟某因为联系不上刘某,又考虑到涉案房产由于刘某背负巨额债务,早在2015年就已由人民法院实施查封措施,并且刘某名下不存在其他可用于执行的财产。因此,钟某在2016年11月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某中介组织承担十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并且仲裁机构对此请求给予了肯定。

提醒:购房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郝飞指出,根据《合同法》规定,中介方有义务如实告知委托方与合同相关的情况,本案中,中介人员黄某清楚该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却故意隐瞒这一关键信息,促使钟某与刘某达成协议,致使钟某遭受实际损失,所以该中介公司需对钟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广仲告诫民众,买房时须履行相关核查责任,需对意向房产的产权状况实施充分探明,以防止购房意图无法实现,造成不必要的经济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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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LoudLaugh392025-09-28 03:37:42回复
  • 广州政法委联合广仲发布的房屋交易经典案例,提醒市民在房产交易中需格外谨慎,这些实际案件揭示了风险点并为消费者提供了宝贵经验借鉴之路标灯作用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