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二手车,使用了一阵子之后,才晓得是“事故车”,商家所承诺的三倍赔偿,能不能够兑现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经过调解,商家最终向买家退赔了10万元。

2023年1月,有个家住南通的小李,他向二手车商谢某,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大众POLO二手汽车。在进行交易的时候,谢某朝着小李承诺,这辆车没有发生过任何事故,并且在转让合同上面,亲笔进行了备注,写着“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大本质保,大概行驶9万公里” 。
在2023年年末的时候,小李于置换新车这件事的进程里,觉察到他所购车辆居然是事故车,于是小李去联系谢某,要求所谓的“退一赔三”,然而却遭到谢某的拒绝。在交涉而没有结果的这种情形之下,小李把谢某起诉到法院,诉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且要兑现“退一赔三”的承诺,总共索赔19.2万元。

庭审之时,谢某进行辩解声称,按照相关行业惯例来看,合同之中所提及的“无事故”,并非是说“未曾出现过交通事故或者有过出过保险 的情况”,实际上指的是“不存在重大事故的现象”。小李所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显示,涉案车辆仅仅存在着车身覆盖件之类的简单维修以及更换情况,并没有出现结构性部件损伤并予以更换的情形,在出售之前所涉及到的维修达不到足以对小李的实质性使用造成影响的程度,有鉴于此,自己并没有违反相关承诺。并且,在出售车辆之后,小李本人也曾经针对车辆开展过维修工作,直至如今,很难分辨清楚检测报告之上的维修究竟是在出售之前发生的还是在出售之后才发生的。于此之外,自己所售卖的车辆乃是从他人那里购得的,在对该车进行售卖之际,并不晓得该车在此之前曾发生过事故,所以在主观层面上也不存在隐瞒或者欺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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