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二手车买卖纠纷增多,卖车人隐瞒抵押情况案例解析

2025-09-25 0:03:18 车辆买卖 admin

柴也婧

近些年,伴随车辆购置与转让活动的频繁,相关争议呈现持续攀升态势,尤其以车辆出厂前检查、在线购物渠道及虚构交易等新现象为代表,这些因素显著提升了购买者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挑战性。

卖车人隐瞒抵押情况

解除合同后返还车款

案例回放

郭某出价20万元,从李某手中买了辆二手汽车,双方仅凭口头约定成交,并未完成车辆过户登记。半年后,这辆车突然从某地下停车场被盗走,警方调查发现,李某此前曾用这辆车做抵押,向一家投资公司借了16万元,由于债务到期未还,投资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取回了车辆。郭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终止车辆买卖协议,并要回支付的20万元购车款。

李某主张,他已将车辆和相关文件交给对方,郭某也获得了车辆的所有权。这辆车后来被第三方从郭某那里开走,需要由公安机关来追回车辆,所以他不肯退还车款。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裁定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

法官提示

当前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能否被终止。根据国内契约法规,售方必须确保交付的物品不会有任何第三方向购方提出权利要求。

李某是出售方,需把交易车辆和所有相关文件全部交给购买方,同时要对车辆的质量负责。李某卖出的车已经设定了抵押,也没有把车辆登记证等文件交给郭某,这样做违反了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法清楚说明,如果一方拖延履行责任或者有其他违反约定的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一旦终止,尚未执行的部分不再继续执行;已经执行的部分,则依据实际履行状况,相关方有权请求恢复初始状态,或采取其他补救方式,同时具备要求补偿损失的权利。在此案例里,买卖合同一旦解除,李某须将收到的20万元购车款项退还给郭某。

虚假销售影响“三包”

构成欺诈适用三倍赔偿

案例回放

车辆买卖合同模板_二手车买卖纠纷_虚假销售汽车维权

张某以26万5千元从某汽车交易商那里买了辆新车,双方商定卖出的车必须是完好的全新车,并且能享受两次免费维修服务。两个月后,张某去4S店做保养,却被告知不能享受第一次免费保养。原因是这辆车一年前在山东某个地方有销售记录,并且在其他地方的4S店也登记过信息。张某觉得汽贸公司没说清楚车辆被卖过两次的事,这是欺骗行为,因此告该公司,要求赔偿购车款的三倍,总计79.5万元。

汽贸方面表示,不清楚过去的销售记录,而且车管所的资料表明是首次注册,或许是车辆的假销售,所以不认可补偿要求。法院审理后裁定,汽贸公司需按照购车费用的三倍补偿张某的损失。

法官提示

实际操作中,一些汽车销售商为了达成销售指标,借助伪造的客户资料录入提车记录,把仓库里的车在销售平台标记成“已售出”,进行不实的销售操作。厂商的正式登记资料干扰了购车者对车辆状况的评估,而且这种虚假销售行为实际上压缩了购车者可以享有的“三包”保障周期。

该案中相关车辆的销售档案,不管是伪造提车手续还是重复售卖,实际上都压缩了车辆的维修保障时段,损害了张先生的维修权益,作为销售方,汽车交易市场对此事是知情或理应知晓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明确,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需按三倍金额进行赔偿处置隐瞒关键信息是某些人的惯用伎俩,他们为了达到目的,会编造不实信息,或者对重要细节刻意回避,导致他人做出错误判断,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欺诈行为,需要承担相应后果,本案中,汽车销售商在交易前没有将真实信息透露给客户,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意图,已经构成销售欺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三倍赔偿条款,至于之前是否有过真实交易,并不影响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最终结果也不会因此改变。

未告知PDI检测内容

赔偿购车人相应损失

案例回放

二手车买卖纠纷_车辆买卖合同模板_虚假销售汽车维权

王某最近了解到,在车辆交付前的检查环节,他新购的汽车被检测出继电器存在故障,因而无法启动,汽车销售方随后对该部件进行了调换。王某认为汽车销售方剥夺了他的知情权利,属于不实宣传,要求赔偿三倍的损失金额。

销售企业觉得,部件经PDI查验后确认故障且被调换,属于车辆整修环节,此环节无需通知王某,法律亦未规定必须履行告知责任,消费者虽然自己不能查阅PDI检测的记录数据,但经4S店职员还是可以查到的,并非有意隐瞒或欺骗,因此不认同王某的起诉主张。审理结束后,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故意隐藏真相的动机,不属于欺骗行为,因此决定补偿王某五万元损失。

法官提示

此事的关键问题在于,没有清楚说明PDI检测时更换继电器是否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利,并且,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按照三倍标准进行赔偿。

评估知悉情况权利界限时,由于购买者在交易资讯方面力量较弱,理应获得格外关照,商家不得拿行业见解、行业习惯来抵消购买者的知悉情况权利。PDI检测是车辆供应方责令其特许商号在将新车交给购买者之前,对新车实施全面查验和调整的一个必要流程,属于确实存在的行业惯例,不同于普通的汽车维修。检测时发现的情况是否要告诉顾客,现在没有法律文件写清楚,也没有国家或行业的正式标准来管这件事。所以,PDI操作是不是算在顾客知情权里,要看普通人的理解能力、买东西的想法,以及相关的PDI操作会不会影响顾客决定买不买。

依照通常买家的理解程度和购物心态,继电器关系到车子能否顺利发动,如果更换这个零件,会直接影响到买方的决定,所以这属于买家了解情况的权利范畴,汽车售卖机构没有把前述情况如实告诉王某,侵害了他的知情权利。

销售欺诈可获三倍赔偿,但成立欺诈须具备故意心态。此案中,汽车销售企业未主动披露信息,系遵循行业通例,并非故意掩盖真相,其行为不属于欺诈。经过全面评估,决定汽车销售企业补偿王某五万元。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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