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份,国资委针对官网咨询内容,对上个月部分网友的提问进行了初步反馈,随后挑选了五个热度高、浏览次数多的议题,又进行了二次推送和公布。
1、关于32号令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内容,若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有下属控股公司之间转让股份,需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同意,方可选用非公开协议转让这一途径进行操作。请问:假如某家国有企业的下属控股公司之间,因为股份买卖导致被收购公司国家股份占比发生改变(但依然由这家国有企业控股),在经过这家国有企业审查批准后,能否选择私下协议转让的形式进行操作?
国资委部门表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若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为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而进行产权转让,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途径。依照您所告知的情况,同一家国家的出资公司及其所有下属控股公司之间进行资产处理时,只要经过出资公司的审查和决定,就能够运用私下协商的转让手段。
就国家控股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经营的投资基金进行衍生工具投资事宜征询意见
依照《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的指示,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时,务必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请问:私募证券基金机构,在负责不包含自有资本的基金产品时,若投资计划涉及金融衍生工具操作,是否无需遵循8号文件和17号文件的要求,而是依据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关联指引和基金投资协议,合乎法规地实施金融衍生品投资?
国资委部门表示,经过深入探讨,依据《关于切实强化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简称为8号文件),现就相关疑问的政策说明如下,请您参照具体情况恰当判断,并严谨设计工作规范。
八号文件规定,银行、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持牌类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文件八号,根据以下标准判断:金融机构进行自己操作的货币和商品相关衍生品交易,需要按照文件八号执行,进行替客户理财、期货中介、风险控制试点等业务,以及除货币和商品以外的其他衍生品交易,则不适用该文件。
三、8号文件监管对象主要是中央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同级国资委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要求。
3、关于参股企业股权无偿划转审计评估委托人问题的咨询
依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划转双方需安排被划转企业依照相关要求实施审计或清产核资工作,以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核准的清产核资结论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凭证依据。倘若划转对象为参股公司,那么负责审计的中介机构应由何方委派?是划出方委托,还是划入方委托,还是被划转企业委托?
国资委部门表示,经过探讨,《企业国有资产无偿转移管理临时规定》对于划转对象的审计业务,其委托主体并未做出具体规范,有关方面可以共同商议决定。
4、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中提到企业资产转让,第四十八条指出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时,需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那么,这里提到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包含阿里资产和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呢?如不包括,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国资委方面表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国资监管单位需在全国范围内挑选具备条件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场所,并将选定名单公布于众。所选定产权交易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交易,必须限定在特定产权交易场所进行,这些场所包括依据《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0〕333号)以及《关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中央企业权益类交易业务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1〕137号)所明确指定的机构,不得在其他地方进行。地方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需在省一级国资监管部门公布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
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若转让达到一定金额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就必须遵循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决策流程,并且要在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操作。企业若需处理内部或特定领域的资产流转,且必须限制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主体间进行非公开处置的,需由出让方逐级向出资企业申请核准。比如:国有公司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买入债权(不良资产),随后将债权转售给非国有公司。此过程中,债权转让给非国有主体的环节,是否必须借助产权交易场所实施公开操作?该情况是否属于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
国资委回应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中,所谓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是指同属一个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有下属企业之间。所谓特定行业,是具有指导性质的要求,通常是指国家法律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理有专门规定的领域。国有机构执行或介入金融资产经营单位(AMC)债权让渡活动,不归于第32号文件的管理范畴,须依照相关法律规章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连接:
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文件编号2020年333号 针对从事中央企业资产处置业务的相关平台进行调整的说明
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国资发产权23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资委针对39号文件,涉及入场交易,关于资产评估,以及企业商誉,共提出十个问题进行解答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国资发产权239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发布关于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员工持股试点指导性意见的文件(国资发改革133号)

国家行政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公司国有资源监管,避免国有资源损耗的指导性文件,编号为国办发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旨在促进中央企业进行结构优化与整合,该文件编号为国办发56号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170号)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54号)
发布施行《中央企业施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事项的规范》(国资发产权295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发布关于《国有科技单位股份及分配红利激励临时规章》的通告(财资4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财产监管试行规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号令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27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试行办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颁布
就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出让相关事宜发布的文件(国资发产权11号)
发布关于公布《公司国有资产无代价转移监管临时规章》的文告(财产国有资产部发文239号)
发布关于《公司国有资产无偿转移作业规范》的文告(国资发产权25号)
国家行政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公司重组工作的建议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的文件,这份文件是关于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国有企业整合的指导方针,文件编号为国办发97号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54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压缩管理层次减少公司数量的工作指引(国资发改革135号)
国务院国资问答(一)
国务院国资问答(二)
国资委热点问答(三):关于产权交易行为审批的相关问题
国资委热点问答(四):关于境外产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国资委热点问答(五):关于无偿划转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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