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以加强本镇农村宅基地那类被称作农房的房屋租赁备案管理为目的,来规范宅基地房屋租赁的行为,进而进一步消除存在于宅基地房屋租赁中的安全隐患,以此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提升农村社会治理的水平,依据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宅基地房屋租赁的实际状况,制订了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处于本镇行政区域范围以内,那般把宅基地房屋用以出租从而用于居住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此情形适用本管理办法,若将宅基地房屋用以出租是为呈现乡村民宿所用,那么便按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应的管理规定去开展实施和执行 。
二、基本原则
使制度建设得以完善这一行为,推动规范管理实现促进,把加强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当作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里、农村平安建设以及美丽乡村建设中的重要工作内容,构建起乡镇承担主要责任、村级作为主体部分的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体系 。
2. 对综合治理予以强化,从而筑牢安全防线。镇里的职能部门各自履行职责、各自承担责任,将工作要求加以明确,大家一起抓、共同来管,凝聚成一股合力,强化指导保障以及考核监督,以此筑牢宅基地房屋租赁安全管理的防线。
引导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进而助力乡村实现振兴发展。依据各地不同情况,充分尊重村民内心想法,发挥村民在其中的关键作用,鼓励农村基层展开探索创新,探寻契合区域特色的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新的思路以及新的模式,持续提升自我管理的水准。
三、组织架构
有一个名为高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被成立而来,要晓得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是可以详见附件的哟,这个领导小组还下设了办公室呢,办公室是设在城建中心(房办)那里的呀。城建中心(房办)它可是作为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呢,相关的那些部门(单位)会各自履行他们的职责去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能呀,具体的分工明确情况将会像下面这样呈现出来哟:
1. 建筑工程建设中心(房屋管理办公室):对村(居)民众团体予以相关引导,使其做好住宅基地房屋出租报备管理的日常性工作,打造全镇范围之内农村住宅基地房屋出租的台账材料,就镇域以内住宅基地房屋出租涉及的各类事务以及纠葛予以对应协调与处理。
二、平安办,也就是信访办,其职责在于,针对有关宅基地房屋租赁方面的问题,负责开展协调工作,以化解其中产生的信访矛盾 。
3.规建办:承担着宅基地规划的职责,负责用地管理工作,以及宅基地建房相关的建筑活动,还要负责租赁备案手续的核查,并且对房屋结构和产证等信息展开核对。
4.经发办:负责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5.社建办,其责任在于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以此推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依靠这种推进方式,促使村民在面向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的有关特定事务时展现出积极主动参与的态势。
6. 公安派出所,承担着有关宅基地房屋租赁方面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人口管理工作,并且,会针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具体情况,展开日常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着牵头职责,要联合有关部门,去查处那有关宅基地房屋,出现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 。
8. 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着这样的职责,要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去针对有关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的情况,进行认定以及查处工作,其中涵盖不涉及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还有涉及食品、药品方面的无证经营行为 。
9.城运中心,也叫应急中心,它承担着这样一项职责,那就是,对各村以及居委会,在宅基地房屋租赁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
10.村(居)委会:让村民自治的主体作用得以发挥,将农村基层党建当作引领,把村级民主管理作为基础,跟管理部门协同起来,去做好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的日常工作,对租赁当事人进行督促,使其遵守国家以及本市有关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四、备案管理要求
1.已经被准予备案办理的宅基地出租性质房屋,是应当要去取得与之相关联的凭证的。这些相关的凭证能够是宅基地使用权证明证件、房地产权证明证件、不动产权证明证件、建房被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中的其他可以证明的文件之一。要是没办法出具上面所说的这些凭据证明的,则是需要在经镇城建中心也称之为房办去组织有关的部门进行认定情况之后,这样子才能够去办理出租备案的手续的。
经准予备案的宅基地出租房屋,那理当符合多方面要求,像消防、治安、防灾以及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得贴合具体的规定,并且要涵盖供水、供电等必备的生活条件。针对那些处于特定条件范畴内的房屋,依据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定,借助专业机构鉴定之后若危险等级属于C级或者D级之类的,是不允许具备出租资格的。对于违反国家以及本市有关建筑合用、用电用气用油等安全管理规定的房屋,同样不可以进行出租。
3. 被准予备案的用于出租的宅基地房屋,其最小出租单位应是村民建房时所形成的自然间,又或者是装修改造后,经过镇城建中心(房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同意后能够单独出租的房间。按照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若按间出租,应当具备直接采光以及自然通风的条件。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能够超过2人,并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过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情况除外。灶间、卫生间、阳台等并非居住的部位,不可以单独出租以供人员居住。
准予备案的宅基地出租屋,要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居住区城和建筑其他部分得采用防火分隔举措,建筑公共部位不准用可燃材料装修,不能堆放可燃杂物,房间外窗要有辅助疏散逃生的条件,单栋建筑承租人超过10人的要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安全设施设备。

5. 被准予备案的针对宅基地的出租房屋,租赁的当事人理应依照法律订立书面的租赁合同,推荐去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依据本市有关规定自行前往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若具备相应条件,鼓励开展租赁合同的网签备案。
对于准予备案的宅基地出租房屋,村(居)委员会应依托本市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制度,协助公安部门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履行落实租赁当事人信息申报义务,及时知晓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姓名,知晓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知晓来源地,知晓职业和工作单位,知晓在沪实际居住地,知晓入住和离开时间等信息 。
7.被准予备案的用于出租的宅基地房屋,承租人拿着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前往属地的村(居)委员会去办理租赁备案,具体的备案流程详细内容可见附件 。
五、规范备案后的租赁行为
(一)宅基地房屋的出租人,涵盖房屋所有权人,还有接受委托之后再去再次出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形式的组织等等 。
出租人需和公安派出所签《治安责任保证书》,要查验并登记承租人以及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还有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得配合承租人连同居住使用人搞定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及居住登记。
2. 村(居)组织应被出租人及时报备宅基地房屋出租情况,以及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要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对其进行督促。
3. 宅基地房屋及其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应由出租人负责,要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的相关事项,需定期上门进行检查以及维护,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就要及时予以排除、进行劝阻,并且报告给村(居)组织。
4.若一户宅基地出租房间,或者居住人数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那么出租人须明确管理人员,还要向公安部门报备,构建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居住人员信息登记工作,落实物防技防要求。
5.协同村或者居里面的委员会,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着手展开对于承租人,还有居住并且使用的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进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工作,开展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工作,实施关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工作。
(二)宅基地房屋的承租人,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及境外的自然人,还有承租用于让员工以及家属住 居的单位 。
其一,承租人得如实向出租人告知那充当居住使用人的那些人之身份信息,其二,要依照规定去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三,还需办理居住登记,其四,要是增加居住使用人,得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 。
处于承租状态的当事人以及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的人员,应当以主动的态势,向社区综合协管员那里申报居住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又或者借助本市的“一网通办”这个平台,去开展实有人口信息的自主填报之事,还要以积极的态度,配合社区综合协管员前来上门采集以及核查信息。
其三,作为承租人的那些人以及居住使用其关联房屋的人呀,是应当自觉去遵守村民通过自治所制定的章程的,还有村规民约也得遵守,并且要主动让自己接受镇政府专门设置的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呀,绝对不可以借助承租得来的宅基地房屋去从事违法违规的各类活动呢;。
首先,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宅基地房屋及设施、设备,做到安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禁止违规用电用气用油;其次,居住使用人也应当合理使用宅基地房屋及设施、设备,做到安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禁止违规用电用气用油;最后,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都不得实施“群租”等其他违法行为。
(三)属地村(居)管理责任
1. 各村(居)委员会依据本村(居)发展实际情况,积极发挥村(居)民自治主体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村(居)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充分发动群众,突出村民意愿,强调规范引导,通过广泛协商,建立奖惩机制,从而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还有区、镇相关管理要求,制订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并按照法定程序把有关内容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建立完善与区域特点相适应的宅基地房屋租赁村民自治机制。
在村(居)党组织引领带动下,明确村干部、社区民警、村民小组长、网格员、社区综合协管员等各自工作职责,借助联勤联动站平台功能发挥,一同开展宅基地房屋租赁日常事务。强化定期走访以及信息采集工作,通常每月至少针对管辖区域内全部宅基地租赁房屋实施一回全面排查,构建本区域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电子档案,达成“一户一档”标准,保证宅基地房屋租赁底数清晰、情况明确,及时把动态排查更新数据报告给镇城建中心(房办)。对于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解处理并上报。
鼓励村民把空余的宅基地房屋,托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委托给镇所属企业,又或者委托给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统一出租,以此提升集约化水平,提升规范化水平,进而保障村民财产性收入。
全面展开宅基地房屋租赁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入户从事宣传培训行为,提升村民群众规范进行租房、安全开展租房的意识,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范畴内,营造出共建共治共享的优良社会治理格局 。
六、管理机制
把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效,视作农村平安建设以及美丽乡村建设里的一项关键任务,把农民住房租赁备案率归入年度村(居)考核的范围之中。 。
需形成有效的农房租赁备案配套管理体系,对于那些不符合租赁备案条件 的情形,农房承租人员不会被办理居住证,不会被给予液化气实名开户的业务,也不会被开具租赁发票,如此这般。
3.要严谨认真地对待备案工作纪律,创设备案审查以及责任追查制度,对于违规办理的备案租赁凭证要将其予以撤销处置,要针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七、其他
1.本管理办法及未尽事项由高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对于本管理办法之中,要是存在和上级文件不相一致的条款,那么就要按照上级文件所提出的要求去执行。

3.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1.高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2.高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流程图
3.高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申请表
附件1
高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马英波 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包铭星 党委副书记
韦 玮 副镇长
副 组 长: 孙忆忠 党委委员、副镇长
杨伟杰 副镇长
沈佳娟 副镇长
成 员: 朱轶波 经发办主任
贡长和 规建办主任
梁 凌 团委书记、平安办负责人
王明华 社建办主任
吴 刚 信访办主任
赵家驹 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林有源 城建中心(房办)副主任
田浩春 城运中心(应急中心)副主任
范 荣 高东派出所所长
孙宏伟 杨园派出所所长
周思浩 高东市场监管所所长
领导小组设置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中心(房办),若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出现变动,那么由接任其职务的人员自然进行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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